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99 | 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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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
法律条款
第八十七条经过下列期限的犯罪,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二十年后认为有起诉必要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需要指出的是,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不能简单理解为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法定最高刑,而应根据刑法对具体犯罪规定的法定刑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由若干条或者款规定的,该罪的法定最高刑应当参照该罪应当适用的条或者款规定的最高刑;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同一条、款有数个量刑幅度的,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指按照该罪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判处的最高刑;刑法条文只规定单一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是指条文的最高刑。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申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理论上对“立案侦查”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有人解释为立案侦查,如果只是立案但尚未开始侦查,不存在延长追诉时效的问题;有人将其解读为既立案又侦查,但由于行为人也可能在立案后逃避侦查,因此从有助于起诉犯罪的角度出发,将立案解读为立案更为恰当。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人”应当限于积极的、明显的使侦查、审判无法进行的逃避行为,主要是指在司法机关告知其不得逃避、隐藏甚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或者隐藏的人;实施毁灭证据或者串谋供述等行为的,不应当认定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如果对“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理解过于宽泛,追诉时效制度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在共同犯罪中,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共犯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但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共犯仍受追诉时效限制。
★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虽然不受追诉期限限制,但后续犯罪行为仍受追诉期限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终了时开始计算。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犯之日起计算。
★“犯罪之日”应为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因为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不同,犯罪成立的认定标准也不同。例如,对于不要求侵权结果的犯罪,行为发生的日期为犯罪发生的日期;对于以侵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实际危害结果发生之日为犯罪之日。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所有共犯的追诉时效应从共犯的最后行为终了时起算。
★追诉时效中断与追诉时效延长竞合(或合并)时,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
二
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批准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林少钦受贿一案请示的批复。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赴台人员犯罪行为不再追诉的公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罪追诉时效如何计算的批复
5.关于适用刑法时效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6.公安部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三
最高指导性案例
[检案20号]马世龙(抢劫罪)批准起诉案
【案情】1989年5月1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马世龙、许云刚、曹立波(后两人另案处理,均已判刑)策划抢劫吉林公主岭市苇子沟街道八字洞村李淑珍家,并准备了口罩、匕首等作案工具。5月20日零时许,三人持蒙面刀具进入被害人李淑珍的院落,撬开房门玻璃,打开门锁进入李淑珍的卧室。马世龙、许云刚、曹立波分别持刀挟持及其妻子王,并强行要及其妻子拿钱。和他的妻子王呼救,曹立波和许云刚立即逃跑。马士龙逃跑时被李淑珍拉住,所以他用刀刺伤了李淑珍,然后逃跑了。与曹立波、许云刚、马世龙见面后,将抢来的现金分走380余元。李淑珍被送往医院后死亡。案发后马世龙逃到七台河市打工。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也没有对马世龙采取强制措施。2014年3月10日,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局接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山街派出所转来的一起案件:当地警方在对辖区一名叫李红的居民进行调查时,李红交代其真名叫马世龙。1989年5月,吉林公主岭市苇子沟街道八字洞村李淑珍家被人抢劫,被人用刀捅了一刀后逃跑。
【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马世龙伙同他人入室盗窃,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适用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死刑。此案对被害人家庭及亲属造成了严重伤害,在作案地造成了恶劣影响。虽然经过20年的起诉,被害人和案发地民众反应强烈,社会影响并未消失。不起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基于上述情况,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马世龙批准起诉。
