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其他 >> 正文
简介: 特邀嘉宾北京市海淀区监察委员会委员、第八审查调查办公室主任王磊刘东辉市海淀区纪委常委、案件审理办公室主任郭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处检察员段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编辑评论/注释这是

特邀嘉宾

北京市海淀区监察委员会委员、第八审查调查办公室主任王磊

刘东辉市海淀区纪委常委、案件审理办公室主任

郭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处检察员

段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编辑评论/注释

这是一起党员干部收受请托人财物,协调其他领导干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件。本案中,罗奇向受托人谎称自己把钱给了受托领导干部,隐瞒了自己收受受托人钱款的事实。是否构成诈骗或行贿罪?这个案件的线索来源于网络上对行贿人的实名举报。结合本案斡旋受贿的特点,如何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罗琦发现调解失败后,退回了收到的钱。是否构成刑法中的“及时返还”?我们邀请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来分析一下。

基本情况:

罗琦,男,1969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原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局流通发展处处长。

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街道。2019年,该公司投资的某商厦4、5楼工程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罗琦与街道办主任周因工作关系相识。公司总经理刘(另案处理)为使违建不被拆除,想通过罗琦帮忙协调周某予以关照。2019年7月16日,罗奇组织刘、周聚餐讨论上述事宜。第二天,罗奇收到刘送的50万元现金,并承诺帮助其与周进行调解。Houroach多次联系周某,要求周某帮助其不拆除违建或拖延拆迁程序,但未告知周某收受50万元现金的事实。2019年10月至11月,因上述违法建筑被拆除腾退,罗奇分两次向刘返还50万元。

罗奇身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

调查过程:

【立案调查】2021年6月17日,海淀区纪委监委对罗奇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7月7日,经北京市监委批准,对罗奇采取拘留措施。

【党纪政纪处分】2021年9月15日,经海淀区纪委常委会议、监委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决定给予罗奇开除党籍、政务处分。

【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9月23日,海淀区监察委员会将罗琦涉嫌受贿一案移送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起诉】2021年11月5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罗奇犯受贿罪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1年12月17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罗琦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1。蟑螂案的线索是怎么发现的?根据本案中斡旋受贿的特点,如何有针对性地开展审查调查?

收了钱没办事是诈骗吗(收50万帮忙请托办事,事没办成钱也退了,还构成受贿罪?)

王磊:本案线索来源为刘实名举报,举报文章在网络媒体公开发表。在以往查办贿赂案件的实践中,斡旋受贿并不常见,受贿犯罪本身的证据也很少。此外,由于本案公开报道,行贿人有所防备。我们迅速研判案情,同时加大外围取证和谈话核实力度,通过证据与证据的互动,以证据促证据,固定关键证据,解决核心问题。重点审查和调查内容如下:

首先,查明罗奇接受了刘的要求和财产。贿赂型犯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第一,围绕贿赂做好证据收集工作,既要收集“收钱”的证据,也要收集“还钱”的证据,以及细节、目的、主观故意等。从而为准确认定斡旋受贿罪、诈骗罪或受贿罪共犯奠定前提证据基础。

第二,确认罗奇作为工作人员出面调解。斡旋受贿要求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进行斡旋。罗琦到案后,极力想摆脱与周的工作关系。我们查了他们的工作简历,职责,人际关系等。,并确认两人不是亲戚朋友,因为两人都在海淀区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有一定的业务关系。罗绮多次向刘承诺,实际上是向周求助,明确具体,是基于自己的工作人员身份。

第三,证实罗奇为刘谋取“不正当”利益。斡旋受贿的成立要求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罗奇曾辩称,客户要求中涉及的建筑并不违法。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我们不仅要证明该请求是不正当的,还要证明罗奇对此知情。因此,有必要对涉案建筑的权属、建造、经营、违法性质认定、现状进行彻底调查,核实罗奇参与的过程和程度,从根源上理顺和夯实证据。

第四,证明罗奇收受的贿赂是其斡旋的对价。罗奇曾辩称收取劳务费,想通过请律师打官司等法律手段解决刘的问题。我们深入取证,所谓的合法渠道,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行动等客观证据证实。结合刘本人所在公司聘请法律顾问的证据,支付财物的目的清晰明确,且罗奇多次向周转达要求,足以认定其收受的财物为其调解的对价。委托事项虽未最终达成,但不影响犯罪本身的成立。

2。本案中,罗奇退还行贿人50万元。是“及时归还”吗?

