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8 | 评论:1
消费金融兴起以来,信用诈骗案件屡见不鲜。目前,国内大数据征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许多消费金融从业人员和工作人员风险控制意识薄弱,缺乏风险控制机制,消费金融领域欺诈现象普遍,给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统称“贷款机构”)造成了巨大损失。欺诈事件频发,成为消费金融行业不良率高、损失大的重要原因之一。
事实上,消费金融市场上有很多“收银员”,利用消费各个阶段的漏洞,比如借贷机构风控不严,诈骗等。以手机消费分期诈骗为例,介绍了消费金融领域常见的套现情况,分析了套现者的法律责任,提示从业者和参与者通过法律途径打击诈骗。
一、消费分期贷款的基本模式
以手机消费分期为例。消费者和手机卖家是商品交易关系。消费者支付首付,获得手机。消费者与贷款机构签订分期贷款协议申请消费贷款,贷款机构向手机销售商支付尾款,消费者按期向贷款机构还款。
二。手机消费分期套现的常见情况案例一:出纳与贷款机构内部人员串通,骗取贷款。
收银员本人或其提供的借款人信息不符合贷款条件,然后找到放贷机构内部员工,由员工伪造虚假材料或降低审核标准,通过放贷机构的审核,帮助收银员成功购买手机,并支付给员工。收银员卖手机获利后,不还贷。
案例二:收银员利用他人信息,与手机商勾结,办理虚假手机消费分期贷款。
收银员骗取或窃取个人(借款人)身份信息、银行卡等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与手机销售商签订虚假的手机买卖合同,办理虚假的手机分期贷款,骗取贷款机构的贷款。其实他们不卖手机,获得贷款后给手机商一些补偿。
【/s2/】场景三:借款人作为套现代理人,与“套现中介”合谋在手机销售商处办理手机分期贷款业务,借款人在不还款的情况下出售手机获利。
在消费金融市场上,有一些专业的“套现代理”,为有套现需求但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提供消费分期产品信息,帮助借款人在手机厂商办理手机消费分期贷款。借款人成功购买手机,并向提现代理支付服务费。
场景四:手机卖家作为收银员,利用他人信息骗取贷款机构贷款。
手机厂商通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与贷款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行业务推广,于是一些手机厂商和运营商利用这种合作,从其他渠道获取借款人的信息,通过编造借款人在自己的售楼处购买手机的事实,骗取贷款机构的贷款。
三。出纳的法律责任
一些收银员往往认为一部手机的价值不足以让贷款机构上门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最会影响征信记录。而且,对于使用他人信息套现的套现人,即使有不良征信记录,借款人也会背上黑锅(以借款人名义贷款),因此可以蒙混过关。但实际上,如果收银员的现金数额或者其他情况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也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出纳通过不同手段骗取贷款机构的贷款。根据不同情况,出纳可能构成侵占罪、骗取贷款罪、票据承兑罪、金融票证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犯这些罪的人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案例一:出纳与代理员工串通骗取贷款,出纳与员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焦某佳、何某与博盛公司业务员康某(汽车消费分期业务代理人)合谋,使博盛公司批准焦某佳的申请,为其在消费金融公司办理汽车贷款。后来康某伪造了购车发票、行驶证等相关资料。焦某佳将齐某的车冒充新车,经康某审核并报博盛公司审批,给予焦某佳贷款14万余元。康分得5万元,焦分得4.5万元,何分得2.3万元。焦某佳、康某、何某利用康某的职务之便,侵占被害公司财物14万余元,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二:卖方利用他人信息诈骗合作贷款机构,构成合同诈骗罪。[/s2/]
王某某是迪勒通讯服务部的接线员。与白前金融服务公司、捷信消费金融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向购买手机的客户推出手机消费分期业务。王某某自行或通过他人联系刘某某等24人。通过编造上述人员在迪乐通讯服务部分期购买手机的事实,骗取白前金融服务公司98000余元、捷信公司9800元。赃款被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名义购买者的利益和其他目的。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钱款1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对于借款人来说,如果以出纳的身份参与诈骗,在诈骗金额或者其他情形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时,将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另外,在此提醒市民,尤其是部分大学生,不要贪图小利,轻易将个人身份信息泄露给他人。一旦被收银员利用,作为“名义消费者”,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还款义务。然而,当我们想向当初承诺还款的出纳讨回这笔钱时,却发现这笔钱早已消失得无影无踪。
总结:消费金融诈骗案件中,参与诈骗的主体身份多样,实践中的诈骗情况较为复杂。贷款机构应在了解此类诈骗案件特点的基础上,做好前期风控审核,防范诈骗风险。一旦发生诈骗,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打击诈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谭红|胡律师团队)
本文标签: 参与车辆分期套现没有拿钱会有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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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鹿岛
2022-03-14 12:57:54 回复
信消费金融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向购买手机的客户推出手机消费分期业务。王某某自行或通过他人联系刘某某等24人。通过编造上述人员在迪乐通讯服务部分期购买手机的事实,骗取白前金融服务公司98000余元、捷信公司9800元。赃款
心都耍野了
2022-03-14 14:26:41 回复
。然而,当我们想向当初承诺还款的出纳讨回这笔钱时,却发现这笔钱早已消失得无影无踪。总结:消费金融诈骗案件中,参与诈骗的主体身份多样,实践中的诈骗情况较为复杂。贷
神明替我护你
2022-03-14 06:17:48 回复
5万元,焦分得4.5万元,何分得2.3万元。焦某佳、康某、何某利用康某的职务之便,侵占被害公司财物14万余元,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案例二:卖方利用他人信息诈骗合作贷款机构,构成合同诈骗罪。
战场猛将
2022-03-14 10:29:26 回复
害公司财物14万余元,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案例二:卖方利用他人信息诈骗合作贷款机构,构成合同诈骗罪。[/s2/]王某某是迪勒通讯服务部的接线员。与白前金融服务公司、捷信消费金融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向购买手机的客户推出手机消费分期业务。王某某自行或通过他人联系刘某某等24
君臣父子
2022-03-14 14:32:47 回复
款的基本模式以手机消费分期为例。消费者和手机卖家是商品交易关系。消费者支付首付,获得手机。消费者与贷款机构签订分期贷款协议申请消费贷款,贷款机构向手机销售商支付尾款,消费者按期向贷款机构还款。 二。手机消费分期套现的常见情况案例一:出纳与贷款机构内部人员串通,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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