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3 | 评论:1
揭开侵占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三层面纱”。
侵占股东股权是否认侵占的犯罪,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是否定罪,不仅涉及对股权性质及其与公司关系的认识,还涉及对公安部经侦局意见的评价。笔者打算先介绍两种不同的判断方法,然后对其进行评述。
一、贪污的性质和原因
无论在判决侵占罪还是无罪的情况下,被告人在未经另一股东签字同意的情况下,伪造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文件,到工商局将另一股东的股权变更到自己或他人名下。
一方面,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理由,如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重耳字第45号刑事裁定书中提到,股权的性质决定了其变动会影响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1)“根据《公司法》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股权可以转让,股权具有货币价值;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拥有对公司投资和经营的决策权,选举和委派董事、监事的权力,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决策权,对修改公司章程的决策权。公司解散时,公司清偿对外债务后,将公司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2)“如此侵占他人股权,非法变更股东持有股权,不仅会侵犯股东个人财产权,还会对公司产生直接作用。公司总经理盛利用职务之便,将蔡某佳股权过户至其妻名下,非法将公司股东变更为盛夫妇,占有公司100%股权。公司完全处于盛的非法控制状态,公司法人无独立意志支配公司财产。事实上,公司所有财产均由盛非法占有、控制,侵占他人股权最终转化为侵占公司财产。”
问题是,这个不可避免的结论怎么听起来合理?被告之前不是控制了公司吗?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怎么会没有独立意志?从股权到公司财产的论证过程有点“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强词夺理,但又退回到以前对企业出资人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企业享有产权的二元产权格局的理解。
另一方面,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理由是股权不是公司的财产。三项无罪判决如下:
(1)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2 54号刑事裁定书指出:“股东出资的财产虽归公司所有,但股东依出资取得的股权归股东所有,公司对全体股东的出资享有法人财产权,股权和法人财产权是股东和公司分别享有的法定权利”。
(2)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刑终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书指出:“因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财产和私人财产不能混为一谈,各有其主。公司财产和股东权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权后者属于个人。虽然股权体现了股东参与公司决策和资产收益的权利,但股权的变动或转让不会改变公司的整体性质。”
(3)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指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物的行为,犯罪客体是单位的财物,而公诉机关指控的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股东股权利益的价值,而不是单位的财物
二、工商登记变更不一定侵占股权
笔者认为,有罪案件和无罪案件都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把工商登记变更等同于股权变更。我们要看股权和工商注册的区别。股东出资后,为换取股权,失去了股权的所有权。具体内容包括:组成股东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分红权;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等。股本已转让给该公司。股权和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是现代公司的基本产权制度。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行使权利。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姓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从上述规定看,股东名册是股权的基础;工商登记并不决定股权的存在,仅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一般人们一看到工商登记,就知道登记的股东是公司的实际投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注册股东是“名义上的”,最典型的就是“代理持股”。虽然是实际投资人,但却将他人登记为股东。另外,很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有名无实,没有实权。
据此,我们可以提出第一个问题。被告在工商登记中变更了另一股东的股权。那是盗用股权吗?显然,从工商登记上明确区分股权后,不能马上得出“是”的结论,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即是否剥夺了另一股东享有的实际权力。比如,变更股权后,被告以公司财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是否得到另一股东的认可。如果这个股东的权利是有保障的,那么被告不可能侵占股权,完全操纵公司,更不要说之前影响公司的独立意志,什么叫职务侵占罪?
因此,对占有股权这一要件的判断也应以是否影响股权的实质内容为依据,不能仅以工商登记变更为由得出占有股权的依据。笔者注意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2号刑事裁定书一案,其实就是这一观点的体现。被告辩称,股权登记本身相当随意。变更登记后,其他股东的实体权利不受影响。被告只想向第三者声明他是该公司的主要投资者。
这首先揭开了所谓“侵吞股权”的第一层“面纱”。
三。权益变动不影响公司财产的完整性
股权和公司财产所有权的分离是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股权不是公司的财产。最直观的是,在评估公司价值时,是否应该考虑公司股东的股权?显然不是。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准则,在评估公司财产时,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及其增值已经评估完毕,评估后的公司价值即为股权价值。在转让股权的时候,我们会说这相当于转让了公司的财产吗?显然不是。
可以说,侵占公司财产必然损害股东利益,但反过来,侵占股东利益也不一定侵占公司财产。比如公司法提倡“保护小股东”。但有些情况下,比如大股东决定多年不分红,用公司利润继续发展。这种行为侵害了小股东的利益,但有利于公司财产的增加。
事实上,如有罪案所述,侵吞股权导致被告操纵公司,最终导致公司财产被侵吞,明显混淆了股权所代表的控制权和公司财产的完整性。这种观点表面上看起来很重视公司人格的独立性,但实际上背后是公司人格的独立性最少,这要看什么时候需要公司人格。
从危害结果和常识来看,侵占股权后,只要去工商局恢复股权登记的原始状态,公司财产并未被侵占,无需追缴;但如果公司财产被占用,显然比前者更难追究。只要公司财产没有发生变化,但证明被告始终尊重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我们就不能推断被告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目的。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要求。有罪案件的观点是纯推测推导出来的,但是一定要用证据证明公司财产是怎么被查封的,才能定罪,而不是强词夺理。
