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69 | 评论:2
作者:谭敏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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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中,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遭受损失,且该利益与另一方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般没有争议。但是,在无法律依据利益要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上仍存在一些分歧,形成了不同的处理思路,值得研究。
一种或四种不同的治疗方法
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举证责任分配,通过梳理相关案例,实践中的处理方法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
方法一:没有法律依据,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受害人主张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应当证明该请求权构成要件的事实。
处理二:受益人证明其获利有合法依据。没有法律依据是消极事实,受伤害人很难证明。基于举证的可能性和双方的公平性,获利者应当举证获利理由的成立。
方法三:区分不当得利的类型,分别认定。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依据承担举证责任,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有法律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处理方法四:从损益变动的主导主体来看,当主导者为受伤害者时,受伤害者将受益并承担举证责任,无法律依据;当占优势的人不是受伤害的人时,得利者将受益,并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种方式和第二种方式分别体现了举证责任分配的规范论和否定事实说。第三种和第四种方式都是对不当得利的类型化讨论。第三种方式直接基于实体法中的分类。第四种方式是在第三种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即在类型学的基础上,将不给付不当得利分为因受伤害人的行为所导致的不给付不当得利或因受伤害人的行为所导致的不给付不当得利。对于因受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的给付不当得利和不给付不当得利,受害人应当承担该得利没有法律依据的举证责任。
二,分析实践差异的原因
根据规范,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要件,受害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则体现在第一种处理方式中。后三种处理方式,无论是按照否定事实处理,还是在实体法中打出来,还是基于损益主导主体进一步分类,都是从证明问题上没有法律依据的要件的特殊性出发,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很难证明,而是基于实体公平的考虑,改变了举证责任的分配。那么,问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要件是否很难证明,证明的难度是否需要通过改变举证责任分配来解决。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为评价性要素的事实没有法律依据。它们不是基于一个具体的事实,而是基于各种事实的一种价值判断。在具体的证明活动中,他们不是证明对象,而是要求受害人证明其他基本事实,由法院根据证明情况进行评价和认定。没有法律依据的基本事实不一定是不存在的事实。
其次,根据规范,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不是来源于某一个案件的结果,而是独立于每一个具体的诉讼,从抽象的法律中推断出来的。概率原则、否定事实原则和公平原则不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原则,不能为举证责任分配提供正当性。根据规范,举证责任的分配可能导致个案举证困难,举证责任的转换可以解决举证困难。但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实际上是败诉风险的分配,属于立法事项,其适用应受到严格限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以举证困难为由变更。
最后,除了证明责任的分配之外,还要注意诉讼中具体的证明活动。具体的证明活动和证明责任的分配共同实现证明领域的公平。举证责任分配旨在通过立法的理性考量实现一般意义上的公平,而具体的证明活动则是在案件层面,通过便利证明行为、降低证明标准来调整和缓解证明难度,实现案件的实体公正。
第三,证明路径的要素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无法律依据的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应适用不论案件类型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范。但是,考虑到无法律依据要件的特殊性,该要件在案例证明活动中的具体路径也需要关注。
在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为了对没有法律依据的要件履行举证责任,受害人应当证明给付对象错误、给付理由后来不存在的事实。对于给付对象错误的,受害人可以说明给付的具体原因和原因,指出给付错误的原因;如果后来给付原因不存在,受害人可以证明基本法律关系的解除、无效或者撤销。
在不给付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对于因受害人行为造成的不当得利,受害人举证不偿还债务等理由成立,类似于给付不当得利的举证路径。对于侵害权益的不当得利,由于没有法律依据的要件与证明对象中的其他三个要件存在高度重合,在其他要件成立时,没有可以证明的法律依据。如果受害人证明自己遭受了损失,对方获得了利益,对方实施了侵害权益归属的行为,可以认为受害人完成了没有法律依据的要件证明。对于其他非基于受害人行为的不当得利,针对此类案件的举证困难,在具体举证活动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针对受害人证明对象不明确的问题,可以通过法官的询问,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缩小受害人需要证明的事项范围,使证明对象具体化。在证明过程中,运用间接证明、表见证明、事实推定、证明障碍等方式,降低了受害人的证明难度。
受伤害人完成认证活动后,如果获得人主张新的支付理由,一方面应当要求获得人详细说明新的支付理由;另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索赔性质相反,受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只要胜诉方提出的关于新的给付事实的证据能够动摇法官的证据,法官就可以不再信服伤者的主张。只是因为获利者不能证明新的给付事实,即获利者没有法律依据。
本文标签: 被告不当得利需要赔钱对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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撩妹导师
2022-03-14 03:02:05 回复
从抽象的法律中推断出来的。概率原则、否定事实原则和公平原则不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原则,不能为举证责任分配提供正当性。根据规范,举证责任的分配可能导致个案举证困难,举证责任的转换可以解决举证困难。但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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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6:29: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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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11:30: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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