[检案21号]丁等人(故意伤害罪)批准追诉案
【案例】1991年12月21日,李万山、、三人上山打猎,在莫旗红岩镇大韭菜沟村(后改名干拉皮沟村)丁家中过夜。李万山酒后与丁的侄子常永龙吵架,并殴打常永龙。12月22日上午7时许,丁、丁、常永龙、为报复,对李万山、进行殴打,并将李万山、装入麻袋,继续用木棍殴打其要害部位。侯丁郭珊等四人用绳子将李万山、董立均绑在房梁上,将姜维绑在柱子上逃离现场。李万山头部和面部多处受伤,但经治疗后于当天死亡。案发后,丁等4名犯罪嫌疑人潜逃。莫旗公安局当时没有立案,也没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2010年全国追逃行动期间,莫旗公安局梳理未破命案,通过网上信息研判和证人辨认,确定了丁等4名犯罪嫌疑人的下落。2013年12月25日,犯罪嫌疑人丁、丁、被抓获归案。2014年1月17日,犯罪嫌疑人常永龙被抓获归案。
【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丁、丁、常永龙、涉嫌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对本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作出如下规定。虽然追诉时效已过20年,但社会影响并未消失。不起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本案是共同犯罪。四名犯罪嫌疑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实施故意伤害罪,应对犯罪结果负连带责任。根据上述情况,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丁、常永龙、丁、批准起诉。
【检案22号】杨菊云(故意杀人)不批准起诉案。
[案例]1989年9月2日晚,杨菊云与丈夫吴德禄因琐事发生争执,吴德禄殴打杨菊云。杨菊云趁吴德禄睡着,在他家用柏棍打了吴德禄的头,后又因怕吴德禄继续打自己,用切菜用的尖刀将吴德禄杀死。案发后,杨菊云带着儿子吴某(当时不到1岁)逃离简阳。9月4日中午,吴德禄的继父牟伟到吴德禄家,发现吴德禄被杀害在床上,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开展尸体检验、现场勘查等侦查工作,并于9月26日立案侦查,但未对杨菊云采取强制措施。
【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菊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适用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死刑。本案虽然情节和后果严重,但属于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大部分被害人家属已经对杨菊云表示原谅。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杨菊云之子吴某也要求不追究杨菊云的刑事责任。案件发生地的人们反映,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已经消失。基于上述情况,本案不属于必须起诉的案件。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不核准对杨菊云的起诉。
【检案23号】蔡金星、陈国辉等人(抢劫罪)拒不批准起诉案
[案例]1991年初,犯罪嫌疑人蔡金星、林认识了一名在闽皖从事鳗鱼苗经营的男子(姓名、身份不详)。该男子透露,莆田多人集资14万余元到澎湖购买鳝鱼苗,并请蔡金星、林等人设法窃取或拿走这笔钱,他充当内应。蔡锦兴和林召集、、蔡、到芜湖城。事先“踩点”后,蔡金星、等6人携带凶器和作案工具,于1991年3月12日上午在被害人林文忠租住的房屋附近租了一辆面包车,按照事先约定,蔡金星在车内等候,其余5名犯罪嫌疑人进屋,陈国辉上前按住林文忠,其他人用水果刀逼迫林文忠,抢走密码箱内14万余元现金后逃跑。1991年3月12日,被害人林文忠向芜湖市公安局报案。4月18日,芜湖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蔡、进行通缉,并于4月23日作出刑事拘留决定。
【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蔡金星、陈国辉伙同他人抢劫屋内财物14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法定量刑幅度适用的最高刑为死刑。这个案子发生在1991年3月12日。案发后,公安机关只找到了犯罪嫌疑人、蔡、,在追诉期内没有找到犯罪嫌疑人蔡金星、。案发后他们没有再犯,所以追诉期限已经超过20年。本案犯罪数额虽然巨大,但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基于上述情况,本案不属于必须起诉的案件。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不批准对蔡金星、陈国辉的起诉。
四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174号案】沈某挪用资金案——追诉时效也应适用既老又轻原则。
【判决理由】我们认为,正确认定本案追诉期限的关键在于对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理解和适用。《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既老又轻”原则的实质,要求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应当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这不仅体现在定罪量刑上,还体现在确定被告人是否有刑事责任以及罪行轻重的各个方面,如追诉时效、自首、立功、累犯、减刑假释等。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效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
【273号案件】江苏南昌南昌男子盗窃案
【判决理由】首先,被告人南昌苏实施的两起盗窃行为,均不属于追诉时效中断的情形。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前罪追诉时效期间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时效期间依法失效,需要重新计算追诉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即从后罪实施之日起算。被告人南昌人朱于1998年3月犯盗窃罪,2003年3月追诉期限届满。自此,被告人所犯新罪不再属于刑法规定的“在追诉期限内犯罪”的情形,故前罪的追诉期限不再重新计算。其次,被告人南昌苏的两次盗窃均不是连续犯。被告人南昌朱实施的两次盗窃行为虽独立构成盗窃罪,但两次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均在五年以上,故难以认定其在实施前次盗窃犯罪时,对五年后再次实施的盗窃行为具有主观上的连续故意。因此,其实施的两次盗窃行为不应视为连续犯罪,前罪的追诉期限不应以实施后罪为由重新计算。被告人南昌苏于1998年3月伙同他人实施的盗窃行为,已过追诉期限,依法不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745号案】杨威故意伤害案——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最高刑和追诉期限如何确定?
