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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民法典》第1060条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增加了“家事代理权”,明确了婚姻关系期间夫妻一方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民法典第1064条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适用法律

《民法典》第1060条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增加了“家事代理权”,明确了婚姻关系期间夫妻一方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民法典第1064条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的规定吸收到民法典中,提高了立法层次,从而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认定规则。

实践中,认定一方或双方在担保、投资、侵权、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等方面所欠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这类案件的关键点。

本期我们将在《集体案件审判数据库》的更新中,与大家分享最新的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的三个集体案件审判规则及相关详解。


法律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认定类案同判规则及法官详解)

裁判规则1

【/s2/】裁判规则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侵权债务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 规则描述:

  •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一般指的是约定债务,即基于夫妻共同意志而产生的债务。侵权债务也包括在债务体系中。随着近年来案件绝对数量的不断增加,当事人主张将侵权债务尤其是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也逐年增多。

    一般来说,由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双方共同借款的约定,夫妻双方均享有利益,因此夫妻一方因共同生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侵权债务也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即应承担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

  • 规则详解:

  • 1。原则上,配偶一方的侵权债务不构成连带债务

    夫妻一方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两个标准:

    一是双方对债务的形成是否有约定,比如是否共同签订合同,或者事前是否知道债务的形成,事后是否追认;

    第二,你是否享受到了债务形成的好处,所以你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一般侵权之债不能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合同之债多于侵权之债。

    从协议的角度来看,配偶一方的侵权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往往与配偶另一方没有牵连。对方不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侵权人才能承担个人责任。如果对方有共同的侵权故意,有联系、共谋或者形成共同故意或者过错的利害关系,那么双方本身就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共同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存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余地。

    从利益的角度来看,侵权行为是违法的,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由合法行为引起的合法债务,这使得认定侵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存在天然障碍。同时,侵权之债往往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结果上看对夫妻双方的利益并无益处。属于负债,所以侵权之债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因共同生产、经营、生活而产生的被侵权债务,可以认定为连带债务

    虽然夫妻一方因侵权而产生的债务原则上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务是因共同生产经营生活而产生的,是因为家庭谋取利益而产生的,因此夫妻一方享有受益的机会,应当承担风险。

    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雇主责任纠纷较为常见。由于夫妻一方实施的侵权行为可能给家庭财产带来利益,因此相应的侵权债务在很多情况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尤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最为典型。一般来说,夫妻一方驾驶出租汽车、货车等以经营盈利为目的的机动车,或者驾驶用于上下班的车辆的,相应的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侵权之债,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驾驶车辆是纯个人行为,比如帮朋友,参加同学聚会后酒驾等。,明显不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生活造成的,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参考案例:

  • 蔡与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基本事实

    蔡某与石某原是夫妻,婚后无子女。2019年3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民初京0112号民事生效判决,裁定石某与蔡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处理。2019年,蔡某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史某承担其因交通事故赔偿案外人所需52000元债务的一半。

    海淀法院认为,在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双方是否有借款的欲望;第二,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蔡某因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此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综上,海淀法院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蔡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认定类案同判规则及法官详解)

    案例问题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因侵权而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如果侵权行为是由家庭劳动、企业经营等家庭活动造成的。或者收入由家庭使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债务,并非蔡某与石某的共同故意,双方并未实际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然而,从债务的基础和目的来看,侵权行为发生在蔡的工作途中。蔡的工作行为是家庭劳动和生产生活的一部分,其工作所得的工资收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家庭所有。蔡因侵权行为产生债务的基础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故蔡某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对外人的赔偿应属于双方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本院生效判决已确认该笔债务数额为52000元,蔡、史应各承担该笔债务的一半,即26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蔡某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有误,予以纠正。判决蔡某支付给刘某的修车费52000元为蔡某与史某的共同债务,由蔡某负责偿还。石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蔡某26000元。

    裁判规则2

    【/s2/】裁判规则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超过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具体标准,应基于社会生活常识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判断。

  • 规则描述: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的除外。

    一般来说,“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共同生活的必要支出,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生活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考虑到社会关系的盘根错节和经济交往的多元化,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社会生活常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

  • 规则详解:

  • 一、“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概念辨析[S2/]

