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1 | 评论:3
北京刑事律师:一人公司股东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作者刘,,律师
基本事实
陶某1和陶某2是夫妻关系。两人共同成立A公司,后变更为陶某1为唯一股东。陶某1在经营A公司期间,利用A公司名义下的资金为其子陶某3购买房产。之后A公司经营困难,将登记在陶名下的房产抵押给A公司经营。
后来A公司经营恶化,面临托管,陶某1利用职务之便,将A公司车辆非法过户到他人名下,实际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一审陶某1、陶某3挪用公司资金购买房产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二、陶某1在某公司经营恶化面临托管时,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产(车辆)非法转移到他人名下,属于职务侵占罪。
主要问题
陶某1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
在一人公司中,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很容易混淆。人将公司的部分财产用于个人生活,主观上难以认定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侵害公司股东的权益。但对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权益,可以适用公司法中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救济,因此这类案件通常不需要作为犯罪处罚。
但作为例外,当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时,如果行为人将公司财产转为个人财产,则体现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可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犯罪歧视
一、单位的识别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这里的“单位”本质是指可以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实体,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一般来说,像个体工商户这样的主体的财产与个人财产在法律制度的设置上没有独立性,所以在职务侵占罪中一般不认定个体工商户这样的主体为“单位”。
这意味着,个体工商户雇用的员工“侵占”个体工商户的财产,将不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二。职位的标识
理论上,职务上的便利和工作上的便利是有区别的。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公司和其他单位的财产,按侵占罪定罪。
那么,股东或投资者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第一种情况,如果股东或者出资人在公司或者其他单位担任职务,比如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这种情况可以认为属于公司职员(身份关系重叠),完全没问题。在第二种情况下,股东或投资者根本不持有头寸。此时,就涉及到如何定义“位置”的问题了。
有必要进一步探讨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的本质区别。利用职务之便,就是以合法经营、管理、处理本单位财产的职务活动为掩护,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这时,犯罪与职务之间必然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利用工作之便,不具有依法监督、管理、处理本单位财产的职务活动,或者虽具有依法管理本单位财产的职务活动,但不以这种合法活动为掩护,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的。笔者认为,这里的“职务”应当从本质上进行认定,即不能只考察行为人是否在单位工作,如果没有工作,则主体不一致。这种认定明显有失偏颇,无法准确定义“位置”。我认为,所谓“职务”,只要能在管理单位负责具体或一定范围的工作,就应该定义为“职务”活动。例如,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虽然不担任特定职务,但实际行使某项职权或全部职权,那么他们就有条件利用“职务”。
本案中,假设陶某1只是A公司的股东,但由于其实际控制、经营A公司,即使如此,也应认定其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要条件。
三。审查财产独立性
财产独立主要是指单位财产和个人财产是否混同或者相互独立。
(1)如果被告人的家庭/个人财产与公司的hotchpot有严重关联,虽然其将公司财产用于家庭/个人生活,但也存在更多的家庭/个人财产用于公司经营的情况,因此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就像本案中的陶某1,他先将A公司的资金过户登记在儿子陶某名下购买房产,后抵押给公司经营。从这个角度来看,hotchpot,而且他没有侵占的故意,不能完全断定他的行为严重到真的需要处处受罚。
(2)如果行为人对单位的投入远远小于其对单位的要求,则行为人的行为很可能造成公司财产的损失,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产权利的主观故意。这时候就要对两者(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进行拆分审查了。因为行为人不断索取财物,没有投入,所以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其刑事责任,比如即使公司有大量债务也要索取财物,或者因索取财物导致公司财务困难。
(3)如果行为人在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时将公司财产转为个人财产,此时的资金流向往往是单向的,即不再将家庭/个人财产用于公司,而只是将公司财产转为家庭/个人财产,体现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可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本案中,A公司陷入破产并签订托管协议后,陶某1将A公司所有车辆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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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职务侵占罪公司可以不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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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见仁见智
2022-03-14 09:40:18 回复
北京刑事律师:一人公司股东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作者刘,,律师 基本事实陶某1和陶某2是夫妻关系。两人共同成立A公司,后变更为陶某1为唯一股东。陶某1在经营A公司期间,利用A公司名义下的资金为其子陶某3购买房产。
撲克臉
2022-03-14 10:21:26 回复
职务,但实际行使某项职权或全部职权,那么他们就有条件利用“职务”。本案中,假设陶某1只是A公司的股东,但由于其实际控制、经营A公司,即使如此,也应认定其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要
梦想起航
2022-03-14 07:00:55 回复
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进行拆分审查了。因为行为人不断索取财物,没有投入,所以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其刑事责任,比如即使公司有大量债务也要索取财物,或者因索取财物导致公司财务困难
污浪子
2022-03-14 02:58:58 回复
题了。有必要进一步探讨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的本质区别。利用职务之便,就是以合法经营、管理、处理本单位财产的职务活动为掩护,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这时,犯罪与职务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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