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3 | 评论:3
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
干检刑不起诉〔2021〕11号
非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624241980 * * * * * *,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住* *镇* * * *村,涉嫌非法狩猎罪。
此案调查由新干县公安局终结。2021年1月4日,王某某、罗某某等不起诉人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本院依法查明,2020年11月16日中午,罗某某电话通知不起诉人王某某、杨某某驾车到合浦乡境内一起打鸟。下午1时许,三人在新干县干江桥东停车场汇合后,王某某携带高压气枪及一名女伴李某某、杨某某上了罗某某驾驶的黑色大众车(甘* * * * *),随后罗某某驾车向厚朴方向行驶。到达合浦乡后,王某某取出高压气枪,射杀野鸟6只、家养珍珠鸡1只,分别由杨某某、罗某某捡拾。当日,公安机关从罗某某黑色大众轿车(江西******* *)内查获野生鸟类6只(尸体)、珍珠鸡1只(尸体)。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6只野生鸟类均为珠颈斑鸠,被列入《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是江西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案发后,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情节,自愿认罪从轻处罚,且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获的6只珠颈斑鸠(尸体)、1只珍珠鸡(尸体)已全部被公安机关销毁。
被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本文标签: 不起诉决定书是结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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