【判决理由】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是根据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最高刑确定的,而不是根据犯罪行为对应的宣告刑确定的。这是因为在行为人被追诉前无法确切知道应当对其适用的宣告刑,只能根据其行为的一般情况确定法定最高刑,然后根据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如果以可能对应的宣告刑作为起诉标准,可能会出现不起诉的情况,最终不利于惩罚犯罪。因此,司法机关是否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和情节相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判断,而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
【945号案】林杰波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申诉,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是否受追诉时效限制?
【判决理由】理论上,一般认为,之所以在现行刑法的修改中增加这一规定,基于对立法意图的分析,主要是为了保证犯罪人受到追诉,及时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适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被害人在追诉时效期间提出控告。首先,这里的被害人不能狭义理解为被害人本人,而应理解为包括被害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因为在现实中,受害者可能因为身体原因或被强迫或恐吓而无法或不敢提出申诉。此时,如果不允许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诉,则有违立法精神,也有违我国刑法增加该款保护被害人权益的目的。其次,受害人必须在起诉期限内提出申诉。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诉,即使其合法权益受到犯罪分子侵害,也不能对犯罪分子适用追诉时效的无限延长。第二,公、检、法应立案而不立案。
【第1062号案】田某某重婚罪案——已婚被告人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后单方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如何计算起诉重婚罪?
【判决理由】重婚罪是连续犯,追诉期限应从犯罪终了时起计算。就重婚罪而言,重婚违法行为和违法状态自始至终同时存在,对一夫一妻制的连续侵害完全符合连续犯的特征,属于连续犯。重婚的登记或者事实婚姻关系的确立,只意味着重婚的开始,而不是结束。婚后婚姻关系的建立不应脱离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而应视为完整统一的重婚行为。前者是后者开始的标志。如果婚后是事实婚姻,重婚是否结束应以一方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来判断,婚姻关系可以因该意思表示而实质性解除。
[第1116号案件]张玉良、方俊强非法买卖枪支——本罪追诉时效起算时间节点。
【判决理由】我们认为,基于立法本意和设立追诉时效制度的目的,追诉时效应从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首先,在法律术语上,前一条虽然使用了“案发日期”的措辞,但后一条明确指向“犯罪终结”。如果犯罪处于连续状态,不排除将某种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追诉期限应从犯罪终结之日起计算。其次,追诉时效的消灭是行为的法律后果,行为的性质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只是基于自然法的理念,行为人长期守法,不再需要对其进行惩罚。对于非法买卖枪支罪,该罪的客观行为仅指行为人买卖枪支的交易行为。当交易行为宣告完成时,追诉时效开始计算。
【第1134号案】沈某某滥用职权案——滥用职权罪追诉时效期限起点应如何确定?
