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其他 >> 正文
简介: 来源:赵马来自:民商事判决规则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注明“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观点。阅读提示:违约条款作为合同

来源:赵马

来自:民商事判决规则

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注明“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观点。



阅读提示:违约条款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在合同纠纷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违约金在性质上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但通常以“补偿性和惩罚性”为特征。如果实现了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就意味着惩罚功能远大于补偿功能,必然导致违约方的成本过高,守约方也将获得远远超过实际损失的“补偿”,违背了公平原则。本文将通过梳理一个最高法院案例,来明确法院对畸高违约金的调整。



裁判要旨


违约金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收益等综合因素,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衡量。



案情简介


1.2016年8月9日,方正东亚信托公司与受托人国民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同意设立信托计划投资凯赢网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两天后,信托计划成立。


2.2016年8月9日,方正东亚信托公司与王跃签订了《差额补充协议》,约定信托计划终止时,若方正东亚信托公司未足额取得信托本金及预期收益,王跃将补足差额。此后,方正东亚信托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郭彤信托公司”。


3.2019年1月17日,王跃向郭彤信托公司发出延期履行申请,要求延期12个月履行补足差额义务。


4.2019年3月29日,郭彤信托公司向王跃发出通知,驳回王跃的请求,要求其按照《补足差额协议》承担补足差额的义务。通知函发出后,王跃未能履行承诺。


5.郭彤信托公司起诉要求判令王跃补足差额,并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王跃一审没有出庭,放弃了认罪。

起诉违约金不能超过本金百分之几(最高法院:约定畸高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法院可否依职权调减?)


6.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跃构成违约,支付差额,并按年利率24%支付2019年4月5日至货款结算日的违约金。王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减少违约金。


7.最高法院二审认定郭彤信托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与资金占用损失相比过高,判决王跃支付差额,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2019年4月5日至付款结算日的违约金。



裁判要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王跃要求减少违约金的诉求是否应予支持。围绕争议焦点,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要点:


第一,本案应适用原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时效”,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前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应适用当时已有的《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进行审理,即法院可以调整不合理的违约金数额。


[S2/]其次,郭彤信托公司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金额。二审中,郭彤信托公司主张其损失为3.2亿余元的尾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属于其债权,并非实际损失金额。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跃未履行补足差额义务给郭彤信托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


第三,与资金占用损失相比,郭彤信托公司索赔的金额过高。郭彤信托公司不仅主张王跃应承担补足信托资金本金与预期收益差额的义务,还主张王跃自2019年2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郭彤信托公司索赔金额远远超过资金占用损失,与资金占用损失相比过高。



实践经验总结


北京市听云律师事务所唐庆林律师和李殊律师的专业团队处理和分析了本文涉及的大量法律问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办理了大量案件,总结了办案经验,出版了《听云法律实务》丛书,从中摘录了本文。本部门的作者均为北京听云律师事务所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本系的选题和写作风格主要以实际案例分析为主,试图从实际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找到最直接的解决方法。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在处理大量类似案件的基础上,现将最高法院对该案民事判决涉及的实务要点总结如下,以供参考。


1。合同应当信守,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王跃签订了《差价补充协议》等合同,意味着他愿意受合同约束,必须严格遵守承诺,履行合同。当郭彤信托公司要求其承担补足差额的义务时,王跃拒绝履行,违反了合同,最终败诉承担不利后果。


2。在约定合同条款时,要特别注意违约条款的设计。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在发生纠纷时起到维护当事人利益的重要作用,需要特别注意。本案中《差价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过于严格,计算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对王明显不利。二审虽然被最高院减免,但不可避免地增加了诉讼后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中国不是判例法,本文引用和分析的判例法不是指导性案例,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没有约束力。同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的细节差异很大,一定不能直接引用本文的判决意见。北京听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不同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了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的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角度。不代表北京市听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同和支持本案的判决意见,也不代表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必须引用或参照这些判决规则。)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增加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

当事人逾期履行约定的违约金的,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一条民法典实施后因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因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对于民法典施行前因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那些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但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第一审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0年8月20日至贷款偿还日的利息部分,适用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当事人逾期履行约定的违约金的,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不能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依据,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后裁定。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所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



法院判决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最高法院在本案民事判决书“本院怎么看”部分的论述如下:


