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0 | 评论:2
众信。本报南昌3月3日电(李、、袁春华)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亲友向亲友及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40多亿元,实际诈骗2.2亿余元...3月3日,记者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一起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
据了解,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至20万元。
法院查明,1991年出生的被告人青、第二被告人与第三至第八被告人可能有父子关系、亲戚或朋友关系。2015年3月,被告人青为偿还前期借款,编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银行“过桥”放贷业务的事实,以成立公司、借新还旧等方式制造经济实力雄厚的假象,隐瞒无力偿还的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口口相传”、召开“年会”等方式宣传贷款从事银行“过桥”放贷业务等。,并告知亲友和社会。
为扩大融资范围,被告人青在吸收第三至第八被告人资金的同时,引诱其利用社会关系以提高利息的方式非法融资。经鉴定,被告人青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可非法集资共计4082163861余元,案发前归还本息后,实际骗取金额为227611113余元。
据被告人陈某青供述,其成立的公司根本没有开展任何业务,其他实体店也没有盈利。没有还款能力,收来的钱大部分用于偿还早期贷款本金,支付高额利息和巨额仓储费用,挥霍个人购买房产、豪车和高消费。
2017年3月至2020年5月,第二被告人陈某明知被告人青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高额利息,无力偿还集资款,且明知青未从事银行“过桥贷款”业务,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单独或与青合伙向他人非法集资,所筹资金全部交给青使用。经鉴定,被告人陈某可参与非法融资流水共计362770694余元,案发前归还本息后,实际诈骗金额111165224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青、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办理银行过桥业务等需要资金周转的情况。,并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向不特定人员非法募集大量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第三至第八被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非法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吸收资金。,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所起的作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本案8名被告人已全部服刑完毕,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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