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8 | 评论:3
被告人任海双,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8 ***********,汉族,大专学历,案发前系北京* *厂、北京* *有限公司现金会计,户口及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 *街。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任海双因犯侵占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法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法庭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同时,由于案情复杂,审查起诉期限延长一次,从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被告同意该案应在简易程序中审理。
通过法律审查,发现:
2019年2月至7月,被告人任海双利用担任北京XX厂及其关联公司北京XX有限公司现金会计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公司账户内397万余元转入其个人账户进行赌博。
被告人任海双于2019年10月2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
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劳动合同、银行账户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纪某某、韩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海双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2张;6.其他材料:到案过程、工作描述等。
上述取证程序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海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海双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我在此传达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验员:林炎、齐宇恒
2020年2月20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本文标签: 职务侵占罪公司可以不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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