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1 | 评论:3
民事诉讼(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吴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嘉兴,身份证号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告一:陈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告二:周,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身份证号XXXXXX,联系电话XXXXXX,系被告一之妻。
声明:
1.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30万元;
2.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投资款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暂计XXX元,并按照2015年6月24日至投资款返还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初,被告不断向原告吹嘘自己长期从事医疗投资行业,投资了数家医院,声称“我拥有股份的医院都赚钱”,以此激起原告跟随其投资赚钱的强烈意愿。同时,原告与被告相识多年,是老乡,就想投资被告公布的“武汉新公司”。2015年6月24日,汇款30万元至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银行账户,卡号XXXXXX ,作为“武汉新公司合作项目”的投资款。2015年6月25日,被告一表示收到款项。
被告收到投资后,并未积极处理相关合作事务,而是采用欺骗手段长期逃避原告。直到原告起诉,所谓的“武汉合作项目”始终没有启动。
2015年8月28日,被告回复称“武汉医院的合同已经签了”,但2015年12月13日,他又说“我在湖北武汉真的是用尽了力气,即使投了钱也做不好”。见被告所谓的“武汉合作项目”无法进行,其家属担心被骗,多次催促其返还投资款,原告要求被告I返还投资款30万元,被告I以各种借口拒绝返还投资款。
2016年初,被告一以南京合作项目为由,称将该30万元人民币转给南京合作项目。但是最后南京合作项目也没有成功。原告再次催促被告一返还30万元投资款,并表示不再投资任何项目,但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投资款。
本案中,原告所知的所有工程进度均来自第一被告的叙述。原告从未见过任何书面材料,也未参与任何项目工作。并且第一被告也承认武汉合作项目和南京合作项目都不成功。原告也表示不会投资任何项目,因此第一被告失去了占用原告投资30万元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一应当将从原告处收到的投资款人民币30万元返还原告。
由于被告周二与被告是夫妻关系,且上述事实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原告所欠的不当得利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共同债务,那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两被告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我在此传达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具体的人:
2016年的日期
本文标签: 被告不当得利需要赔钱对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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