    1.“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内涵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共同生活的必要支出,如正常的衣食住行、生活用品购买、医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文化消费等。考虑到当今社会关系盘根错节、经济往来多元化,审判实践中判断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债务数额、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平和、当地经济水平和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悉程度、借款名称、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判定。

    2.“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是指在家庭日常生活的对外事务中,丈夫或妻子互相作为代理人的权限,可以在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为代理人。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内,丈夫或妻子有权作为代理人进行交易,交易的权利和义务由夫妻共同承担。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家事代理权的行使通常会成为法院审理涉及婚内债务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

    3.家庭代理和表见代理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仍有行为。如果对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代理行为有效。本文是关于表见代理的。当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法律外观,使人相信他具有代理权时,被代理人应对授权负责,这种行为称为表见代理。[2]夫妻一方进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以外的交易,交易中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志的表示的,可以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对于家庭代理范围以外的债务,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债权人需要证明借款人的行为足以使其相信借款人向夫妻双方借钱是为了他们的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可以通过该行为在涉及婚内债务纠纷的交易中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上述内容,那么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需求”的债务的性质[S2/]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可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它们之间存在以下差异:

    首先,前者被推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后者只有在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的情况下,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在范围上,前者仅限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必需的、基本的内容,后者范围更大。再次,从表现形式上,前者仅限于合同交易,后者还包括巨额财产投资、大额消费信贷等。

    最后,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于前者,法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通常不需要举证;对于后者,法律推定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的性质,《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的除外。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标准[S2/]

    1.“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识别要素

    配偶一方的对外交易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是认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条件。关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已有明确规定:“根据统计局的有关统计,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的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即食品、衣着、家庭设备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娱乐教育及服务、住房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照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况(如其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规模等)来确定。)和当地一般的社会生活习惯。”由于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的八大类所涉及的金额也有很大差异,贷款金额只应作为判断是否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参考标准之一。

    一般来说,可以参考以下条件来认定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第二,借款的目的是维持共同生活的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如正常的衣食住行、生活用品购买、医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文化消费等。第三,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要适当。合适属于事实判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家庭所处的社会环境和生活水平进行综合判断。

    2.“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限定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的除外。相应地,“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一概念也有一定的限度,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对夫妻共同生活有重大影响的交易,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交易必须由夫妻双方决定。对夫妻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是指交易的达成将从根本上改变家庭及其成员的生活状况。

    二、夫妻分居期间的交易。由于夫妻分居期间双方的同居义务已被免除,夫妻一方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举债的可能性极小。因此,夫妻分居期间,一方配偶以其个人名义所负的对外债务,不能直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

    参考示例:

    冯某良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事实

    2016年1月15日,黄与冯登记结婚,2018年8月24日,经法院判决离婚。2016年10月4日,黄某与冯某签订协议,约定黄某偿还李某(冯某母亲)借款23万元后,与冯某办理离婚手续。孩子的抚养权归冯。黄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李某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还款日为2018年12月30日前”。上述事实有借条、协议、(2018)民初豫1502民事判决书第4261号、银行记录、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

    原审法院判决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决黄、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冯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驳回李、冯某良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例问题

    涉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冯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要旨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涉案借款应属于冯与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冯某虽未在23万元借款借条上签字确认,但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冯某明知黄某向李某、冯某良借款23万元且该借款用于农膜店经营,且冯某未证明黄某借款时明确否认涉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次,从冯提交的转账记录可以看出,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冯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向黄的客户汇款等方式向黄支付了42万余元,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且冯、黄双方均同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购买房屋、车辆等大额消费支出。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冯转给黄的上述款项应认定为用于与农膜店的联营。冯未参与农膜店联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涉案借款应属于冯、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冯、黄共同偿还。

    裁判规则3

    规则三: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过程中,要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非法债务不应予以保护。

  • 规则描述:

  • 夫妻共同债务成立的前提是债务形成的合法性。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时,需要正确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如果债务本身是违法的,则不能受法律保护,即违法债务不存在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成立的前提条件。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违法债务包括赌债、嫖资、超法定标准高利贷等。对于这些违法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规则详解:

  • 1。非法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债务形成的合法性。如果债务本身是违法的,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就没有夫妻共同债务的空间。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违法债务包括赌债、嫖娼、超过法定标准的高利贷等。