【判断理由】“犯罪之日”应理解为犯罪成立之日,即犯罪行为符合全部构成要件之日。沈某某滥用职权的犯罪后果,均产生于2007年12月1日张某清变更身份证号之时。沈某某的行为符合当时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故追诉期限应从2007年12月1日起算,本案追诉期限已超过五年。我们认为,滥用职权罪是身份犯,不是延续犯。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结束后,会出现违法状态,即侵权结果。此后,虽然侵权结果一直存在,但权力滥用本身已经实施,并未持续。因此,起诉期限仍应自滥用职权造成的侵权结果发生之日起算,而不是自侵权结果结束之日起算。本案中,被告人沈某某违法行使审批权,致使张某清的出生日期和身份信息被重新录入户政系统,使抢劫犯罪事实无法得到及时查处。后在张征兵政审工作中,不负责任地出具张符合征兵政审条件且无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的意见,导致张于2007年12月1日应征入伍并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在危害后果发生期间,沈某某没有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追诉期限应当从2007年12月1日起算。之后张某清继续服兵役,直至2011年9月被抓获归案,是不法行为的继续,而不是犯罪行为的继续。2012年12月26日,检察机关对沈某某立案侦查时,追诉时效期限已过,本案不属于必须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应当决定终止审理。
[1200号案]袁、王汉恩故意杀人案
【判决理由】对于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追诉期限的延长或者中断,或者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必然影响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的追诉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各被告人,应当分别评价和判断追诉时效。主要理由是:追诉时效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间,是解决某一犯罪的期限。是否应当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建立时效制度的一个重要考虑是稳定现有的社会关系。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对应的法定最高刑确定。是否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侦查的是犯罪分子是否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这必然需要根据每个被告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个别判断。本案中,袁、与王汉恩系共同犯罪。他们作案后,袁并没有逃避的调查,而是在王汉恩被抓的情况下一直潜逃。因此,王汉恩的犯罪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并不必然导致袁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五
最高法院案例
[案例]郝XX挪用资金案((2018)最高法113号)
【原因】2003年10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此案,涉案资金已被挪用近7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本案的具体情况,如果定为侵占罪,本案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十年;如果定为挪用资金罪,本案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罪对本案立案侦查,不涉及追诉时效已过的问题,所以提起公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审理后,将被告人罪名变更为挪用资金罪。虽然两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但由于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法院仍对郝* *和徐* *作出有罪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依法纠正问题,裁定终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陈XX伪造、变造、买卖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2017)最高法第118号)
【理由】关于你申诉本案犯罪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经查,变造机关文件罪的客体是机关文件的公信,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应当从实际的、紧急的侵权行为成立之日起计算。只有被变造的行为不能实际侵害客体,构成本罪,应当将变造的机关证件投入使用。你使用涂改过的证书直到2003年6月。原审判决计算追诉时效没有错。你投诉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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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人间风雪客
2022-03-19 09:36:09 回复
】杨菊云(故意杀人)不批准起诉案。[案例]1989年9月2日晚,杨菊云与丈夫吴德禄因琐事发生争执,吴德禄殴打杨菊云。杨菊云趁吴德禄睡着,在他家用柏棍打了吴德禄的头,后又因怕吴德禄继续打自己,用切菜用的尖刀将吴德禄杀死。案发后,杨菊云带着儿子吴某(当时不到1岁)逃离简阳。9月4日
今夜星光闪闪
2022-03-19 15:09:26 回复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马世龙批准起诉。[检案21号]丁等人(故意伤害罪)批准追诉案【案例】1991年12月21日,李万山、、三人上山打猎,在莫旗红岩镇大韭菜沟村(后改名干拉皮沟
梦里热吻
2022-03-19 10:26:22 回复
无法得到及时查处。后在张征兵政审工作中,不负责任地出具张符合征兵政审条件且无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的意见,导致张于2007年12月1日应征入伍并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在危害后
吃饭第一名
2022-03-19 18:59:18 回复
在起诉期限内提出申诉。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诉,即使其合法权益受到犯罪分子侵害,也不能对犯罪分子适用追诉时效的无限延长。第二,公、检、法应立案而不立案。【第1062号案】田某某重婚罪案——已婚被告人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后单方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如何计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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