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8 | 评论:3
【/s2/】问:甲方汇款至B账户后,起诉至法院主张理赔金错误,要求B返还不当得利。乙方辩称,虽然甲方与其无法律关系,但甲方的行为是为了偿还丙方欠乙方的钱,不构成不当得利。这时候“没有法律依据”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答:给付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有观点认为,这一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因为被告证明“有法律依据”是积极事实相对容易;原告举证没有法律依据,就是举证否定事实,难度较大。反对者认为,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必须证明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缺乏支付目的)。虽然这是一个负面事实,但是原告应该承担举证责任。给付不当得利的请求人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合理控制财产资源的变动,其难以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另一个原因是,“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不能因为举证难而随意颠倒。
我们倾向于认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原则上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更为合适。
首先,不当得利中的“无法律依据”不是一般诉讼中需要证明的特定事实,而是一系列不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甚至事件的集合。原告要证明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可能的任务。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甲方证明汇款没有法律依据,那么乙方只需要辩称甲方无法证明,法院就可以判决驳回甲方的诉讼请求。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存在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引起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这也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因此,被告主张某种法律关系构成“法律依据”的,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来说,被告的举证过程应该分为两步。
第一步,证明“法律依据”的相关事实。【/s2/】比如上例中,乙方主张由甲方代为还款,并提交了乙方与丙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乙方对丙方享有债权。
第二步,证明相关事实构成“法律依据”,从而防止不当得利的成立。在证明乙方享有对丙方的债权后,还应根据《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或债务转移的规定,证明甲方确有代替丙方偿还的意思,符合“有法律依据”的证明标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分析只是一般情况,在某些情况下,被告的举证责任并没有那么复杂。比如上面的B,如果证明其对A有债权,A汇款是清偿自己债务的行为,不仅证明有“法律依据”的相关事实,而且证明相关事实足以构成“法律依据”。
本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本文标签: 被告不当得利需要赔钱对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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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吼
2022-03-14 06:31:17 回复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存在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引起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这也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因此,被告主张某种法律关系构成“法律依据”的,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具体来说,被告的举证过程应该分为两
无酒无欢
2022-03-14 05:31:37 回复
无法律依据”不是一般诉讼中需要证明的特定事实,而是一系列不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甚至事件的集合。原告要证明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可能的任务。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甲方证明
中华烟民
2022-03-14 10:41:19 回复
。第二步,证明相关事实构成“法律依据”,从而防止不当得利的成立。在证明乙方享有对丙方的债权后,还应根据《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或债务转移的规定,证明甲方确有代替丙方偿还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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