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47 | 评论:2
案例背景:
家住河北的李某志在内蒙古某区成立发威石油公司,让其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好朋友寇等人作为名义上的法人代表和股东,实际上是李某志一个人在经营。2016年6月,李某志经营的石油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逃避法律追究,李某志、寇主动找到在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村委会担任村委会主任的张某华,委托其协调关系,对其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司和个人免予处罚。张某华同意后,先后带走李某志、寇。区国税局副局长李、区烟草局局长马、区长李分别向李某志、寇索要协调费80余万元。然而,对两人进行协调和赦免罪行的请求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他们找张某华要协调费,张某华却拿出协调费还了个人债务,请客人吃饭等。,并以各种理由回避。虽然张某华最终同意分期偿还其个人债务,支出80余万元,但李某志、寇不接受,遂报警至公安机关进行司法处理。
正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华在不具备协调与他人关系能力的情况下,仍以捏造事实的方式编造借口,骗取被害人财物以偿还个人债务。该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其积极退还被害人财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一审法院判处张某华有期徒刑6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张某华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己作出了协调行为
律师普法:
1.向他人求助,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应具有正当性,不应为违法行为求助和协调,禁止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谋取不正当利益;
2.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报酬的委托行为,应当形成书面合同,并在办理事项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告知受托人真实的个人情况和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
3.收受的财物或报酬,应作为求助的结果而履行,却不能履行。因求助,财物应及时归还。不要挥霍或挪作他用。
4.要谨慎从事要求他人做事的行为,即使目的行为合法,也要尽量避免。
本文标签: 诈骗案中间人会被民事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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