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404 | 评论:3
时间地点:2021年11月6日上午在广强会议厅。
主讲人:李伟律师
主持人:曾杰律师
点评:肖律师、律师、金汉明律师。
其他参加人员:、黄家波、、何、陆杰培、韩、毕伟成、任传玉、林永杰、、陈单娟、。
一、开幕
(曾杰律师主持):
欢迎来到广强经防中心的一个案例分享。这种新模式是我们经防中心每月或每两个月举办一次商务研讨会和交流的新呈现。以往的研讨交流,议题都比较开放,虽然涵盖的范围很广,但是很难形成对一个议题的持续的、多元化的分析。为了进一步学习、传承和发扬广强独特的专业精神或理念,我们推出了这样的专题分享活动。
这个主题是李伟律师做的“不起诉案件经验分享”。根据之前的了解,我们了解到本案属于合同诈骗罪,今天参与点评的小、、金汉明律师属于这一犯罪辩护领域的大咖。所以可以预期,对于李伟律师来说,这是一次难得的梳理、出口和大家交流的机会,而对于我们来说,则是一场丰富多彩的知识和业务盛宴。
接下来,请大家以热烈的掌声,邀请李伟律师为我们正式开启本次经验分享会。
二。开始
(主讲人李伟,律师):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参加此次交流会,尤其是小律师的出席,让我倍感荣幸。我不认为这次经验交流会是一次结论性的“讲述”,但希望是一次有意义的讨论。
律师王曾多次告诫我们:一件事精致得令人动容。通过办理胡某合同诈骗50万元不起诉案,我也深刻体会到了所谓的“心在一技之长,技必有用;在一个位置上,就要做好自己的工作”是对“一件事精致到足以感动人”这句话最好的注脚。
在讲述本案的相关问题之前,请允许我先介绍一下与本案相关的事实。
(1)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的案件事实
为获取不当得利,胡某在某地经营多家理发店,通过充值获取客户充值款,通过出售理发店股份骗取投资人钱财。2018年12月,被害人庄某经同事介绍认识了胡某。胡某在明知其无能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23日与被害人庄某签订了投资入股协议。庄某在胡某的美容院投资50万元。协议签订一个月后,胡某未履行合同义务,潜逃国外,断绝了与被害人的一切联系。同时,胡以转让股份为名,骗取其美发店员工方某3.5万元、梅某3.5万元。
在我接手这个案子之前,侦查阶段已经委托了其他律师,但是都没能有效出击。经过我的介入,通过阅卷、开会等工作,这个案子的疑难逐渐显露出来。
(2)“证据确凿”,我们也无能为力
相信大家在第一次接触到这些案件的事实时,心里一定有过嘀咕:这不就是“明知他人未履行合同的条件,骗取他人资金而不返还”的合同诈骗犯罪类型吗?
不得不说,这种直觉是准确的。一般来说,解决诈骗案件的方法是将被害人误导的诈骗犯罪转化为实际的经济纠纷,而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经济纠纷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本案的既定事实是,胡在与庄签订借款协议时,已负债累累,实际上已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另外,其经营的美发店工商登记注册人并不是胡某,而是胡某前女友的哥哥孟某。签订借款协议后,胡没有履行合同。拿到钱后,他还了38万的旧债,然后立马跑路。违约后,他丢失了手机卡。
以上事实有胡的供述和其他证据证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此时,案件证据呈现的事实通过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堵住了寻求无罪的路径,案件的辩护思路一度受阻。
雪上加霜的是,胡已认罪从轻处罚,公诉人拒绝当面听取律师意见,案件处理无所适从。
(3)坚持青山不放松,根在破岩
在苦苦思索这个案子的过程中,一句话经常在我脑海中响起:当每一个案子都拿到手的时候,我一定要相信这个案子一定有很多问题,我一定能找到一个关键点。
经过反复琢磨,这起案件的破绽就显露出来了:受害人庄某和胡某认识不到三天,也没有查出理发店的营业执照。庄为什么放心将50万人民币交给胡?
