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9 | 评论:2
中央纪委监委网站程维
图为南京市鼓楼区纪委监督检查室、调查室、案件审理室的工作人员在聚焦顾欢公司案。韩红华
特邀嘉宾
江涛南京市鼓楼区纪委监察局第二监督检查室主任
南京市鼓楼区纪委监察局第六审查调查室主任周刚
郑林鼓楼区纪委,纪委案件审理室三级主任。
王乐妍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处处长
李菲鼓楼区人民法院二级法官
编者按
这是一起国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影子公司”非法经营同类业务,内外勾结侵吞国有资产的腐败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一份民事判决书如何查证国企党员干部一步步犯下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的事实?查处利用“影子公司”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的案件,对国企监管有什么启示?审查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的证据时应该注意什么?对这起腐败案的涉案人员量刑是出于什么考虑?我们特别邀请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来分析一下。
基本事实:
孙,男,中共党员,1961年7月出生,曾任南京鼓楼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张京宁,男,中共党员,1978年11月出生,曾任顾欢公司渣土运输公司经理。周波,男,1974年8月出生,曾任顾欢公司员工,南京易仕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仕达公司)控股股东。张桂华,女,1968年7月出生,曾任顾欢公司渣土运输公司副经理。周晓艳,女,1977年5月出生,曾任顾欢公司财务部部长。
1.非法经营同类业务。2013年,鼓楼区环卫所转制为顾欢公司,实行企业化市场化运作。2013年6月,时任公司党支部书记、副总经理孙(2014年1月起主持工作)、张静宁、周波共同出资(周波对外出资),以公司名义购买货车14辆,周波及其实际控制的易士达公司承接公司承包的建筑垃圾、渣土清运业务。2013年7月至2017年2月期间,在公司可自行购置车辆并已实际开展与周波类似业务的情况下,孙、张静宁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渣土清运业务交由周波、易士达公司承运,累计从公司获取渣土清运费用2600余万元,获取非法利益660万元,其中孙230万元、张静宁80万元、易士达230万元
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2013年至2016年,孙、张静宁、、周小燕等人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税收管理和财务报销规定,以不合规票据报销的方式,同意帮助周波结算渣土清运费用,造成税收流失900余万元,导致多缴营业税59万余元。
第三,腐败。2019年2月,孙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向不符合年度奖金发放条件的相关人员发放奖金,套取奖金55500元。2016年8月至2018年3月,张桂华利用职务之便,隐瞒不报,私自截留垃圾倾倒费26万余元。
2016年,南京整治规范渣土运输行业。由于孙、张静宁、周波购买的车辆无相关资质,难以继续运营。三人合谋走民事诉讼,争取利益。诉讼过程中,孙不顾公司的利益,认可周波的诉讼请求,然后私分法院判给的近400万元赔偿金。2019年5月,周波起诉公司赔偿其预期利润1200余万元,孙同步配合。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顾欢公司赔偿周波1200万元,致使顾欢公司濒临破产,近2000名员工面临失业风险。2019年6月,孙调任他职。2019年9月,顾欢公司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并于12月将相关问题上报鼓楼区纪委监委。2020年,南京中院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以该民事案件涉嫌经济犯罪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波的诉讼。2021年2月,鼓楼区纪委监委向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函,建议启动2016年周波与顾欢公司民事判决再审程序。同月,鼓楼区人民法院撤销原判。
调查过程:
【立案调查】2020年7月5日,鼓楼区纪委监委对孙、、周波进行立案调查。同年8月5日,上述三人被刑拘。2020年9月4日,鼓楼区纪委监委对张静宁立案调查;同年9月5日被采取拘留措施。2020年10月,鼓楼区监委对周小燕进行调查;同年11月4日,被采取拘留措施。
【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月28日,鼓楼区监委以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将孙、张静宁、周波,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将孙、张静宁、周波、周小燕、,以贪污罪,依法移送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党纪政纪处分】2021年1月28日,鼓楼区纪委给予孙、张静宁开除党籍、公职处分。
【公诉】2021年3月2日,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孙、张静宁、周波、、周小燕等人。
【一审判决】2021年8月30日,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犯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6万元。张静宁犯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周波犯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张桂华被判犯有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和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周小燕因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1。为什么说本案的问题线索来自一份民事判决书?如何一步步发现相关人员存在非法经营类似业务的行为?
