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8 | 评论:2
贩卖“两证”人员是电信诈骗犯罪的重要共犯,其中,有人另辟蹊径“盗取”赃款,截留“不义之财”。
近日,万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两证”犯罪案件,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被告人孙某某、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案例回顾
2020年期间,王某某、孙某某、余某约定以孙某某、余某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并交给王某某出售。银行卡激活后,通过挂失、注销银行卡的方式将卡内存款取走。12月8日,王某某等人发现孙某某的银行卡被激活,他们三人一起去了银行。孙某某办理了挂失手续,拿了20万,然后分了赃,挥霍了一个空。经查,当日,他人冒充领导骗取被害人袁某某20万元。
到案前,王某某等人还在等待下一个“机会”。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最终,三人被判处刑罚时,须将20万元返还被害人袁某某。
我觉得我被别人玩过
其实我用惩罚卡住了自己!
检察官的陈述
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而仍然提供银行卡帮助的,可能构成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如果以“黑吃黑”的方式截留财物,可能构成盗窃罪。
特别提醒
自“破卡”行动以来,我国正在严厉打击“两证”违法犯罪活动。切勿将银行卡和电话卡借给或出售给他人。同时,个人要提高防骗意识,安装反诈骗中心App,不要轻信陌生电话和陌生网友。一旦涉及转账要求,请及时向相关人员和单位核实或报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是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的,,或提供广告、支付和结算等协助。,对其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s2/]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持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万安检察院,万安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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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骗取被害人袁某某20万元。到案前,王某某等人还在等待下一个“机会”。 处理结果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最终,三人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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