就像一张照片的不同部分展现了不同的故事,事实的不同方面会给我们提供不同的办案方式。
带着这样的疑问,我开始重新梳理与本案相关的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有利事实和不利事实。
很快,在审查涉案资金流向时,发现这笔钱是从张某处取的,也是张某使用的,而张某是庄某和胡某介绍的同事,也是胡某的债主,其中38万在短时间内从张某的左手变成了右手。
这时,我的脑海里弹出了“套路贷”这个概念。全再续前缘的都不是蚕农!
(四)另一个前途光明的村庄
这个案子的突破口就是“套路贷”!胡某好像是犯了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其实他属于套路贷的受害者!
被害人庄某只是假装被白手套骗了,相信别人的表现,遗漏不明营业执照只是为了“引诱”胡某借钱!
这起案件的幕后黑手是介绍两人认识并交易的张。
犯下“罪行”的胡,看似一个老练的猎手,却不知道自己是张选中的牺牲品。
鉴于此,我迅速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形成补充法律意见书、起诉状和证据清单,提交检察机关。经过反复沟通,检察官最终采纳了胡某认为自己是套路贷受害人的意见,对胡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只是皱眉,但要用心感受
诚然,这个案子取得了不错的结果,当事人重获自由,我也松了一口气。之后几个问题涌上心头,百思不得其解,所以抛给你,希望能让我理清思路。
(1)第一次见面,当事人明确:请告诉我家人,我的案子不需要律师。怎么处理?
(2)这个问题和第一个问题有关。在办案过程中,我曾将本案的起诉状和证据清单提交给胡某签字,但他拒绝了我们,并承认没有用。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当然,无罪释放后,当事人真的很感激我,一直说:李律师,你是我见过的最专业的律师。
我也相信这个案子的处理改变了他对律师的看法。
以上是我对办理胡某合同诈骗案不起诉的经验分享和一些疑惑。希望能给在座的各位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也希望大家能打消我的疑虑。
三。注释
主持人,曾杰律师:感谢李伟律师的精彩呈现。下面请小律师做一个“吸引他人”的点评。
(1)肖律师
针对李先生提到的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刑事辩护的作用还没有被全社会所熟知和接受,导致律师无用论在多方流传。其次,我不得不说,只有广强刑事辩护律师这样的辩护服务,才能让当事人放心。
在我看来,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表现出我们的专业性,然后明确我们的利益所在,然后引导他们客观地认识现状——让他们放弃不切实际的幻想,最后把是否聘请律师的问题抛给委托人本人。
(二)吴斌律师
一接触到案件事实,我的感觉是,如果仅仅依靠本案证据材料中呈现的事实,本案不起诉的可能性不大。
从本案的基本情况和证据材料来看,结合我们的合同诈骗罪等标准内容和相关司法解释,无论是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还是客观上的履行能力、债务逃避等事实,本案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是毫无疑问的。
由此可见,李律师在本案中对套路贷情况的摸底是非常有价值的,不仅需要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更需要扎实严谨的阅卷工作和深入细致的思考。不幸的是,正是这种看不见的工作导致了普通大众对“无用律师论”的强化。
至于李老师提到的两个问题,我想大家都会经常遇到。往往有些当事人会说:警察说不需要请律师,闭嘴30天就好了。
一般这个问题我会反问一句:警察抓你,你觉得你能相信他的话吗?
这是一个基本的立场问题。一旦指出来,当事人或家属自然心里有底。
对于不认可律师工作或者认为没用的委托人,我觉得首先是固定和展示自己的工作成果。虽然影响案件结果的因素很多,但律师的工作一定是不可或缺的,这不仅是技术律师的信条,也是应该呈现给当事人乃至公众的理念。
(三)金汉明律师
在我接触到这个案件和结果之后,我想到了一个更抽象的问题:除了之前的文件答辩、法庭答辩和与办案机关的沟通,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有没有更有利的手段向办案机关施压,使其重视这个案件,甚至对有罪判决产生合理的怀疑?