周刚:2019年12月,我们接到鼓楼城市维护集团有限公司党委线索,集团下属单位公司原负责人孙、渣土清运部原经理、工作人员周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根据线索,2013年至2016年,顾欢公司与周波签订合作协议,周波出资购买渣土清运车辆,参与顾欢公司的垃圾清运业务。在周波起诉公司要求赔偿营业利润预期损失的民事案件中,孙等人严重玩忽职守,致使公司一审败诉,赔偿周波1200万元,极大地损害了公司利益。我们查阅了涉案判决书,发现顾欢公司在案件审理中对周波给予了充分配合,对周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异议,甚至在赔偿方面将周波主张的每月15万元利润提高到18万元。这份民事判决书反映出顾欢公司的应诉表现非常奇怪。因此,我们开始对这起民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进行初步审查,最终查明了孙等人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首先,我们仔细核查了顾欢公司与周波之间业务合作的各个方面,发现存在一系列异常情况:2013年顾欢公司在周波购买渣土清运车辆时,完全有能力自行购买渣土清运车辆,一直使用自有车辆进行施工渣土清运,但与周波有业务合作;鼓环公司对周波承担的建筑渣土、垃圾清运监管不力,允许周波自行填写车辆使用信息,长期允许周波使用不合规票据以报销方式结算业务费用;而周波每次结算到顾欢公司支付的业务费用,都是立即提出现金,不做账。同时,我们还发现周波投资购买车辆时存在异常情况。车辆并非周波个人购买,而是周波先支付给顾欢公司,再由顾欢公司支付给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车辆。周波实际付款不足,共向鼓环公司汇款350万元用于购车,鼓环公司实际向汽车销售公司汇款404万元。差额部分由鼓响公司冲抵,用于支付周波的业务费用,共购买了14辆汽车。通过审讯周波,我得到了孙投资四辆车,张静宁投资两辆车的口供。至此,孙、张静宁、周波共同犯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的关键证据已经取得。最后,讯问孙、张静宁、及相关证人,收集银行资料,完成取证工作。
2。查处国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影子公司”违规操作类似业务的案件,对国企监管有何启示?
江涛:这是一起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影子公司”非法经营同类业务,内外勾结侵吞国有资产的腐败案件,影响恶劣。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既有涉案党员领导干部违法乱纪、党的领导弱化的原因,也有企业管理混乱、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等原因。这些问题对我们开展国有企业监管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和警示作用。一是加强党的领导,巩固“两个责任”。加强对党建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责任落实。着力推动国有企业党组织切实履行党建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内设纪检机构负责人履行监督职责,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把党的领导和党建工作与公司治理、生产经营统一起来,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二是狠抓关键岗位,加强日常监管。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重点加强对制度执行、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监管,加强对权力、资金、资产集中的重点部门的监管,突出对“三重一大”决策、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项目运营等关键环节的监管。三要扎紧制度笼子,严格制约权力。案发以来,推动涉案企业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聚焦权力运行各环节,从岗位职责、业务流程、财务管理等机制方面查找漏洞和不足,发现廉政风险点76个,督促制定整改措施100余项,修订完善具体制度44项,健全完善防范机制;推动主管单位建立健全“三大事项”决策和监督执行办法等监督制度,完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第四,深化以案为本改革,推进系统治理。我们以此案为切入点,以点带面,开展国企专项监管。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检查,聚焦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发现问题并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区委,推动区属国有企业整改;联动审计、财政等部门,围绕“资金使用、资产处置和权力运行”这条线,选择项目管理等“小切口”开展专项检查。
3。你们在处理孙等人的时候,掌握了哪些政策?审查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的证据时应该注意什么?
