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9 | 评论:3
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
干检刑不起诉〔2021〕9号
李某佳,男,1956年* * *月* * *日出生,身份证号3624241956 * * * * * *,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干县,住址* *镇* * *村,涉嫌非法狩猎罪。
此案调查由新干县公安局终结。2020年10月30日,不起诉的李某佳被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本院依法查明:
2020年8月,非被告人李某佳在家中种植的田地边缘和种植红薯的地面发现有野猪进食场所。他在田边安装了三个钢丝盖,在地上安装了两个钢丝盖和一个铁夹。9月5日下午5时许,李某佳到地里干活,发现一头七八十斤的野猪被安装的铁丝护套夹住。他用锄头把野猪打死,然后请人帮忙抬回家。他当天晚上就把野猪宰了吃了。
案发后,不起诉人李某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从轻处罚。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书证:收到的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搜查令、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新干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知》、销毁清单、销毁照片;2.证人李某义、李某兵、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佳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记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李某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佳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已由公安机关销毁。
被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本文标签: 不起诉决定书是结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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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场浪子
2022-03-14 04:41:57 回复
新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干检刑不起诉〔2021〕9号李某佳,男,1956年* * *月* * *日出生,身份证号3624241956 * * * * * *,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干县,住址* *镇* * *村,涉
穿越火线
2022-03-14 10:17:48 回复
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知》、销毁清单、销毁照片;2.证人李某义、李某兵、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佳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记录等证据。本院认为,李某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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