比如调查取证权,以本案为例,可以从卷宗和访谈中敏锐地了解到涉嫌套路贷的情况是“有价值的”。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又要问,如果不能通过这些基本的防卫手段得到这种情况,又该如何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所以需要寻求一些安全合适的防御手段来突破。
回到李律师的问题,我个人拒绝当事人不需要律师的说法,我的回复是:如果你觉得没用,那就不用。
当然,我会跟他说清楚,警察抓你是刑事案件。在你被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一直在寻找证明你有罪的证据。他是最希望你配合调查的人。如果你不反抗,不辩护,自然不请律师。然后认罪从轻处罚,这样路就好走了,最后他可能很容易被判有罪。
所以我也为他明确了立场,然后留给当事人自己去想。
另外,我会告诉当事人,如果你认同我们的立场,你可以听听我们对案件的分析,这个案件可能的结果是什么,我们可以朝哪个方向努力。如果你觉得我们的专业建议靠谱,我会朝着一个方向去争取。
我觉得当事人不认可我们工作的主要原因是他们表现的不够。当然也可能是“受伤”了。
以我最近处理的一个案例为例。我觉得对案件的性质争议比较大,但是从犯包括当事人都是认罪的,一审就定罪了。
二审时,家人找到了我。我去开会的时候当事人否认了认罪和处罚。我找相关证据核实时,他说没看就签了。他在一审时也请了律师,律师没有指导他如何签署文件。我们怎么能指望经历过这些的客户认可我们的工作呢?
所以,一丝不苟的办案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要展示我们的工作内容。更重要的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专业知识转化为当事人实用的防身手段,让双方形成合力。
(四)杨天怡律师
至于李伟律师的问题,我觉得可能涉及到一个和当事人沟通的情况。
我在这里做的是,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我必须先和他沟通一下公安局的一次讯问。然后帮他整理一下。那些是有利的,那些是不利的。
经过一番分析,当事人自己也发现,公安机关在讯问时是倾向于有罪的,自然不会有无用的律师理论。我觉得这个交流方式可以应用到这个问题的回答上。比如当事人说不需要律师,那我就不会正面回应这个问题。我会按照上面的思路帮他梳理,他自然会明白自己的处境。
此外,我认为寻求委托人及家属对律师工作的认可,最重要的是将工作具体化,比如在工作上留下印记,及时向家属反馈案件进展情况,在会见中让委托人充分理解法律文书的内容和逻辑。其实就是为了展示我为客户做了什么,我们在一次次这样的沟通中加强了互信。
(5)曾杰律师
李伟律师和我几乎是同时进所的。经过这么长时间的相处,他有了很强的职业素养。正是因为对职业的自信,在面对当事人律师无用的辩解时,他显得特别不解。
我觉得客户提出这样的问题肯定不是我们的问题。
他们得不到高质量的辩护律师服务,就无法相信律师有用;他们在没有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获得实际利益的情况下,是无法说服他认可律师的工作的。
我们广强所的律师不怕被比。相反,我们希望被提出更高的要求。我们享受挑战,也享受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过程。
(六)韩律师
李伟律师处理此案的思路与我们在处理传销犯罪时“对当事人角色的重新认识”不谋而合。传销案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现象:被侦查机关认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人,一般都有自我投资行为。
对这一现象的进一步调查表明,经常有嫌疑人是受害者的情况。具体来说,在他入职的时候,公司表面上的出现让他意识到投资这个项目是有利可图的。他以为投资项目是真项目,其实不是。所以,他其实是一个受害者。
这时候就可以做一个自投和下线收益的对比数据表,形成法律文书的独立部分,用来提醒侦查人员注意这种特殊现象,为当事人寻求有利的结果。
李伟律师的办案思路在诈骗犯罪的辩护中当然有效,在其他刑事案件中也足以攻玉。
三。结论
曾杰律师:今天的“合同诈骗不起诉案件内部分享”将告一段落。感谢李伟律师的精彩陈述,感谢各位律师的真知灼见。
期待您参与李泽民律师的下期专题分享“在调查阶段撰写法律意见书”。
本文标签: 诈骗案从犯必定不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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