郑林: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要求,严肃查处国有企业存在的靠企吃企、以租养租、关联交易、内外勾结、侵吞国有资产等问题。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明确强调,持续惩治国企腐败。在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审理案件的前提下,审判部门在对孙等人提出审判意见时,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监委关于加大国有企业反腐败力度的有关政策。此案是典型的企业依赖型、群体性腐败案件。企业管理中存在“一言堂”,通过特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输送,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我委一方面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多次召开会议,形成打击国企腐败的合力。最终,孙、等人以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另一方面,明确了违纪与犯罪的交织,既处理了孙等人私设“小金库”、收受礼金礼金等违纪问题,又处理了公司其他高管自定薪酬、收受礼金礼金等违纪问题。
在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的认定问题上,围绕“职务上的便利”和“同类业务”两个关键点展开。本案中,孙犯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的主体基本没有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周波开展的建筑装修垃圾清运业务与顾欢公司的业务是否“类似”,即是否与同类业务存在竞争关系。主要分析了顾欢公司的经营范围、顾欢公司2013年至2014年的经营合同、相关证人证言等。以上证据均表明顾欢公司在此期间有能力购买车辆从事建筑垃圾清运业务。本案中,顾欢公司将自己的业务交给周波,在周波接手业务期间,顾欢公司也接手了类似的业务,实际上构成了业务上的横向“相似”。周波承接业务的行为客观上排除了顾欢公司的业务,影响了国有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综合证据证明,三人利用孙担任国有企业副总经理、厂长的职务便利,经营与其任职企业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
4。辩护人提出,张静宁、周波不构成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张静宁的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吸收。如何看待这个意见?对孙等人量刑时有哪些考虑?
王乐妍:辩护者主要提出两种观点。第一,张静宁、周波不符合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的主体要件,即两人均不是顾欢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第二,张静宁、周波经营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不符合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的核心要件,即非法经营同类业务,因为顾欢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不属于顾欢公司的经营范围,顾欢公司也没有专门取得上级部门的行政许可,所以张静宁、周波经营的业务不属于顾欢公司的同类业务。
我们认为辩护人的观点和意见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第一,张静宁、周波虽不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但不影响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的成立,因为张静宁、周波利用本案第一被告人孙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并主持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事前、事中与孙串通,根据共同犯罪原则,张静宁与周波构成同种非法经营罪。其次,张静宁、周波经营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与顾欢公司经营的业务实质上是同一业务。辩护人只从营业执照上审查了顾欢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实质审查。根据我区下发的相关文件通知,顾欢公司为国有企业,改制为事业单位。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了政策倾斜,具体明确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交由顾欢公司运输。因此,顾欢公司有管理城市建筑装饰垃圾的政策支持,区征收办等相关单位与顾欢公司签订了城市建筑装饰垃圾清运合同。顾欢公司的业务实际上包括城市建筑和装修垃圾的管理。改制后,顾欢公司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购买车辆并自行运输。在周勃运输期间,顾欢公司实际上也做了类似的小生意。孙、张京宁将本属于公司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交由周波经营,不仅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也构成了周波控制的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不正当同业竞争关系,实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违法。
张静宁的辩护人当庭提出,张静宁的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吸收。吸收犯实际上是指几种不同的行为,其中一种行为吸收了其他行为,只成立一个吸收行为罪。但是,张静宁的行为侵犯了两个法益。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侵犯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忠实性。两罪侵犯的法益不同,互不相容。一个法益不能被另一个法益吸收,需要独立评价,不符合吸收犯。
李菲:本案中,孙犯有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三罪;张静宁、周波均犯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张桂华犯了两个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和贪污罪;周小燕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孙有坦白、认罪、从轻处罚、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张静宁对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投案自首,对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坦白、认罪、从轻处罚、退缴赃款赃物。周波有坦白、认罪、从轻处罚、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张桂华对贪污罪有自首情节,并有坦白、立功、认罪、接受处罚,退缴赃款赃物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表现。周小燕具有坦白、认罪悔罪、退缴赃款赃物的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法院最终确定了各被告人的量刑。张静宁、周波、张桂华和周小燕的刑期都在三年以下。对于缓刑的适用,法院考虑到张静宁、周波、张桂华均数罪并罚,社会危害性较大,且张桂华犯贪污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已减轻处罚,不宜减刑或缓期执行。最终没有适用缓刑。至于周小燕,考虑到她只犯了一次罪,而且是受孙指使犯罪,她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社会危害不大。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她对周晓燕适用了缓刑。
本文标签: 侵占公司财产30万补齐了可以免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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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闲了
2022-03-14 09:04: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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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你搞怪给你深爱
2022-03-14 11:13:29 回复
实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违法。张静宁的辩护人当庭提出,张静宁的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吸收。吸收犯实际上是指几种不同的行为,其中一种行为吸收了其他行为,只成立一个吸收行为罪。但是,张静宁的行为侵犯了两个法益。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人员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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