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5 | 评论:2
肖:诈骗、经济犯罪大案要案律师,广强所副所长、诈骗防御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多起中央电视台、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法院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努力成为欺诈犯罪和经济犯罪辩护领域的专业人士
导语:基于人情借款,事后无法归还,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魏某仁涉嫌合同诈骗案二审宣判无罪[案号:(2018)琼行中177号],法院认为,公司向SR公司借款并非基于信任SR公司或魏某仁的经济实力,也不是基于看好SR公司的相关项目,而是为了与张某搞好关系。后来,在张的帮助下,才得以从农行长城信托公司获得贷款,支持公司在京重建项目。本案借款关系的本质是人情关系,而不是对借款公司项目和实力的认可。所以本案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法院的无罪判决是准确的。
判决理由:根据本案合同诈骗罪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公诉人当庭发表的意见、上诉人魏某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及辩护意见,本案上诉与一审争议的焦点是魏某仁及SR公司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法定要件。分析如下:
1。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案发时SR公司有可视电话和高性能锂电池的可能。
1.原审判决根据北京市通县计委(1992总计9综)259、260、261、262号《关于SR公司立项的批复》和北京市通州区计委出具的《关于不受理SR公司可视电话和高性能锂电池项目申请审批的情况说明》,认定SR公司未开发可视电话和高性能锂电池项目。由此,认定魏某仁将这两个项目发明给了公司和李某1。这两份书证虽然可以证明行政审批文件中没有申报的痕迹,但不能直接证明魏某仁没有开发这两个项目,向ZQ公司捏造事实。2.魏某仁多次稳定供述,其以korbel公司(美国SR公司的分公司)的名义与美国公司洽谈合作建设网上支付系统、可视电话等项目,因美方违约导致项目中止。3.证人刘、李4、李2的证言证明SR公司确实与美国公司合作开发可视电话和高性能锂电池项目。二审审查员提供的刘等人的证人证言,时隔十余年,刘、李证实在现场看到了可视电话样机演示;李某4还证实曾参加韦某仁与美国公司就涉案项目进行的谈判,有韦某仁的供述为证。因此,通县计委的回复和说明不能得出SR公司当时没有可视电话和锂电池项目的结论,从而得出魏某仁发明该项目的唯一结论。李某2、李某4等人的证言与魏某仁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的,应当认定SR公司确实可能存在涉案项目。故原审判决认定魏某仁向公司、李某发明涉案工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
2。魏某仁没有故意隐瞒SR公司资产,使ZQ公司陷入错误认识,自愿支付1300万元。
1.根据卷宗证据,李某1为了与张某搞好关系,从中国农业银行长城信托公司获得贷款,并在张某的帮助下,将钱借给SR公司。无论魏某人开发什么具体项目,ZQ公司都会借钱给SR公司。李某1的证言也证实,他在借钱之前并不认识魏某仁。正是基于张某的情分,他在与张某搞好关系后才向SR公司借钱。魏某仁的供述和当庭陈述,也证实了他与李某1借款前互不认识,公司借款是张某协商的基本事实。2.从ZQ公司向SR公司借款的时间顺序来看,1995年7月至1996年8月,分四次共出借1300万元。第一笔500万元借款到期未还时,ZQ公司继续放款。3.卷内证据可以证明SR公司在向ZQ公司借款前,以多个项目向通县计委申请立项,并取得近百亩工业用地,在该土地上兴建大型工厂。虽然在SR公司经营后期,因资金断裂无法偿还贷款和支付工程款,公司名下的土地、厂房及资产被法院依法拍卖,但在资产被法院处置时,SR明珠资产仍被法院估价5000多万元。因此,公司向SR公司借款并非基于信任SR公司或魏某仁的经济实力,也不是基于看好SR公司的相关项目,而是基于与张关系良好。后在张的帮助下,公司从中国农业银行长城信托公司获得贷款,支持公司在京重建项目。本案借款关系的本质是人情关系,而不是对借款公司项目和实力的认可。这也解释了双方在签订借款协议时,明确了借款的用途是“短期借款”,而不是本案中的两个项目。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魏某仁故意隐瞒SR公司的严重债务,不能认定魏某仁的行为使公司与李某1判断错误后同意向SR公司借款。故原审判决认定魏某仁隐瞒严重债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
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SR公司及魏某仁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如前所述,ZQ公司与SR公司之间的借款是短期借款。SR公司借款后,也按合同约定用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备案的资金流向图,SR公司所借的1300万元大部分用于偿还SR公司的借款和支付工程款。虽然剩余的一小部分用途尚未查明,但在不能证明魏某仁挪用的情况下,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该笔不明款项与魏某仁无关。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认定SR公司或魏某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魏某仁故意逃废债务。
经查,自SR公司拖欠债务以来,魏某仁一直不在公司,公司只能督促李某2、张某还款。为应付催债,李某2、张某各将伪造的汇票和空支票交给阚某。从李某2的证言和张的供述可以看出,魏某仁对伪造的汇票和空支票并不知情。魏某仁也供述,他对假汇票和空支票的事情并不知情,也没有见过这两张票据。因此,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魏某仁明知李某2、张某给公司提供虚假承兑汇票空支票的情况下,不能认定魏某仁有因李某2、张某提供虚假承兑汇票空支票而逃避债务的故意。综上所述,SR公司与ZQ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是基于SR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短缺而产生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欺骗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不仅要求被告人有欺骗、故意隐瞒的行为,还应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纵观本案,现有的立案证据并不能证明魏某仁发明涉案项目,导致公司产生误解,或者证明魏某仁故意隐瞒SR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向SR公司借款,或者证明魏某仁故意逃废债务,更不能证明所借款项为魏某仁个人占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本案魏某仁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魏某仁及其辩护人称,SR公司和ZQ公司的借款是私人借款。本案是民事纠纷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仁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纠正。
本文标签: 名下有财产而且主动要还钱属于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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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小英雄
2022-03-14 03:41:23 回复
的供述和当庭陈述,也证实了他与李某1借款前互不认识,公司借款是张某协商的基本事实。2.从ZQ公司向SR公司借款的时间顺序来看,1995年7月至1996年8月,分四次共出借1300万元。第一笔500万元借款到期未还时,ZQ公司继续放款。3.
深海不及人心
2022-03-14 05:33:02 回复
肖:诈骗、经济犯罪大案要案律师,广强所副所长、诈骗防御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多起中央电视台、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法院或指定管辖的案件)-努力成为欺诈犯罪和经济犯罪辩护领域的专业人士 导语:基于人情借款,事后无法归还,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魏某仁涉嫌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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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10:17:58 回复
工程款,公司名下的土地、厂房及资产被法院依法拍卖,但在资产被法院处置时,SR明珠资产仍被法院估价5000多万元。因此,公司向SR公司借款并非基于信任SR公司或魏某仁的经济实力,也不是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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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14:10:20 回复
,自SR公司拖欠债务以来,魏某仁一直不在公司,公司只能督促李某2、张某还款。为应付催债,李某2、张某各将伪造的汇票和空支票交给阚某。从李某2的证言和张的供述可以看出,魏某仁对伪造的汇票和空支票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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