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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裁判要旨违约责任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合同义务属于先付款义务,不履行义务就会转化为违约责任,所以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的转化形式,两者是一致的。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产生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

违约责任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合同义务属于先付款义务,不履行义务就会转化为违约责任,所以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的转化形式,两者是一致的。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产生违约责任。违约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违约责任成立之日起算,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案例】

民事诉讼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按日累计的违约金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中色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中色公司)与天津港鑫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港鑫公司)签订铬锰矿购销合同,约定中色公司向港鑫公司销售铬矿,港鑫公司须于2014年7月24日(含)前以现金方式向中色公司支付全款, 否则中色公司有权就港鑫公司的延迟付款收取相应金额的违约金(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后港新公司未支付货款,相关货物未实际交付。2019年9月23日,中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港鑫公司支付违约金及相关税款和利息损失。

[裁判]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14年7月25日应当作为中色公司主张违约金、损失税款及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点,2019年9月23日为中色公司起诉时间,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宣判后,中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债务人。中色公司主张,根据涉案铬锰矿购销合同第二条规定,港新公司在2014年7月24日前未付款,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其主张违约责任是由于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中色公司应当知道,由于港鑫公司未能按时付款,其权利受到了损害,从而确立了违约责任。因此,本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违约责任成立时的2014年7月24日。中色公司的诉讼时间为2019年9月23日,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中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税款和利息损失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首先,每日累计的违约金应从主债务到期之日算起,这是由违约金的性质决定的。《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因此违约金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违约责任的发生是以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的,不同于合同义务本身。该义务属于先付款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就会转化为违约责任,所以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的转化形式,是原合同义务的变形或延伸,两者是一致的。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违约责任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债的同一性理论,违约责任的时效期间应从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其次,按日计算的累计违约金应当从主债务到期之日起算为时效期间,符合时效制度的立法宗旨。一般来说,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和价值有三:一是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二是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以及法院对民事纠纷的处理;三是维护社会关系和秩序的稳定,这是诉讼时效制度的根本目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逾期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包括停止支付、积极向违约方主张权利或者协商合同变更等。将违约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确定为违约责任产生的时间,有利于促使权利人积极履行减损义务,鼓励权利人以促进整体社会利益的方式积极作为,避免债权债务数额和当事人之间的责任长期不确定,从而影响整体社会关系和秩序的稳定。

最后,这种情况下按照其他启动方式是有问题的。鉴于本案,如果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违约金的请求权实际上是作为无约定履行期的债权处理的。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确定为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日期,不考虑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原合同义务的转化形式,与原合同义务相同。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期限,但如果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主债务,就会产生违约责任,不存在违约责任形成时间不明的问题。

如果将违约行为继续的每一天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单独计算起算点,则违约金实际上被视为继续请求权,不考虑继续请求权与每日累计违约金的差额。持续债权是基于同一债权的定期支付,主要是持续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如租金、工资、水电费、利息等定期支付。每期债权对应债务人的合同义务,此类合同一般为双务合同。虽然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产生的,但从债的特征来看,每一期的债务都可以视为一个新的债务,所以在履行期届满后是一个独立的债务。但是,虽然按日累计计算的违约金债权是随着连续违约而不断增加的,但不断增加的违约金债权对应的是同一违约行为,债权人基于同一违约行为享有相同的违约金债权,不能将违约金债权等同于可分为连续合同产生的独立债权的连续债权。

案例编号(2019)晋03民初第255号,(2020)第1316号

案例撰写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景媛媛

本文标签: 民事违约金只能起诉一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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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耍朋友嘛

    耍朋友嘛

    2022-03-15 09:13:21    回复

    期不确定,从而影响整体社会关系和秩序的稳定。最后,这种情况下按照其他启动方式是有问题的。鉴于本案,如果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违约金的请求权实际上是作为无约定履行期的债权处理的。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确定为债权人主

  • 小英雄

    小英雄

    2022-03-14 21:34:20    回复

    或者逾期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包括停止支付、积极向违约方主张权利或者协商合同变更等。将违约金请求权的诉

  • 人生恍如梦

    人生恍如梦

    2022-03-15 03:19:18    回复

    19年9月23日为中色公司起诉时间,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宣判后,中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债务人。中色公司主张,根据涉案铬锰矿购销合同第二条规定,港新

  • 阎梦欢翠

    阎梦欢翠

    2022-03-14 21:24:37    回复

    嗯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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