刘东辉:2007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返还或者上交的,不属于受贿。工作人员受贿后,因本人或者与受贿有关的人或者事被查处,为掩盖犯罪而退回或者上交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一些行为人利用这一规定,将返还赃物的行为正当化为及时返还,以达到逃避责任的目的。因此,有必要对收受财物后“及时返还”进行准确界定。

关于什么是“及时”,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借鉴1988年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准赠送或接受礼品,以一个月为限;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在自己或者关系人被查处之前主动返还,就应当认定为及时返还;第三种观点认为,“及时”与时间间隔的长短没有必然联系,需要结合证据材料综合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受贿的故意。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判断是否构成受贿罪,应当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部分行为人长期保管所收受财物,但有真实、合理的拒绝理由,且拒绝理由消除后立即返还所收受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及时返还。有的行为人在收受财物时故意受贿。但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其在犯罪前在上交所返还或收受财物,即使时间较短,也应认定为受贿罪,犯罪后返还行为应认定为“返还赃物”。

从第三个角度,可以得出“及时归还”应该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第二,客观上有合理的理由阻止返还财产的接收。第三,存在实际退款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罗奇承诺为刘谋取利益才接受现金并付诸行动。后来,罗奇到刘的办公室拿了50万元现金,由他本人保管。收到钱后,他继续协调推动请求帮助,把钱还给刘,直到发现办不到。罗奇的客观行为表明其有明确的受贿故意,从收受财物时起至退赔时止,没有合理的拒绝收受财物的理由。发现事情办不成后退还的情节,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3。根据本案事实,罗奇为调解事项收受50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或诈骗罪还是不构成犯罪?

郭康康:综合本案证据,罗奇收受50万元帮助协调事项的行为构成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受贿罪(斡旋)罪,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非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斡旋受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总结》中关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形成的条件”的意见,是指行为人与其所利用的工作人员之间虽不存在隶属或者制约关系,但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 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工作人员之间,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与没有隶属或制约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

本案中,首先,罗奇具有工作人员身份,符合犯罪主体要件。其次,罗奇利用职权,收受请托人财物,通过职务之便为其他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罗琦是区政府职能局工作人员,周是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两人存在工作联系。罗琦利用自身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多次向有权处理违法建设的周某索要上述具体事项,属于调解行为。第三,罗奇虽然向刘谎称将钱给了周某,隐瞒了收受周某50万元的事实,但斡旋受贿并不要求行为人已经为当事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其他工作人员是否答应或者同意了行为人的请托,是否为当事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都不影响斡旋受贿的成立。斡旋受贿中的受贿款是斡旋行为的对价,而不是其他工作人员行为的对价。

罗奇虽然谎称给了周钱,但不构成诈骗罪。根据案中证据,对于刘某来说,给任何人钱的目的都不是为了使违章建筑不被拆除,而罗奇的行为与其他诈骗犯罪不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请托他人的事实,而是实施了为刘某请托周某的行为,所以不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构成诈骗罪。因此,检察院认定罗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不构成诈骗罪或不构成犯罪。

4.罗奇被判三年监禁是出于什么考虑?庭审中,罗奇要求缓刑。他为什么不支持?

