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3 | 评论:2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其下游的金融犯罪和洗钱犯罪日益专业化、技术先进化和复杂化。《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时回应了司法需求,加大了对洗钱的打击力度。可见中国现在在重点打击这种犯罪。今天我分享一个洗钱的案例(案例号:(2019)粤0222刑初106号)对犯罪中上游的“所得”和共犯身份的认定进行解读和分析,希望能明确实践中犯罪构成的判断倾向,划出红线,供读者参考。
基本事实
2018年,唐及其团伙注册某科技公司进行集资诈骗,利用互联网推送手机“某资本”APP,以高额投资收益为诱饵宣传虚假投资项目,通过公司账户对外吸收公众投资理财资金800多万。收到资金后,他们于2019年秘密关闭了该APP,导致大量受害人投资款被骗。
2018年11月左右,本案被告人刘某受唐某委托,将集资诈骗资金转为现金,被告人刘某将该业务交给张某等人办理。接到业务后,张某等人组织彭某等人开通了多张银行卡和网上银行,彭某通知张某等人提供银行账号和付款金额及时间。某科技公司账户的钱转到张某、彭提供的账户后,张某等人立即通过网银将收到的转账资金分散。彭等人取现后将现金交给张某,张某将现金交给本案被告人刘某,刘某将资金交给上线公司。经审计,套现金额为人民币290万元,其中刘非法获利人民币1.47万元,其他被告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7万元。
诉讼过程和判决结果
刘的辩护人不同意洗钱罪的指控,理由是指控刘等人涉案的290万资金并非本案被害人所骗资金,不能证明是上游犯罪所得。即使认定为洗钱罪,刘在洗钱罪中只是向上下家提供信息,将汇总的现金交给上家,属于共犯,仅获利1万余元,不严重,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未采纳上述辩护意见,作出(2019)粤0222初字第106号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例焦点
1。如何认定洗钱罪中上游犯罪的“所得”?
2。该犯在洗钱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应如何认定?
法律评估
1。确定洗钱犯罪中上游犯罪的“收益”
什么是“非法所得”?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释》规定,非法取得的一切财物,是指犯罪分子为实施犯罪活动所取得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或者物品。
2017年两高《关于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死亡案件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因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或者取得的财物,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化的财产应当视为前款规定的“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转化后的财物的收入,或者该财物中已经混入违法所得的相应部分的收入,应当认定为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从刑法本体论上解释,上游犯罪的“取得”财产的存在和可能形式主要有原物(如上游犯罪直接取得的报酬)、原物的替代物(财产)(如用报酬购买的不动产)和。
但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利益,而不是“消灭”犯罪分子通过合法劳动所获得的果实,所以犯罪分子利用上游犯罪所获得的财物进行合法生产经营所获得的超额利益不应视为“犯罪所得”[S2/]。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是犯罪集团以集资诈骗为目的成立的,因此可以排除合法生产经营的可能性。在他账户的所有财产中,直接来源于被害人所骗资金的原始财产,属于犯罪所得,不言而喻。由于现有形态的变化并不影响对其财产属性的标准评价,上游犯罪所得的原有财产仍然是应当没收的犯罪所得的财产,因此也应当
2。洗钱罪共犯身份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即在确定犯罪共犯的地位时,应着眼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不是行为人的外在行为或具体分工。
可见,我国刑法在共犯地位问题上继承了德日刑法主流理论的实质客观说,正犯在该理论视角下呈现出“正犯化”的趋势。有学者认为与我国刑法中的正犯几乎没有区别。总之,按分工分类的犯罪类型,在我国实际上已经演变成了按职能分类确定的正犯。但在德国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下,直接正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有一个共同的上位概念,整体理解——三种正犯类型对应三种支配类型,即行为支配、意志支配和功能支配,可以作为我国刑法中判断共犯角色的参考。
在这种情况下,刘把具体的洗钱任务交给了别人来完成。他虽然只是向上下家提供信息,将汇总的现金交给上家,但并未实际参与洗钱,属于犯罪故意的发起者、召集者、组织者,在洗钱共同犯罪中起主要功能支配作用。根据刑法的规定,他应该听从他的参与、组织和指挥。也就是说,刘虽然非法获利较少,但由于其主犯身份,应当对全链条洗钱犯罪负刑事责任,确实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写在最后
面对打击洗钱犯罪的新法律、新形势,团队拥有敏锐的眼光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该密切关注洗钱犯罪的司法案例,了解其对洗钱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倾向
这就是今天的分享,感谢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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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垂直“科技+金融”的深度法律服务者,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导师、金融科技与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人民创投区块链研究院委员会特聘委员、工信部信息中心《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编写委员会委员。被评为五道口金融学院未央网最佳专栏作者,互金通讯社、巴比特、财新、证券时报、新浪财经、凤凰财经专栏作家。办公室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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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职务侵占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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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人间风雪客
2022-03-14 05:06:10 回复
切财物,包括货币或者物品。2017年两高《关于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死亡案件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因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或者取得的财物,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
夸父追日
2022-03-14 09:01:26 回复
将汇总的现金交给上家,但并未实际参与洗钱,属于犯罪故意的发起者、召集者、组织者,在洗钱共同犯罪中起主要功能支配作用。根据刑法的规定,他应该听从他的参与、组织和指挥。也就是说,刘虽然非法获利较少,但由于其主犯身份,应当对全链条洗钱犯罪负刑事责任,确实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写在最后面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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