在我们看来,余额补充协议规定:“三。违约责任(二)本协议生效后,乙方(王跃)未及时足额支付余额补充款的,乙方应按未支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方正东亚信托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损失”一审中,郭彤信托公司仅主张违约金年利率低于24%,一审法院判令王跃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王跃上诉要求一年期LPR的4倍(17%)支付违约金。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但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不能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依据,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予以裁定。”郭彤信托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在二审庭审中,其主张其损失为3.2亿余元的尾款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其主张,并非实际损失金额。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跃未履行补足差额义务给郭彤信托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通常情况下,郭彤信托公司的损失应该是资金占用损失。王跃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补足差额的义务。郭彤信托公司不仅主张王跃应对郭彤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项下投资的信托资金本金、信托期限内8%的预期收益、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止10%的预期收益进行差额补足,还主张王跃自2019年2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与资金占用损失相比过高。涉案合同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收益等因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六条,“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的,可以采用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受保护的。2019年3月29日,郭彤信托公司向王跃发出通知,要求付款。根据差额补足的约定,王跃应在郭彤信托公司发出付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差额补足款。因此,王跃应于2019年4月4日前将余款补交至郭彤信托公司指定账户。根据《差额补足协议关于差额补足计算公式的补充协议》第一条规定,王跃应付差额补足款为320380523.39元。故法院变更违约金为320380523.39元为基数,按2019年4月5日至还款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的四倍支付。



案例来源


望岳郭彤信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第423号]



延伸阅读


关于违约金的减免,以下是我们以书面形式检索到的与此问题相关的最高法院案例和判决意见,供读者参考。

判断规则一: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和违约方的过错程度都是调整违约金的重要考虑因素。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在程立东、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人民法院第2522号] 中使用了授权用语“适当”,意在授权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调整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除了以实际损失作为调整违约金的依据外,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一、关于申请人主张北方公司故意操纵东方公司控制权变更为重组制造障碍,本院认为,公司控制权变更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商业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北方公司存在妨碍重组的主观恶意。其次,关于北方公司与业务范围与永乐公司重叠的案外人达成的重大资产重组协议,北方公司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框架协议中约定的排他期条款,构成违约,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第三,关于申请人主张北方公司恶意起诉并冻结程立东在永乐公司的股权,本院认为,北方公司于民国初年提起(2018)浙0105第13744号诉讼,冻结程立东在永乐公司的股权,是正常行使诉讼权利,主观上并无恶意。因此,考虑到本案诸多因素,原审按照公平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将违约金降至1000万元并无不妥。


判断规则二:当合同约定的惩罚性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调整规则以实际损失为准,但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案例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新疆尚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新疆友好(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民58号] 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不能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依据,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予以裁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所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第一,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职权调整违约金标准。违约金具有“惩罚和补偿”的双重性质。二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无法调整时,调整规则以实际损失为准,违约金上限为不超过实际损失30%的增幅。本案中,友谊集团未按合同约定向尚品公司支付转租超过总面积3%-6%及超过总面积6%的租赁金属尚品公司的实际损失,人民法院应判决双方约定的8000万元违约金是否适当,而不应判决实际租金损失是否适当。一审法院在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转租超过总面积6%的部分予以减租,本院予以纠正。尚品关于一审法院错误降低租金的上诉有效,本院予以支持。


友谊集团已支付尚品公司2018年、2019年租金172064993.1元,友谊集团还应支付尚品公司转租租金39571462.59元[(3214.16 m2+18722.76 m2+27342.61 m2)×2.2元/m2/天× 365天],应予支付。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8000万元违约金条款的目的是督促友谊集团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友谊集团无论何时违约,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失,都应支付8000万元违约金。本条款约定的违约金性质明显属于惩罚性违约金,不以实际损失为准。虽然我国立法没有禁止惩罚性违约金,但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仍然有效。但从追究违约责任的角度来看,它具有赔偿守约方财产损失和制裁违约的双重功能。一审中,友谊集团提出的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实际上含有减少违约金的意思表示,因此人民法院有权按照一定的计算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不宜直接适用约定违约金条款。综上所述,虽然双方约定违约金8000万元,但友谊集团违约给尚品公司造成的实际租金损失为395,714,62.59元。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本院认为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违约金的性质,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收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综合确定友谊集团应向尚品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为51442901.37元(39571462.59元× 130%)。尚品诉请友谊集团支付违约金8000万元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我院不予支持。


判断规则三:特定行业的某些违约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危害极大且难以发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约定较高的违约金。