段: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作了规定。根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贪污贿赂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十万元以上二倍以下。

本案中,罗奇收受当事人现金50万元,数额巨大。法定刑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金额一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与罗奇签署了有罪必罚承诺书,并达成量刑协商。据此,公诉人提出了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罗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轻基准刑20%以下。罗奇事后将收受的钱款退还给受托人,属于主动退赃,合议庭在量刑时也有考虑。同时,罗奇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悔罪书。合议庭经过评议,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关于适用缓刑,庭审中,罗奇及其辩护人多次提到,希望法院对罗奇适用缓刑。但考虑到罗奇的犯罪数额巨大,合议庭已经明显超出了法定刑的上限标准,社会危害性相当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有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给予的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是在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退赔赃款赃物及赔偿情况等因素后确定的。,并可以采纳,但不宜在此基础上考虑刑罚执行方式上的进一步宽大,故未采纳罗奇及其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

主编:秦虹文字编辑:陆小川题图来源:俯视题图

来源:作者:中国纪检监察报

本文标签: 没收钱算诈骗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法律次位面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网友点评

  • 梦想起航

    梦想起航

    2022-03-14 05:34:36    回复

    予的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是在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退赔赃款赃物及赔偿情况等因素后确定的。,并可以采纳,但不宜在此基础上考虑刑罚执行方式上的进一步宽大,故未采纳罗奇及其辩护人关于

  • 春梦太浓郁

    春梦太浓郁

    2022-03-14 10:42:03    回复

    定罗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不构成诈骗罪或不构成犯罪。4.罗奇被判三年监禁是出于什么考虑?庭审中,罗奇要求缓刑。他为什么不支持?段: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作了规定。根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 可爱屁孩

    可爱屁孩

    2022-03-14 05:39:37    回复

    明该请求是不正当的,还要证明罗奇对此知情。因此,有必要对涉案建筑的权属、建造、经营、违法性质认定、现状进行彻底调查,核实罗奇参与的过程和程度,从根源上理顺和夯实证据。第四,证明罗奇收受的贿赂是其斡旋的对价。罗奇曾辩称收取劳务费,想通过请律师打官司等

  • 千面书生

    千面书生

    2022-03-14 12:54:09    回复

    据?罗琦发现调解失败后,退回了收到的钱。是否构成刑法中的“及时返还”?我们邀请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来分析一下。基本情况:罗琦,男,1969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原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局流通发展处处长。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海淀

  • 为你摘星捞月

    为你摘星捞月

    2022-03-14 03:20:56    回复

    目的清晰明确,且罗奇多次向周转达要求,足以认定其收受的财物为其调解的对价。委托事项虽未最终达成,但不影响犯罪本身的成立。2。本案中,罗奇退还行贿人50万元。是“

  • 溥世以菁

    溥世以菁

    2022-03-14 01:55:40    回复

    你说的没错

  • 胡贵烟羽

    胡贵烟羽

    2022-03-14 01:55:40    回复

    随便你

  • 梅良晓鸿

    梅良晓鸿

    2022-03-14 01:55:40    回复

    看你了

本文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

红际法律

法律信息科普法律知识
网站分类
最近发表
推荐文章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19(房屋装修合同样本怎么写?房屋装修的具体流程?)
  • 合同专用章有编号吗(注意!漯河老俩口被骗)
  • 合同专用章需要备案吗(2022年办理刻章备案都需要什么材料?)
  • 合同专用章样式(最高法院民二庭:关于四个公章实务问题的解答)
  • 合同专用章图片(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章,各印章的功能及注意事项)
  • 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区别(财务章、公章、合同章、发票章,有关印章的最全风险汇总)
  • 合同专用章尺寸大小(行政管理:企业印章管理暂行细则(中小企业适用))
  • 合同专用章电子章制作(「放心签」合同电子签章怎么弄)
  • 房屋装修合同简单范本(房屋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21(房屋装修合同(简单)模板)
  • 湘ICP备2021010099号
    切换白天模式 切换夜间模式 白天返回顶部 夜间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