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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在实践中,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有时并没有交集。在这种情况下,行贿的实现往往是通过“中间人”来撮合的。根据“中间人”在整个受贿过程中的身份、地位、主观目的、作用和行为的不同,其涉嫌的罪名也有所不同。通过几

在实践中,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有时并没有交集。在这种情况下,行贿的实现往往是通过“中间人”来撮合的。根据“中间人”在整个受贿过程中的身份、地位、主观目的、作用和行为的不同,其涉嫌的罪名也有所不同。

通过几个案例,假设钱是“中间人”,对不同情况下钱的行为性质和可能涉嫌的犯罪进行类型化分析。以下分析涉及以下人物:某公司(国企)下属国企B公司物流管理部主任钱某;甲公司工程项目部总经理赵,赵与钱是高中同学;C公司(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是李、钱的战友;张,李之侄女;某市人民医院(事业单位)某科室主任王是钱的妻子。

一、受贿罪的共犯。案例一:2016年5月,钱某得知丙公司一直想承包甲公司某地铁注浆加固工程,主动通知李某可以帮丙公司承揽工程。两人最终协商决定:李拿出100万元作为打点关系的费用,钱作为“中间人”协调工程承包事宜。随后,钱某请赵某吃饭,要求赵某将工程交给C公司承包,并告知赵某可获得“好处费”100万元,赵某同意。事后,赵利用职务之便,使C公司获得该工程,钱又将100万元交给赵。此后,在赵的帮助下,钱也得到了提拔。

本案中,钱在主观上故意教唆李某行贿,并主动与李某协商受贿数额等细节。客观上是李出钱,钱亲自将受贿款100万元交给赵,构成行贿罪。“中间人”钱某故意教唆他人行贿,共同商议行贿对象、数额、方式、过程,并积极参与行贿过程,与李某共同实施行贿,系共同行贿人,构成受贿罪。

第二,受贿罪的共犯。案例二:2017年3月,钱某再次找到赵某询问工程情况,赵某告知钱某公司即将开始某公路灌浆工程的投标。两人约定,工程仍交给C公司,中标后,C公司支付工程总金额的8%(180万元)作为“好处费”,再按2:1分成。钱某联系李某,李某接受了建议。事后,赵利用职务之便,让李得到了这个项目。李将装有180万元及密码的银行卡交给钱某,钱某取出60万元后将银行卡交给赵某。

钱某、赵某均为工作人员。他们在协商将工程交给C公司,并打算索要180万元时,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后由钱某出面实施请托行为。之后,赵某利用职务之便,使李某取得工程承包权,赵某与钱某按约定分割“好处费”。本案中,“中间人”钱某与权力拥有者赵某共同具有受贿的故意,且各自分工后实施了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第三,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案例三:2013年9月,李的外甥女张大学毕业后,想报考王所在的医院。李某找到钱某,拿出5万元红包作为“感谢费”,希望钱某能找到妻子王某协调此事。后钱某说服妻子让张某顺利应聘到医院工作,王某对钱某收受财物的行为毫不知情。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求行为人与被利用的工作人员之间有近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行为人才能对工作人员施加影响,达到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本罪与共同受贿有相似之处,但又有显著区别:被剥削的工作人员是否知道行为人收受财物,如果不知道,则行为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知道,则行为人与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在第三起案件中,钱充当了李的“中间人”。钱某作为工作人员王某的配偶,利用王某的职务便利,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李某财物,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特征,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四。介绍受贿罪。案例四:2019年3月,张某参加部门干部竞聘,李再次找钱帮忙协调,表示可以给30万元好处费。钱说,这件事他无权决定,妻子王也未必能做,但他可以把李介绍给市人民医院院长,让李直接找院长帮忙。随后,钱请李和院长吃饭。在钱的介绍下,李向院长索贿30万元。最后,在院长的默许下,张成功地竞争了科室干部。

引入行贿罪,客观上说明“中间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联系、沟通、撮合、促成行贿受贿的实现,“中间人”起着“穿针引线”甚至输送贿赂财物的作用。第四种情况,首先,钱明确知道李要贿赂院长以达到目的;其次,钱在李与院长之间“穿针引线”的行为,促成了行贿受贿行为的实现。其行为符合介绍贿赂罪的特征,构成介绍贿赂罪。

动词 (verb的缩写)诈骗罪。案例五:2019年8月,李问钱某在国土资源部门有没有熟人,打算用200万元作为办理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的“管理费”。钱说他有熟人。钱收受200万元后,四处为李找国土资源部门关系,始终没有找到关键实权人物。2020年9月,李看到情况没有好转,就告诉钱,如果真的有困难,他就不干了。因公司资金短缺,希望钱先归还200万元。钱说,100万已经给了别人,只能要回100万。

诈骗案中的中间人怎么才能构成犯罪(贿赂行为“中间人”可能涉嫌哪些罪名)

在案例5中,从形式上看,李向钱交付200万元是主动和“自愿”的,但李并不是简单地将财物交给钱保管,而是需要将财物转移(处分)给“受贿人”,而不是交给钱本人。虽然钱在转移前似乎是“合法持有”这些财产,但在钱没有将其转移给受贿人的情况下,如何处置这些财产仍由李决定。钱某虚构的部分财物已转移给受贿人的事实,使李失去了相应的处分权,钱某的“合法持有”将转化为“非法占有”,应以诈骗罪论处。(李阳)

本文标签: 诈骗案中间人会被民事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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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碧蓝幻想

    碧蓝幻想

    2022-03-15 05:33:08    回复

    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本罪与共同受贿有相似之处,但又有显著区别:被剥削的工作人员是否知道行为人收受财物,如果不知道,则行为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知道,则行为人与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在第三起案件中,钱充当了李的“中间人”。钱某作为工作人员王某的配偶,利用王某的职务便利,在王

  • 侧目不屑

    侧目不屑

    2022-03-15 07:27:23    回复

    实现,“中间人”起着“穿针引线”甚至输送贿赂财物的作用。第四种情况,首先,钱明确知道李要贿赂院长以达到目的;其次,钱在李与院长之间“穿针引线”的行为,促成了行贿受贿行为的实现。其行为符合介绍贿赂罪的特

  • 抚剑听風

    抚剑听風

    2022-03-15 03:56:56    回复

    “中间人”,对不同情况下钱的行为性质和可能涉嫌的犯罪进行类型化分析。以下分析涉及以下人物:某公司(国企)下属国企B公司物流管理部主任钱某;甲公司工程项目部总经理赵,赵与钱是高中同学;C公司(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是李

  • 宇文园中宏

    宇文园中宏

    2022-03-14 21:52:05    回复

    哇/嚯/害/服了

  • 温祥民彩

    温祥民彩

    2022-03-14 21:52:05    回复

    我懂

  • 梅顺伟仪

    梅顺伟仪

    2022-03-14 21:52:05    回复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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