案例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胡民众47号] 中认定,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与南通意格物流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依据,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定。判断涉案违约金是否过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隐瞒危险品运输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隐瞒运输涉案危险货物的行为,会造成港口、船舶、船员、水生环境等。共患难。然而,一旦因危险品运输发生火灾、爆炸或环境污染等事故,往往会造成高额的财产损失、重大的人员伤亡和不可逆的水污染。虽然涉案交通工具没有发生事故,但这种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二、隐瞒危险品运输过错。如实申报本案所涉运输货物名称,是诚实商人应尽的义务。但隐瞒危险品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危险品误报为一般货物,是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缺乏注意造成的,也有悖于诚实守信的社会价值取向。涉案违约金的约定不是以事故为依据,明显带有惩罚性。约定高额违约金的目的是为了督促申报人如实申报商品名称。


第三,隐瞒危险品造成的实际损失。鉴于隐瞒危险货物运输的巨大危害以及隐瞒情况的做法难以被发现,为减少虚假申报给海上货物运输带来的安全隐患,世界各大班轮公司都在进一步完善对危险货物申报的监管。虽然涉案运输没有发生事故,但在考虑违约金数额时,不仅要以事故发生后的损失为标准,还要考虑船公司为应对虚假申报问题而投入的各种成本。实践中,由于船公司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越来越大,对集装箱内谎报、瞒报危险品收取相应违约金的标准也越来越高。每起涉案10万元的违约金标准,并没有明显高于行业收费。


判决规则四:鉴定机构对实际损失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法院不宜依据鉴定结论提出违约金。


案例四: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贵州中利嘉诚商贸有限公司与贵州毕节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案[(2020)黔民终第1125号] 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大众房屋开发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并申请对嘉诚公司停工202天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该评估是由一审法院委托的2014年10月31日至2015年5月22日,嘉诚公司亏损791.585万元,流动资金成本572853元,南关桥店员工人工成本1133182元,管理人员人工成本损失42631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约方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守约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损失和费用,是实实在在的财产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利益的损失,是指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本可以获得的利益的损失,即本可以预期的利益的损失。本案中,评估意见中的停业损失及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租房屋用于超市经营,未超出大众房屋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合理范围,故应采信评估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依据,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予以裁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嘉诚公司的损失已评估清楚,评估结论应作为公房开发违约赔偿的依据,结合嘉诚公司验收涉案房屋用于超市经营,无证据证明存在公房开发恶意违约行为。本案不应在评估结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浮动,即佳成公司因公房延期交付造成的损失为10048198元[/s2/](7915850元+572853元+1133182元+426313元=10048198元)。一审判决增加30%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本文标签: 民事违约金只能起诉一次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意乱情迷的空间碎片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网友点评

  • 心都耍野了

    心都耍野了

    2022-03-15 08:15:40    回复

    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民58号] 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

  • 兴趣部落

    兴趣部落

    2022-03-14 21:26:34    回复

    法院在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转租超过总面积6%的部分予以减租,本院予以纠正。尚品关于一审法院错误降低租金的上诉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友谊集团已支付尚品公司2018年、2

  • 山野间恋爱

    山野间恋爱

    2022-03-15 08:36:05    回复

    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当事人逾期履行约定的违约金的,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不能适当减少的,人民

  • 拳拳杀气

    拳拳杀气

    2022-03-15 08:45:37    回复

    来源:赵马来自:民商事判决规则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注明“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观点。阅读提示:违约条款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在合同纠纷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 人间忽晚山河已秋

    人间忽晚山河已秋

    2022-03-15 07:17:36    回复

    运输发生火灾、爆炸或环境污染等事故,往往会造成高额的财产损失、重大的人员伤亡和不可逆的水污染。虽然涉案交通工具没有发生事故,但这种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二、隐瞒危险

  • 满昌勤磊

    满昌勤磊

    2022-03-14 21:24:41    回复

    惊呆我

  • 曹咏发剑

    曹咏发剑

    2022-03-14 21:24:41    回复

    我也生气了

本文已有2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

红际法律

法律信息科普法律知识
网站分类
最近发表
推荐文章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19(房屋装修合同样本怎么写?房屋装修的具体流程?)
  • 合同专用章有编号吗(注意!漯河老俩口被骗)
  • 合同专用章需要备案吗(2022年办理刻章备案都需要什么材料?)
  • 合同专用章样式(最高法院民二庭:关于四个公章实务问题的解答)
  • 合同专用章图片(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章,各印章的功能及注意事项)
  • 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区别(财务章、公章、合同章、发票章,有关印章的最全风险汇总)
  • 合同专用章尺寸大小(行政管理:企业印章管理暂行细则(中小企业适用))
  • 合同专用章电子章制作(「放心签」合同电子签章怎么弄)
  • 房屋装修合同简单范本(房屋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21(房屋装修合同(简单)模板)
  • 湘ICP备2021010099号
    切换白天模式 切换夜间模式 白天返回顶部 夜间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