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4 | 评论:2
近日,从江法院关东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罗某某将一辆牌摩托车停放在官东镇食品所大坝内。2016年6月14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石某1、梁某1将摩托车盗走并变卖,但涉案摩托车无法追回。因石某1、梁某1未满16周岁,公安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故原告将石某1、梁某1及其监护人石某2、梁某2作为共同诉讼诉至本院。
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执法法官决定亲自到被告当地村委会了解情况。他与金粉村的村领导取得联系后,通知各被告人到村委会,并邀请村里的长辈、村领导参与案件的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通过讲法律的方式与监护人石某2、梁某2讲道理,并通过电话对被告石某1、梁某1进行批评教育。在村领导和村长老的共同努力下,最终被告同意共同赔偿原告2000元,原告撤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义务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法官提醒,监护人有义务对孩子进行管理和教育,必须为孩子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使孩子健康成长,防止孩子误入歧途。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当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杨珊)
本文标签: 抓了未成年小偷但未起诉算立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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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5: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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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12:27: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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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12:49: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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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10:5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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