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8 | 评论:1
委托人,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于2019年9月9日来我院咨询,签订代理合同。接到案件委托后,王先生首先向小区负责人了解了业主的身份信息、欠费原因、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情况以及之前物业与业主的沟通情况。但在立案前,王先生多次电话联系业主催交物业费,均被拒绝。
2020年1月16日,王律师起草了律师函,交给被告人拍照取证。之后起草了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和欠费明细,并通过联系物业提供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记录等证据。经委托人确认盖章后,于2020年6月5日在人民法院立案。
案件难点因为物业合同纠纷都是批量案件,立案难度大,最好与被告达成调解和解,本案通过律师多方沟通协调解决。
调查取证王律师接手此案后,分析案情,有以下四点突破:
1.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应当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按月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被告人蔡某是南京市溧水区某小区业主。房屋于2016年4月10日交付,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一直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当缴纳物业费。
3.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对物业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部分共有业主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原告空外转机挂在专属部分空,空属于原告个人物品。如有损坏,自行承担维修责任,不属于物业范围。
4.针对被告提出的房屋从未入住的问题,2019年《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未明确规定空房屋应享受优惠,故空房屋应与物业服务公司协商交费方式,但被告仍需缴纳物业费。
案件结果法院对物业服务合同案件采取诉前调解的流程。自2020年6月8日收到法院邮寄的诉前调解通知书后,王先生一直积极与负责本案的调解员沟通,配合法院调解。经调解员和律师努力,原告与被告蔡某达成庭前调解,被告于2020年6月16日前结清物业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协议,案件终于结束。
本文标签: 立案前调解被告有起诉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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