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1 | 评论:3
去年,我在办案过程中,就遇到过一起醉酒司机连续追逐被害人,将被害人打伤的案件。案件起因是醉酒司机下车在路边撒尿。受害者看到后互相咒骂,随后醉酒司机骑着摩托车追着受害者,再将受害者撞出十几米,导致受伤住院。追撞过程被事发街道的几个监控录像记录了下来。那么上述案件的肇事者构成危险驾驶罪了吗?还是故意伤害罪?
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等。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危险犯,未对他人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犯罪。只要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就构成危险驾驶罪,所以上述案件的行为人当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也规定,实施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意味着,行人在危险驾驶过程中,完全有可能侵犯其他法益,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其他犯罪,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如果醉酒驾驶人只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没有证据证明有其他行为,那么行为人构成危险驾驶罪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本案所述,有证据表明,行为人连续驾车追赶被害人,将被害人撞出十余米。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评价范畴。那么,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犯罪未遂),就需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犯罪目的进行综合认定,根据客观行为来推断主观目的和动机,而不是仅仅依靠行为人的供述或辩解来认定其当时的主观心态和意图。
在追逐被害人的过程中,客观行为是猛踩油门,全力追逐,并且在整个追逐撞击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甚至在撞人后继续撞击,或者倒车后翻滚两圈。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明知被害人会被杀死,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最终并不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死,比如被抢救。本案中,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不存在问题。
如果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是在整个追尾碰撞过程中,或者在碰撞瞬间采取制动措施,碰撞后立即停车而不进行二次碾压,根据这种客观行为,可以说明行为人不具有杀害他人的主观心态,但由于其连续追尾碰撞被害人,其主观目的不是危险驾驶过失造成的事故。但可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目的是撞伤被害人,而是故意导致被害人人身伤害,所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他人健康,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存在问题。
本文标签: 醉驾撞伤人不予起诉可以上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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