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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案例]2013年8月14日,原告杨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江西省婺源县富春镇对武路时,与被告程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受伤。事故经婺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

2013年8月14日,原告杨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江西省婺源县富春镇对武路时,与被告程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受伤。事故经婺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2013年10月21日,双方在婺源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除原告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外,被告还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费等。,一次性共计人民币6500元,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2014年2月12日,原告因右眼伤口反复流脓,到江西省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两次。受伤被诊断为右眼上眼睑皮肤溃疡、右眼上眼睑皮肤疤痕和右眼角膜溃疡。2014年9月,将原告告上婺源县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共计27992.42元。

被告回应称,事故发生后,原当事人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此事结束,不可反悔。协议生效后,被告履行了赔付义务,到保险公司理赔。现原告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程某赔偿原告杨某误工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27992元。

[点评]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当事人与被告在婺源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已履行完毕,应确认赔偿协议中的赔偿事项有效。但由于双方在协议中未涉及原告后续的伤情治疗费用,原告对此提出请求,与原调解协议不存在矛盾,故原告的申请于法有据。辩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原告在双方签署协议并生效后放弃其他一切赔偿权利,今后不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剥夺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无效。且原告在江西省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所造成的损害系原、被告之间的交通事故所致,故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纳。本案主要涉及两个焦点问题。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补偿协议,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补偿协议应当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协议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用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争议最大的问题是赔偿协议是部分无效还是可撤销。根据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协议,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协议,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协议,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在实践中,有许多重大误解和明显不公平的要求重新赔偿的情况。“重大误解”是从意思表示的角度说的,即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由于某种原因对情况的判断出现错误,抱着重大误解的心态签订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显失公平”主要是从损害后果的角度。也就是说,当被侵权方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且利益差异超过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可以“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赔偿协议。判断是否属于显失公平,要考虑主客观两个方面。不仅要看受害方是否缺乏经验、技能等。在签订合同时,还要看协议是否造成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之间的巨大差异。如果损失差距不大,或者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有清醒的认识,不能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协议;否则,您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协议。

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如何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处理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看签订协议时是否考虑了可能导致伤残的因素。遭受交通事故造成身体损伤可能构成伤残,在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中应予以考虑,除非受害人当时的伤情明显轻微,比如伤情不需要治疗,或者治疗时医生告知是轻微损伤,医疗费用极低。如果当事人在公安机关调解时已经考虑到受害方可能存在的伤残因素,并在以后解决问题的,受害方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保护。相反,受害方的主张应该得到保护。第二,看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是否从某个角度考虑了未来可能造成新伤害的因素。道路事故发生后,一些侵权人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往往会放宽赔偿标准或者另行支付一次性后续赔偿,以避免日后与受害人发生赔偿纠纷。本案签订的调解协议也应考虑到被害人已经充分考虑到未来可能发生的任何事情,愿意接受未来可能发现新的伤害的风险,不需要额外赔偿。虽然签订本协议时“风险与利益”并存,但一旦双方达成协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反悔;相反,补偿协议中遗漏的项目,还是应该补偿的。第三,看协议签署方是否真的严重缺乏经验和技能。要构成显失公平,签约人必须在主客观两个方面都存在瑕疵,即不能仅从约定赔偿额与实际应付赔偿额的差额来认定,还要看签约人是否真的存在经验和技能上的瑕疵。这可以从当事人的认知水平、专业技能、是否被误导或利用来判断。

本案中,原告、被告双方在主持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时,原告因其专业技能存在缺陷,不能正确认识和预见其受伤程度,导致其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对其受伤程度存在“重大误解”,与侵权人签订了“今后不再追究”的协议,但从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损害后果来看,该协议无效。因为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中规定的赔偿项目比较明确,即原告在后续治疗前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治疗费,而不是原告在后续治疗后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和精神抚慰金,即本案原告的申请项目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所列项目并不冲突,调解协议中的赔偿金额与原告的实际损失明显相差甚远。如果这个协议成立,显然对受害者是不公平的。因此,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律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还能起诉吗(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后,受害人可否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本文标签: 同一事实交通事故可以起诉两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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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体面人

    体面人

    2022-03-14 04:57:32    回复

    的主张应该得到保护。第二,看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是否从某个角度考虑了未来可能造成新伤害的因素。道路事故发生后,一些侵权人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往往会放宽赔偿标准或者另行支付一次性后续赔偿,以避免日后与受害人发生赔偿纠纷。本案签订的调解协议也应考虑到被害人已经充分考虑到未来可能发生的任何事情

  • 万里寻鹤

    万里寻鹤

    2022-03-14 12:23:14    回复

    皮肤疤痕和右眼角膜溃疡。2014年9月,将原告告上婺源县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共计27992.42元。被告回应称,事故发生后,原当事人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此事结束,不可反悔。协议生效后,被告履行了赔付义务,到

  • 小熊走丢了

    小熊走丢了

    2022-03-14 08:12:11    回复

    伤残因素,并在以后解决问题的,受害方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保护。相反,受害方的主张应该得到保护。第二,看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是否从某个角度考虑了未来可能造成新伤害的因素。道路事故发生后,一些侵权人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往往会放宽赔偿标准或者另行支付一次性后续赔偿,以避免日后与受害人发生赔

  • 饮涧水

    饮涧水

    2022-03-14 05:42:40    回复

    [案例]2013年8月14日,原告杨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江西省婺源县富春镇对武路时,与被告程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受伤。事故经婺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应承担事故

  • 乔希富冠

    乔希富冠

    2022-03-14 01:36:36    回复

    我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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