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0 | 评论:3
一、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的诉讼活动,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部分第七章共四条,分别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起诉主体、财产保全、调解规定和审判程序。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害人本人提起,无诉讼能力的由法定代理人提起,被害人已经死亡的由近亲属提起,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有多个原告,部分原告放弃诉权的,应当以明示方式进行。
提的时候要有近亲属的证明。一般情况下,户口本可以作为证据。如果近亲属不在户口本上,需要去当地派出所开证明。其他如出生证明、村委会证明等可以作为证据。立案阶段可以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适用调解。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三。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因犯罪分子侵犯人身权利或者破坏财产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为治疗、康复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应得到补偿。受害人是残疾人的,还应当赔偿残疾人生活辅助器具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根据上述解释,我们可以看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两种物质损失,其中一种是已经实际发生的,如为就医支付的医疗费用、就医期间自己不能支付的护理费、就医交通费、转院费等。第一款,没有明确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但根据类似的解释,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伙食费一般超过原家庭标准)和营养费(加强和促进康复)。
残疾人辅助器具费用,造成残疾者购买了相应的辅助器具、轮椅、拐杖、助听器等。因死亡引起的丧葬费赔偿,亲属为受害人办理丧事发生的必要费用。采用定额标准,按照被告上一年度6个月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另一种是预期利益的损失,即损失的收入,因人身伤害而不能工作的,应予以补偿。但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不予补偿。
四。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性质
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属于负物质损失。2003年以前,“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理解为精神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首次明确“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为物质损失,后来一些地方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判赔。
2006年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在总结发言中首次提出:“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2012年《解释》制定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重点研究了“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问题,明确“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但在调解和解的情况下,赔偿范围和数额不受限制。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批复》规定,通俗地说,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总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上述三项赔偿项目应在人身损害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赔偿,而不应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进行赔偿。有历史原因,也有政策原因。法院认为,一方面,被告被判刑,主观上不想再做任何赔偿;另一方面,裁定的赔偿项目和金额过多,受害者的期望很高。在执行难的情况下,他拿到了一份裁判文书,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还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如何列举赔偿项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赔偿。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包括这部分赔偿项目。
(1)如果只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主张的整体赔偿金额较小,诉讼成本较高(当然受害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没有诉讼积极性。
(2)另一方面,多项赔偿是通常的诉讼策略。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虽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赔偿,但并不意味着不能获得赔偿,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赔偿的数额和项目不受限制。比如司法实践中高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为了得到被害人的刑事谅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可以赔付几万到几十万,重伤的案件可以达到一二十万,赔偿金额远高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因此,相应的补偿项目应作为谈判的筹码。
六。维护刑事附带人案件的权利应尽一切努力促进调解和刑事和解[/s2/]
司法实践中,通过判决获得的赔偿金额较小,通过调解和刑事和解更容易实现对被害人的充分补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和解程序是这类案件的最佳维权手段。
首先,调解和解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是没有限制的。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赔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花很多钱促成调解和解。
其次,嫌疑人有赔偿的积极性。通过对被害人的补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获得个人的、现实的刑罚优待。在很多案件中,赔偿和谅解、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对案件的结果有很大的影响。
比如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故意伤害罪,张三打伤李四,鉴定为轻伤二级,涉嫌刑事犯罪,没有人报警。刑事案件受理前,李四对被害人张三进行了赔偿。如果赔偿足够,张三没有举报李四,李四可以免于刑事起诉。
公安机关立案后犯罪嫌疑人通过赔偿取得谅解的,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将作为规避羁押风险的重要参考因素。在刑事和解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不起诉,在后期量刑时也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甚至最终实际量刑时也可以大大减轻处罚。
如果涉及到杀人案件,如果被害人家属能够得到赔偿、道歉并取得罪犯谅解,在少杀慎杀的司法政策下,罪犯谅解是救命的关键。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获得从轻处罚,减轻情节,现实利益会驱使行为人尽一切努力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最后,考虑到诉讼成本,通过调解和刑事和解,使被害人从刑事诉讼的状态中解脱出来,得到相应的赔偿,使被害人的利益尽快实现。
诉讼过程漫长,不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使诉讼当事人精神上不堪重负。刑事诉讼最终处理的是加害人,但对于被害人来说,可能没有实质性意义。
因此,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应当将调解和解程序作为重要目标。无论是从诉讼策略还是诉讼成本来看,成功的调解和解都能够更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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