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8 | 评论:3
名义出借人钱某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何某返还借款本息。法院以钱某不是实际出借人,不具备债权人主体资格为由,依法裁定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
因赵某身份敏感,不愿以个人名义借给他人,故提出以母亲钱某名义借给黄某。
法院认为,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了对借款的标的物、金额、还款期限等表示相同意思外,还要求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金钱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关系才能正式成立。
敏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借给别人,现实中是存在的!借条虽然可以证明这个事情的存在,但是如果借款人抗辩,真正的出借人不是借条上的人,有证据证明,或者出借人承认了,就说明出借人没有资格,法院就会裁定驳回诉讼。
鉴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存在“借”与“贷”,不存在“借”与“贷”的约定,事实上借贷关系不成立,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故法院驳回起诉。
不过,这个案子虽然被法院裁定驳回,但真正的贷款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因为真实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与“贷”的事实,所以“借”与“贷”之间存在约定。事实上借贷关系成立,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即使没有借条作为证据,依然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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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以找对象的名字借钱能起诉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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