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4 | 评论:2
因丈夫欠款近500万元,作为妻子的余女士被债权人告上法庭,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余女士承担连带债务偿还责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是否必须共同还贷?
2018年11月起,余女士的丈夫王先生先后向邱女士借款919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仍欠邱女士本金499.6万元。邱女士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令王先生偿还欠款499.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但判决生效后,王先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随后,邱女士起诉了王立军的妻子于女士。
债权人邱女士认为,该借款发生在余女士与王先生婚姻存续期间,余女士也向自己清偿了部分欠款,说明该借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余女士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
法庭上,于女士辩称,其对丈夫向邱女士借款一事并不知情,且该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共同经营,并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原被告银行账户之间存在银行转账流水,不能认定其追认了丈夫的欠款,故不同意邱女士的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查明,王先生借款的借条上只发现了王先生的签名,而没有余女士的签名。邱女士收到的银行转账还款中,除被告于女士有一笔转账至邱女士账户外,其他所有转账均标注“王先生还款X元”。此外,经查询,涉案款项在王先生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并未转入于女士名下。
法院认为,余女士作为妻子,未表示与丈夫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邱女士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余女士知道所有债务以及余女士事后追认借款。因借款数额巨大,且无证据证明于女士与王先生有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王先生将争议款项转入于女士名下,不能认定涉案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邱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文标签: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起诉?需要双方身份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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