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354 | 评论:3
公安机关没有刑事立案,但法院经过详细审查后,判决当事人及其前妻无需支付高达24%的利息,只需正常偿还实际借款即可。北京市二中院9月16日发布消息称,该院支持李某的上诉,部分驳回原告一审上诉。
据市二中院通报,本案一审中,原告何某将李某及其前妻徐某诉至法院。何某拿出一份经过公证的借款合同,合同上写着何某借给李190万元。据何交代,这笔钱是借出去的,李没有还本息。他请求法院判令李、徐共同偿还本金,并按约定年利率24%支付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他胜诉。李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李告诉法官,这起案件实际上是一起普通的贷款诈骗案。“我根本不认识何某。一直是通过担保公司的员工联系贷款,在公证处做了几份公证书。公证合同包括与典当行签订的典当抵押合同等。李说,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和利息都是空白;该担保公司员工让其办理与徐某假离婚,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到徐某名下。他还试图利用徐的文盲身份,欺骗徐将房子抵押给一家典当行。李强调,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户口本、银行卡等原件一直在担保公司员工手里,公证过的合同也没有给他。后来,直到李报警,才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拿到了合同原件和证明。同时,李某称,虽然借款后收到190万元,但当天及之后,这家担保公司的员工陆续转账6万余元,他实际使用的钱只有183万元。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未能立案。
针对李的诉求,二中院的法官首先认为,应该先搞清楚这190万是从哪里来的。法官要求何提交他的账户交易明细。法官查看详细资料后发现,他转给李的190万元来自一家典当行法定代表人的账户。而且这家典当行法定代表人的账户也有很多钱进了何的账户,再从何的账户转到其他人的账户。将这份详细调查放在何某面前后,何某表示将请求法院判令按照借款金额183万元还款。
在公安机关未刑事立案的情况下,二中院难以在民事诉讼中认定本案为“套路贷诈骗”。但仅从民事合同上看,何某、李某、徐某签订的合同存在瑕疵,但李某确实使用了183万余元借款,故应承担相应责任。何某转给李某的190万元并非自己的资金,其账户多次从典当行法定代表人的账户转出资金后又转给他人。其涉嫌为典当公司的贷款渠道,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应认定无效,故判决李某、徐某偿还何某183万余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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