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505 | 评论:3
以下是案例分享第七篇。
众所周知,一个人一旦被判有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不仅社会声誉会受到严重损害,还会受到诸多就业限制。
例如:
没有公务员:
《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禁止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不做警察: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没有老师:
《教师法》第十四条:“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将失去教师资格。”
另外,这种职业限制在很多行业都存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回到本期话题,在我国,从事保家卫国神圣职责的军人是一项崇高的事业,享有的保护和优待。军人因在部队服役不幸负伤或者致残的,依法享受抚恤和优待。但是,退役残疾军人因犯罪被判刑服刑,还能享受养老待遇吗?
答案是,没有。
根据现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的,停发;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抚恤优待资格。"
那么,退伍老兵服刑期满后,是否可以恢复抚恤优待?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事实:
1981年10月,王某某在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应征入伍。服役期间,他在云南省富宁县中越边境作战。在隧道中负伤致残,被鉴定为三等乙级伤残,荣立三等功。1986年,王退休后领到了养老金。
2000年5月,王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其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18日作出(2000)黔刑终字第38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王某某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于同年9月6日交付执行。
2002年12月5日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为有期徒刑19年,后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减刑。
2015年11月23日,贵州省桂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桂阳终字第160号《特赦裁定》,对王云彪予以特赦。
2015年11月30日,王某某向镇宁县民政局申请恢复军人伤残抚恤金和军人伤残补助金。经镇宁县民政局上报,贵州省民政厅于2017年2月作出不予评残决定,但未送达王某某。
2020年9月20日,王某某向镇宁县退伍军人事务局申请恢复军人伤残抚恤金和军人伤残津贴。镇宁县退伍军人事务局作为信访受理,并于同年10月16日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主要内容如下: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条:“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抚恤优待资格”,王某某不予复职。
王某某不服,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恢复其抚恤金及相关待遇。他提出,目前镇宁县同样的退伍军人,每月有1400元的抚恤金,每月有700元的战争特别津贴。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新修订的《伤残抚恤金管理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8个月,共计16800元整,要求退役军人事务局补发。
判断结果: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断是:
1.撤销被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退伍军人事务局作出的(2020)民一号《关于处理王某某信访问题的函》;
二、判令被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退伍军人事务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办理原告王某某的优抚申请。
律师解读:
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撤销了县退伍军人事务局的处理决定,要求其重新作出决定,这对原告来说是一个可喜的消息。目前尚无法查明案件是否经过二审,也无法查明县退伍军人事务局是否通过公开渠道作出了新的处理决定。
至于判决的具体原因,是法院越权撤销行政决定。法院认为,本案被告镇宁退伍军人事务局不具有取消抚恤优待对象抚恤优待资格的管理权限,适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不恢复原告王某某的抚恤优待,实质上是取消原告的抚恤优待资格,根据规定取消抚恤优待的审批机关是省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因此,被告镇宁县退伍军人事务局的行政行为超越了其权限,故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撤销了该行政决定。
还需要指出的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已经过多次修改。1988年颁布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优抚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停止抚恤优待。犯罪特别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优待。”
可以看出,本案中,王某某在2000年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时,其抚恤优待资格的取消必须经省政府批准,但被告镇宁县退伍军人事务局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某已被贵州省政府取消抚恤优待资格。
2004年,国务院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将这一规定改为《条例》第四十八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的,停发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抚恤优待资格。"
但在修正案实施前,王某某已于2002年被法院核准减为有期徒刑。根据《立法法》中中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该条款的变更对王某某不具有溯及力。
从行政法的立法精神来看,行政法应当严格要求行政机关而不是批评行政相对人,包括王某某提到的新修订的《伤残抚恤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停发抚恤金的伤残人员由本人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 审核确认后的次月起恢复养老金及相关待遇,原停发的养老金不再补发。”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县退伍军人事务局应当依法恢复王的抚恤待遇。
我想说的是,抚恤优待具有人权保障的性质,不应该是太多的社会惩罚。伤残津贴针对的是因在国内服役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军人的经济困境,得不到正常的生活水平,而不是给一个丰厚的爵位奖励等那种带有社会荣誉的额外奖励。比如本案中,王某某只要求每月2100元的养老金,实际上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是特别高。
以上观点仅为个人观点,非权威判断。希望全社会多关注退役残疾军人这一群体。
它是法律上各方利益的平衡器。
最后,回到问题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残疾军人出狱后恢复政治权利,可以申请恢复抚恤和有关待遇。但一旦因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而被取消养老金领取资格,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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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0)黔0402 127号行政判决书
本文标签: 退役军人的不予评残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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