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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公平正义法律保障体系”“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作出公正的判决上,还体现在使判决得到有效执


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破解执行难题之一——如何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公平正义法律保障体系”“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作出公正的判决上,还体现在使判决得到有效执行上,这是司法为民的内在要求和生动体现。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执行成功判决难,一直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打通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我们将对解决执行难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与大家分享和探讨执行程序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法。本文主要探讨解决执行难的方法之一,即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作者|余江任振江

一、案例描述

2019年4月16日,一审法院对原告A诉被告B、被告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B偿还原告A借款本金4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5月27日,一审法院受理了原告A的执行申请。2019年9月,一审法院查封了被告人b的前妻案外人C名下的房屋,案外人C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20年9月22日,一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案外人c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C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理由如下: (一)案外人C与被告B于2003年3月14日登记结婚,2018年5月29日,经人民法院调解,案外人C与被告B离婚,涉案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案外人丙与被告乙婚前于2003年1月10日签订了《婚姻财产协议书》,约定婚前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双方经济独立,各自所得仍归各自所有,即实行夫妻各自财产制。涉案房产为案外人丙单独所有的个人房产:案外人丙以个人名义购买,一人自行签订买卖合同,自行支付购房款、还款,产权登记在案外人丙单独名下。

原告A不同意案外人C的诉讼请求,称已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确认登记在案外人丙名下的四套房产属于被告乙与案外人丙的共同财产,被告乙享有上述财产的50%。

法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异议提起诉讼,应当对其享有的执行标的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涉案财产系案外人C与被告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已被民事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B享有涉案财产的50%。案外人丙某认为其与被告乙采取夫妻分别财产制、涉案房屋归一方所有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可见,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的共同权利当然不能排除强制执行。被告B现为司法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享有涉案房屋50%的产权。因此,当被告B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对涉案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律师分析

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执行无法进行的情况。此时,如果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房产、基金、股票、公司股权、银行存款、工资收入等财产,则有可能为后续执行开辟新的路径,属于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即可执行。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以被执行人配偶名义执行财产时,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重点关注:

1。非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财产仍可属于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财产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比如,被执行人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全款或首付款,且婚姻关系终结后取得了房产证并登记为个人财产的,该房产可以认定为原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可以请求执行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

2。在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添加被执行人的配偶

自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现已废止)生效以来,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采取了更加严格审慎的态度,特别是民法典实施后,进一步明确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同债务签署”、“事后追认”等严格要求。因此,不认定夫妻一方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该配偶不是本案的共同债务人,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破解执行难题之一——如何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3。申请执行人应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配偶并非本案被执行人,法院不得以被执行人配偶名义直接查询财产线索,否则可能涉嫌滥用职权,侵犯公民财产隐私。因此,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线索,属于或者可能属于被执行人共同财产的线索都应当提供给法院,并要求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同时,申请人也应提供必要的担保,使法院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时没有后顾之忧,更有利于法院的执行。


俞江,高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江先生于2000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先后任职于上海市晓云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北京市高鹏律师事务所。作为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北京市朝阳区政府劲松街道办事处、北京市朝阳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武警北京总队机动一支队、执勤九支队、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钞长城金融设备控股有限公司、中钞科宝现金处理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力物资总公司等组织,作为企事业单位常年专职法律顾问, 于江律师长期致力于为政府部门、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提供诉讼仲裁、并购重组、国企改制、政企法律顾问等专业法律服务。 于江律师曾在《中国经贸》、《国际商报》、《中国经营报》等期刊发表多篇投资方面的论文,并参与《WTO规则》、《中国市场》等学术期刊的编撰。于江先生曾为中国商务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相关立法的修改建议,并先后接受中央电视台、上海东方卫视、中国经贸、电信世界等多家媒体关于外商投资法律事务和国际贸易问题的专访。

任振江,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自2019年加入高鹏律师事务所以来,任振江一直为多家政府机关、央企、大型国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致力于为客户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客户审核合同文件,防范和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参与了多家客户的国企改制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成功解决了客户的实际需求。


特别说明:本文为高鹏律师事务所原创作品。未经授权,严禁在各平台转载、引用、编辑,违者后果自负。如需转载,请留言申请。欢迎关注本头条!

本文标签: 名下有财产而且主动要还钱属于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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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体面人

    体面人

    2022-03-14 11:00:23    回复

    事人执行成功判决难,一直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打通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我们将对解决执行难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与大家分享和探讨执行程序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法。本文主要探讨解决执行难的方法之一,即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作者|余

  • 深海不及人心

    深海不及人心

    2022-03-14 04:11:20    回复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成功解决了客户的实际需求。特别说明:本文为高鹏律师事务所原创作品。未经授权,严禁在各平台转载、引用、编辑,违者后果自负。如需转载,请留言申请。欢迎关注本头条!

  • 雪花落下

    雪花落下

    2022-03-14 08:20:43    回复

    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5月27日,一审法院受理了原告A的执行申请。2019年9月,一审法院查封了被告人b的前妻案外人C名下的房屋,案外人C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20年9月22日,一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案外人c

  • 月下温酒

    月下温酒

    2022-03-14 06:39:28    回复

    知共有人。可见,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的共同权利当然不能排除强制执行。被告B现为司法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享有涉案房屋50%的产权。因此,当被告B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对涉案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二。律师分析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执行

  • 莫愁前路无知己

    莫愁前路无知己

    2022-03-14 11:03:50    回复

    提供诉讼仲裁、并购重组、国企改制、政企法律顾问等专业法律服务。 于江律师曾在《中国经贸》、《国际商报》、《中国经营报》等期刊发表多篇投资方面的论文,并参与《WTO规则》、《中国市场》等学术期刊的编撰。于江先生曾为中国商务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相关立法的修改建议,并先后接

  • 濮阳河珠晓

    濮阳河珠晓

    2022-03-14 02:47:19    回复

    有趣

  • 邱达彪蕊

    邱达彪蕊

    2022-03-14 02:47:20    回复

    后来呢

  • 甘宜中亚

    甘宜中亚

    2022-03-14 02:47:20    回复

    竟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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