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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总经理控制着公司的财务。非法占用资金损害股东利益。股东跨越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股民该如何维权?案例一:公司财务需理清,才能不做“冤大头” 高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股

总经理控制着公司的财务。

非法占用资金损害股东利益。

股东跨越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

股民该如何维权?


案例一:公司财务需理清,才能不做“冤大头”


股东侵占公司财产(大股东占用公司财产,这合法吗?)


股东侵占公司财产(大股东占用公司财产,这合法吗?)

高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股东为高股份公司(持股70%,以下简称A公司)、C公司(持股10%)、D公司(持股20%),连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肖为公司监事。

股东侵占公司财产(大股东占用公司财产,这合法吗?)

B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召开过股东会,也未向股东提交过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经营和财务一直由连某和a公司控制,因B公司拒绝D公司的审计请求,D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账簿。

经审计,我们了解到B公司经营过程中,连某、A公司利用其控制地位,虚增债务和费用,非法转移资金等手段,非法占用公司资金,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于是,B公司监事肖某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裁判结果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公司是否应该返还相应款项给b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章程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占用公司财产

A公司和B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甲公司主张将乙公司的资金纳入甲公司资金体系统一管理,甲公司无需将当期款项返还乙公司,该说法违反了乙公司的公司章程,在法律上没有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乙公司一审申请司法审计,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及补充说明确认乙公司应收总部及总部相关单位的未结清账款可能影响乙公司损益及甲公司账目,而审计机构指出的无法核实的剩余费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余费用实际支出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宣判后,A公司不服判决,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经营范围有交叉,能否行使股东知情权


股东侵占公司财产(大股东占用公司财产,这合法吗?)


股东侵占公司财产(大股东占用公司财产,这合法吗?)

某科技公司是2017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经营活动为软件和信息服务技术产业,经营范围为通信系统设备制造、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电子软件及元器件制造等。

某设备公司,2002年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是某科技公司的原始股东之一,持股10%左右。其经营范围为通信系统设备制造、通信终端设备制造和通信设备零售等。

2018年前后,某科技公司与某设备公司因双方签订的多份合作协议和采购协议发生了一系列纠纷。

2020年,某设备公司向某科技公司发出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函,请求查询某科技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

某科技公司答复称,因双方现有诉讼尚未结束,且双方业务范围高度重叠,某设备公司请求查阅会计账簿可能存在不当目的,故不同意其请求查阅会计账簿。

于是,某设备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查阅某科技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相关原始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设备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目的是否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股东查阅财务会计报告是其合法权利。股东以目的不正当为由拒绝协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某科技公司提出两点理由:一是双方业务范围高度重叠;第二,双方有诉讼在审。

首先,某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双方的业务经营存在部分重叠,且在某科技公司成立之前,某设备公司是其原始股东,双方都知道各自的经营范围,相关业务也有区分,避免业务冲突。法律不禁止银行间公司相互持股,也不禁止银行间公司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

其次,虽然双方存在纠纷,但这些纠纷是两家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纠纷,与某设备公司作为公司股东行使内部知情权不冲突,且某科技公司未证明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凭证后,在诉讼中必然损害某科技公司的利益。

因此,某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无一能证明某设备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侵害其利益,故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判决某科技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提供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某设备公司查阅。

某科技公司不服判决,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作为一个商业组织,通过经营活动实现“公司利益”是公司的中心活动,控股股东的行为对“公司利益”有很大影响。在商业交易中,控股股东利用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是不可避免的。

这时候就应该识别和防止这样的行为。控股股东为法人时,应独立于控股公司的财产。但公司成立时,容易与控股股东的财务混淆,应在公司成立后立即澄清。

股东知情权在整个股权制度中起着最基础的作用。是其他股东权利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之一,是公司法赋予的法定权利,不会因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而改变。

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的背景下,企业通过相互投资、相互持股,可以提高资金的流通率和资源配置的优化率,使得经济市场越来越活跃。

同时,完善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是保护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市场不断发展的基石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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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普通材料|商事法庭

通讯员|袁、

编辑|钟远东

编译|戴静娜[/s2/]

本文标签: 侵占公司财产30万补齐了可以免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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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小崽崽儿

    小崽崽儿

    2022-03-14 03:27:36    回复

    某科技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提供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某设备公司查阅。某科技公司不服判决,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作为一个商业组织,通过经营活动实现“公司利益”是公司的中心活动,控股股东的行为对“公司利

  • 满冠友晶

    满冠友晶

    2022-03-14 01:45:24    回复

    对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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