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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笔者作为刑辩律师,纵观刑事犯罪,几乎90%的刑事案件定性为诈骗罪,笔者就该罪名由浅及深的科普: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
笔者作为刑辩律师,纵观刑事犯罪,几乎90%的刑事案件定性为诈骗罪,笔者就该罪名由浅及深的科普: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大家参考法律条文可能还不能理解该罪是怎么构成或者什么情况下涉嫌该罪名,笔者就从以下几个方面,逐一解答:一、本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或者说达到什么条件涉嫌诈骗罪? (一)普通诈骗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数额极其巨大”。安徽省是五千,五万,五十万。(注:各省标准不同,视具体省市而定)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对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明知是诈骗行为而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渠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电信网络诈骗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注:目前电信诈骗全国统一3000起步,没有区别)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样的呢?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诈骗手段(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笔者通过相关规律法规及办案实务,整理以下几种虽看似涉及到其他罪名,实际仍然应当以诈骗罪起诉的:

1.诈骗、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养老金、社会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骗取财物的行为。

2.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得手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3.使用虚假或者欺诈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子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4.以介绍婚姻为名,伙同被介绍的妇女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5.对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入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罪定罪处罚。

6.在突发传染病等灾害防治期间,以研制、生产、使用用于突发传染病等灾害防治的救灾物资为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7.在疫情防控期间,以研制、生产、销售疫情防控物品为名,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诈骗罪公安不立案可以自诉吗(诈骗罪相关的法律常识)

这些都是典型案例,还有更多不同的案例值得深入研究。我暂时把它们写在这里。希望大家给我们提意见,欢迎互相交流。

本文标签: 诈骗案从犯必定不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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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余生愛浪

    余生愛浪

    2022-03-14 09:54:08    回复

    ,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得手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3.使用虚假或者欺诈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子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 獨傢记忆

    獨傢记忆

    2022-03-14 07:58:24    回复

    笔者作为刑辩律师,纵观刑事犯罪,几乎90%的刑事案件定性为诈骗罪,笔者就该罪名由浅及深的科普: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碧蓝幻想

    碧蓝幻想

    2022-03-14 10:57:22    回复

    电话,造成电子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4.以介绍婚姻为名,伙同被介绍的妇女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5.对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入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

  • 符贤琪岩

    符贤琪岩

    2022-03-14 01:25:04    回复

    简直难以置信

  • 邢宜子彪

    邢宜子彪

    2022-03-14 01:25:04    回复

    嗯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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