这是揭开“侵占股权”的“第二层面纱”。
第四,占用股权后需要损坏公司财产才能构成侵占罪
对于侵占股权的行为还是要给出解决方案。侵占股权导致股东无法行使其非财产权利,可能是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公司决定分红后,被告人没有给股东,而是据为己有,可能成立侵占罪。由于股息在分给股东之前仍属于公司财产,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可见,侵占股权不足以直接得出职务侵占罪的结论,还需要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事实,从而影响公司财产的完整。
虽然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重耳字第45号刑事裁定书中,笔者并不认同其关于股权和公司财产权的观点,但本案之所以被定罪,是因为被告“非法占有蔡某佳公司80%的股权,进而非法控制该公司并占有公司财产,陈某盛能有权处分公司财产,在公安机关调查阶段,陈某也交代了他想实际控制和先控制公司,目的是贷款。直到案发时未能向银行贷款,盛才将公司80%的股权转让回真实所有人蔡某佳。”
这个事实是最关键的。职务侵占罪是保护公司财产独立性的犯罪。被告侵吞股权后,将其作为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使公司财产面临担保风险。然而,这也取决于被告如何处理这笔贷款。如果用于发展公司,其行为不属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即使最后有损失,也是经营风险;如果你想据为己有,那么可以考虑侵占罪。本案结果是贷款不成功,公司财产没有实质性占用。笔者认为即使需要侵占罪,也要考虑侵占罪未遂的情节。
这是揭开“侵占股权”的“第三层面纱”。
五、对公安部经侦局意见的理解
挪用股份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离不开对公安部经侦局2005年6月24日发布的《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非法占有他人股份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工作意见》的评价。该意见指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以以职务侵占罪处罚在公司管理中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
有些案件直接以此作为定罪的依据。有观点指出,该条例的制定权限层次较低,不够充分。但还是要从内容上分析。有人指出,该意见只强调“公司经营中的股东权益”,即“公司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而非公司股东的股权,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其实这里还有一点,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定罪案例的逻辑很简单。只要工商变更登记,这就是侵占股权的行为,然后就有了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目的。但我们揭开了“侵吞股权”的“三层面纱”,这个看似环环相扣的逻辑推论并不成立。
笔者发现,在某些案件中,法院并没有严格遵守法定的主观证明标准来进行推定,只要证明了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就无足轻重。以上定罪逻辑就是一个体现。殊不知,这种对客观问题的认识已经偏离了法定标准,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理所当然的,导致了对非法占有目的不必要的证明。目前,司法界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规则已经比较成熟,特别是在诈骗罪中。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则,肯定会有事实认定的问题。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2 54号刑事裁定书在句末指出:“本案现有证据虽能证明艾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但不能证明艾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能证明艾某某将振宁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这个案例说明,工商变更登记可能是出于方便操作的需要,不一定是挪用股权、他人财产或公司财产。财产的去向和状态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要依据。如前所述,只要公司财产的完整性没有改变,就不能认定被告有侵占公司财产的目的。
六。结论[/s2/]
在侵占案件中,很多股东发现工商登记变更,认为自己的股权被侵占,于是去公安局报案。但司法机关在认定职务侵占罪时,大多将股权所代表的特定权利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混为一谈,减少了对构成要件的证明。应梳理各种法律关系,比较股权变动前后财产状况的变化和对股东权利的影响,以免错误适用侵占罪。
本文标签: 职务侵占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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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爱看美女的阿呆
2022-03-14 02:34:58 回复
。被告辩称,股权登记本身相当随意。变更登记后,其他股东的实体权利不受影响。被告只想向第三者声明他是该公司的主要投资者。这首先揭开了所谓“侵吞股权”的第一层“面纱”。三。权益变动不影响公司财产的完整性股权和公司财产所有权的分离是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股
我的傻白甜老婆
2022-03-14 13:39:02 回复
财产。三项无罪判决如下:(1)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2 54号刑事裁定书指出:“股东出资的财产虽归公司所有,但股东依出资取得的股权归股东所有,公司对全体股东的出资享有法人财产权,股权和法人财产权是股东和公司分别享有的法定权利”。(2)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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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5:53:49 回复
这个不可避免的结论怎么听起来合理?被告之前不是控制了公司吗?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怎么会没有独立意志?从股权到公司财产的论证过程有点“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强词夺理,但又退回到以前对企业出资人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企业享有产权的二元产权格局的理解。另一方面,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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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2:39:39 回复
是纯推测推导出来的,但是一定要用证据证明公司财产是怎么被查封的,才能定罪,而不是强词夺理。这是揭开“侵占股权”的“第二层面纱”。第四,占用股权后需要损坏公司财产才能构成侵占罪对于侵占股权的行为还是要给出解决方案。侵占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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