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5 | 评论:1
2021年5月,王某某的朋友郑某说,他有一个赚外快的办法。只要王某某帮忙收款转账一次,就能拿到80元的好处费。王某某虽然激动,但也有些担心。他多次向郑确认转账款项的来源。郑说,所有的钱都是从网络赌博游戏充值金额中提取的。王某某认为郑某不会欺骗自己,于是加入了郑某建立的微信群。
王某某向郑某提供了其银行卡号。钱进入王某某银行卡后,王某某按照郑某的要求,将银行卡内的钱充值到其微信零钱账户,然后通过扫描群内公布的二维码将钱转出。直至案发,侦查机关查明王共涉案24万元。
本案中,王某某所涉款项为上游诈骗的赃款。王某某的行为应该如何界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某是上游诈骗的共犯。其虽未与被害人直接接触,但其为郑某等人收款、转账的行为,客观上帮助郑某等人完成了收款诈骗钱财的行为,实现了诈骗的既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明知涉案钱款为网络赌博游戏充值金额,但仍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功能,帮助上游诈骗犯罪得以完成,且数额已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立案追诉标准。
第三个观点是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王某某为获得郑某承诺的利益,为郑某收钱、转账,实质上是为郑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笔者认为,王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事实。
本案中,被害人按照郑某的要求将款项转入王某的银行账户后,该款项实际由已完成诈骗犯罪的郑某控制。且王某某与郑某等人没有共同的诈骗故意,王某某客观上没有实施使被害人陷入误解从而处分财产的行为,故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王某某主观上明知涉案钱款可能是网络赌博犯罪所得,但仍主动通过操作自己的银行卡和微信将钱款充值到微信中,然后扫码转出,客观上完成了为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同,掩饰、隐瞒所得罪的犯罪发生在上游犯罪完成之后,本罪独立于上游犯罪构成犯罪。
本案中,被害人将款项打入郑某指定的王某银行账户时,该款项实际由郑某控制,上游诈骗犯罪已既遂。王某某后续的主动转出行为应独立评价,不能简单认定为诈骗中的帮助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质上是上游犯罪的共犯。如果没有本罪为人们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上游犯罪就缺乏收取犯罪所得的渠道,上游犯罪也就不会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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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野客
2022-03-14 11:05:51 回复
的钱充值到其微信零钱账户,然后通过扫描群内公布的二维码将钱转出。直至案发,侦查机关查明王共涉案24万元。本案中,王某某所涉款项为上游诈骗的赃款。王某某的行为应该如何界定? 第一种
本人纯属虚构
2022-03-14 02:47:53 回复
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第二种观点认为,王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明知涉案钱款为网络赌博游戏充值金额,但仍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功能,帮助上游诈骗犯罪得以完成,且数额已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立案追诉标准。第三个观点是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
死撑硬抗
2022-03-14 05:34:39 回复
的利益,为郑某收钱、转账,实质上是为郑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笔者认为,王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事实。本案中,被害人按照郑某的要求将款项转入王某的银行账户后,该款项实际由已完成诈骗犯罪的郑某控制。且王某某与郑某等人没有共同的诈骗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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