    违法债务的认定必须从债务形成的目的和原因来判断。如果债务形成的目的和原因是触犯法律甚至犯罪,自然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形成法律上有效的债务。对于违反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债务,要区分有效条款和行政条款。违反与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公共政策相关的公序良俗、禁止交易的交易对象或严重违反交易方式、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没有法定债务保护,更谈不上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应当承担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配偶一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法律上面临负面评价,往往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实践中经常出现刑事被告人承担罚金,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相对人承担罚金责任的情况。这些公法或私法上的债务,一般都是作为个人处分,而不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因家庭生活产生的侵权之债,如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中夫妻一方承担的侵权之债,在一定情况下可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一方借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配偶一方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借款的,其所发生的债务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钱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此时,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和《民间借贷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借款合同本身也认定无效,借款人的债务当然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种情况是,出借人不知道借款人的债务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借款人利用这笔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此时,虽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但通常不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生活,也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参考示例:

    基本事实

    戴亚和王某琪住在同一个小区,彼此很熟。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王某琪多次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对戴某亚进行赌博,并通过微信确认赌博内容,相互确认并支付赌资。2015年6月6日,王某琪向戴某亚出具借条,称“本人王某琪为周转资金,向戴某亚借款捌万陆仟元整(¥86000)。此借款即时生效,此借款由东昌路今日家园21F明清轩抵押。这张欠条还清后,抵押就失效了。12月5日还钱。”之后,戴某亚又于2015年6月4日、6日分别以600元人民币向王某琪转账10000元,但未办理欠条约定的抵押物抵押登记手续。

    王模琦和姚曾经是夫妻。两人于2007年2月15日结婚,2015年8月19日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琪每月给姚转账1100元。因王某琪未归还欠款,2015年,戴某雅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王某琪立即归还其欠款8.6万元及相应利息,并判令姚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7月11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罗法民一第5651号民事判决,认定该债务为王某琪、姚的共同债务,判令其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姚不服,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粤03第18911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姚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10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民深第5578号民事裁定书,责令深圳中院再审。2018年9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民在154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借款本金,戴某亚主张除出具借条时前后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10000元和29 600元外,其余金额均为此前已存在的数笔小额现金借款,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此事,且戴某亚与王某琪之间存在赌博行为,戴某亚主张的现金款项不能排除赌博,故认定借款本金为39。

    关于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王某琪于2015年6月6日向戴某雅出具借条,借条上写明“借款于12月5日偿还”。虽未写明还款年份,但戴某亚声称借款期限将满,要求王某琪、姚偿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王某琪、姚对借款期限届满的主张未提出异议,故判决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5日。戴亚与王某琪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判令王某琪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款项利息。

    关于该债务是否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月支付被告人姚某1100元,且向戴某雅借款前后无增加,故认定王某琪每月支付姚某1100元为正常家庭支出。主张王某琪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未提供证据,不予采信和支持。该笔债务为王某琪个人债务。综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8)粤0303民初第24241号民事判决,判决王某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戴某亚偿还借款本金39600元及逾期利息,驳回戴某亚的其他诉讼请求。戴亚不服,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例问题

    因赌博借钱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莫亚代表上诉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借款金额及涉案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上存在错误,上诉请求改判。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戴某亚与被上诉人王某琪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相互确认并支付赌资。王某琪曾辩称,只有银行账户里收到的钱属于借款,其余都是高利贷的利息。这一辩护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基于此,原审认定本案借款本金为39,600元并无不当。基于王某琪以赌博为目的借款,认定本案借款属于王某琪个人债务并无不当。戴某亚的上诉主张和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为王某琪支付戴某雅借款本金39,不存在不当处理6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确认原审判决所述事实及理由详细,本院同意原审判决所述理由及处理结果,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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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认定类案同判规则及法官详解)

    作者:杨毅

    来源:法院法律节目

    编辑:石慧

    审计:傅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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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认定类案同判规则及法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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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点评

    • 兜里没钱了

      兜里没钱了

      2022-03-14 06:07:37    回复

      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共同生活的必要支出,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生活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考虑到社会关系的盘根错节和经济交往的多元化,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

    • 容薇萱超

      容薇萱超

      2022-03-14 01:47:23    回复

      我也是

    • 屈娜绍言

      屈娜绍言

      2022-03-14 01:47:23    回复

      真的吗

    • 司徒鹏邦弘

      司徒鹏邦弘

      2022-03-14 01:47:23    回复

      真的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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