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1 | 评论:2
原标题:不当得利的理解与司法认定
□陆颖
根据《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因此,如果收益人没有合法依据获取不当利益,相应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要求收益人返还其所获取的利益。在不当得利的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应当准确认定不当得利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并不普遍。主要原因是不当得利请求权常与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竞合,当事人常选择其他请求权。比如,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遭受损失的人一般会根据物权请求权,直接要求收到款项的一方返还,而不是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权益侵害引起的不当得利中,当事人和法官通常直接适用侵权责任制度的规则。如果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院通常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或公平原则作出判决。因此,应重视不当得利的价值和功能,明确不当得利的性质,并将其与其他请求权基础相区别。
同时,应当明确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不当得利一方获利和损害对方利益这两个要件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发生要件,应当由不当得利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是一个难点。
笔者认为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应分配给原告。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应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准。我国立法没有规定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既然原告主张被告是不当得利,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观点中,主要论点是一方当事人没有法律依据的利益属于消极事实,消极事实不易证明。但缺乏法律依据并不全是负面事实,也有正面事实,如因后来不存在给付目的而不当得利、原告当初给付的理由以及事后因法律关系的变更而不存在给付目的等,都是正面事实,原告对此的举证并不认真。不当得利诉讼实际上是对已经发生的给付行为的一种撤销。某种意义上也属于对过去交易和社会经济秩序的扰乱。原告作为诉讼的发起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以促使原告慎重起诉。
对于不当得利返还的内容,一般原则是:原件存在的,返还原件以及从原件取得的其他利益(原件的孳息和使用利益);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补偿;如果原损害发生后有代位求偿权,比如原损害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应当返还原物的代位求偿权。
但是,当取得者借助原物取得的对价超过原物的价值时,受害人是否可以进一步要求取得者返还超过客观价值的利益?笔者认为超过客观价格的利润不属于获利者利益返还的范围,不当得利制度不能确定超过客观价格的利润的归属,应当通过侵权赔偿制度和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来解决。具体来说,当存在非法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且存在超过损失或客观价值的利益时,受害人可以类推适用无因管理规则,要求受益人返还非法管理他人事务的利益。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卢颖)
来源:法制日报
本文标签: 被告不当得利需要赔钱对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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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凉春风
2022-03-14 13:33:16 回复
应重视不当得利的价值和功能,明确不当得利的性质,并将其与其他请求权基础相区别。同时,应当明确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不当得利一方获利和损害对方利益这两个要件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发生要件,应当由不当得利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不当得利的举证责
热血校草
2022-03-14 05:23:50 回复
体来说,当存在非法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且存在超过损失或客观价值的利益时,受害人可以类推适用无因管理规则,要求受益人返还非法管理他人事务的利益。(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卢颖)来源:
烈火雄心
2022-03-14 07:33:39 回复
原告当初给付的理由以及事后因法律关系的变更而不存在给付目的等,都是正面事实,原告对此的举证并不认真。不当得利诉讼实际上是对已经发生的给付行为的一种撤销。某种意义上也属于对过去交易和社会经济秩序的扰
栉风沐雨
2022-03-14 03:33:35 回复
求收到款项的一方返还,而不是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权益侵害引起的不当得利中,当事人和法官通常直接适用侵权责任制度的规则。如果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院通常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或公平原则作出判决。因此,应重视不当得利的价值和功能,明确不当得利的性质,
神明替我护你
2022-03-14 03:20:53 回复
者利益返还的范围,不当得利制度不能确定超过客观价格的利润的归属,应当通过侵权赔偿制度和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来解决。具体来说,当存在非法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且存在超过损失或客观价值的利益时,受害人可以类推适用无因管理规则,要求受益人返还非法管理他人事务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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