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5 | 评论:3
#万宁公安在鸡蛋上印制防骗警示#
电信诈骗的“发源地”往往位于海外,而中国大陆是诈骗结果的“重灾区”。社会需要反思,是中国人的反诈骗能力低,还是中国的法律人(包括司法人员)对诈骗罪有误解。要实现“天下无诈”的目标,不能以“全有或全无”来认定诈骗罪,即应从“保护整体财产权益”的角度来解读诈骗罪。
“天下无诈”:诈骗罪应解释为保护整体财产权益。
诈骗罪的理解诈骗的关键要素是行为人虚构的利益与被害人交付的财物之间没有对价;说明欺诈的构成是交付后的财产损失、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这是一个方法问题。如果将诈骗的结果解释为全部损失,即损失的结果是“全部或没有”,则很难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比如行为人以理财的名义将募集的理财资金投资于相关风险基金,行为人从关联交易中获取利益。由于受害人仍有理论上的利益,司法机关无法追究“虚假理财”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将诈骗的结果理解为部分损失,即行为人采用隐瞒真相或者捏造事实的方法造成的损失,并且这种部分损失损害了被害人的“整体财产权益”,则诈骗罪成立,社会可以实现“天下无诈骗”。比如,行为人虚构借款合同中的资金用途,导致不能归还本息,从而成立诈骗罪;再如,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因发行人隐瞒真相造成股东损失的,也构成诈骗罪。诈骗的数额,或者说情节,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以受害人的损失来判断。其中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且有情节。
诈骗罪的刑法理论改革开放前,不敢造假的人不多,改革开放后,造假逐渐多了起来。德国等大陆法系采用“整体利益损害”理论认定诈骗罪;我国刑法中的诈骗罪没有区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从整体上看,中国的法律仍然表现出大陆法系的特征。问题是,为什么刑法理论界不坚持大陆法系的理论,而采用英美法系的理论或者原诈骗理论?服务资本市场是主要原因;如果英美等国坚持大陆法系的理论,金融市场不可能如此“繁荣”,但所谓的繁荣是以牺牲多数人的利益为代价的。
需要注意的是,电信诈骗的“发源地”虽然设立在海外,但大陆法系不敢设立,即使是中国省也不敢设立。原因是诈骗犯还要研究诈骗理论和具体的法律。比如在德国设立的,德国的诈骗罪属于全部财产罪,即欺骗行为因使被害人的全部资产变坏而受到处罚。“出生地”设在德国,德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中国不需要引渡,欺诈在德国也成立。至于省省司法机关轻判“钓鱼人”,其实是藐视法治,包括省在内的普通民众也有异议。
为什么电信诈骗的“源头”设在海外
“天下无诈”的实现德国等欧洲被普遍认为是世界上有诚信的。实现审慎信托的主要原因是,欺诈被解释为对全部财产的侵害,但对所有权或占有权的侵害没有解释。因此,诈骗罪不仅限于侵犯所有权。在1979年刑法实施的整个时期和1997年刑法实施初期,对诈骗罪的解释仍然是侵害全部财产。改革开放后,刑法理论发生了变化,区分了诈骗罪和诈骗罪两个纲。这种变化可能与英美刑法理论有关。没有刑法典的刑法理论丰富,但不应该是我国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
万宁警方将防骗警语印在鸡蛋上,和烟台青年警察原创歌曲《天下无诈》的意义是一样的,就是提醒普通人要“中招”。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解决了世界上没有诈骗的问题。刑法理论的丰满,社会是否需要采纳所有权理论?公司、融资市场等的投资者。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他们拿诈骗的所有权,可能就是一句话空要求投资人诚信经营。如果刑法还认为诈骗罪是侵犯财产所有权,那么世界上还是有诈骗的。比如,行为人注册公司,以虚假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成为股东,被害人持有公司的股权凭证,行为人可以不实施任何违法犯罪。
反诈骗攻势的目的是防止普通人被“中招”
本文标签: 名下有财产而且主动要还钱属于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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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美男圈子
2022-03-14 07:07:05 回复
的法律仍然表现出大陆法系的特征。问题是,为什么刑法理论界不坚持大陆法系的理论,而采用英美法系的理论或者原诈骗理论?服务资本市场是主要原因;如果英美等国坚持大陆法系的理论,金融市场不可能如此“繁荣”,但所谓的繁荣是以牺牲多数人的利益为代价的。需要注意的是,电信诈骗的“发源地”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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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12:40:05 回复
为部分损失,即行为人采用隐瞒真相或者捏造事实的方法造成的损失,并且这种部分损失损害了被害人的“整体财产权益”,则诈骗罪成立,社会可以实现“天下无诈骗”。比如,行为人虚构借款合同中的资金用途,导致不能归还本息,从而成立诈骗罪;再如,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因发行
够狠才男人
2022-03-14 06:54:55 回复
应该是我国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万宁警方将防骗警语印在鸡蛋上,和烟台青年警察原创歌曲《天下无诈》的意义是一样的,就是提醒普通人要“中招”。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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