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0 | 评论:1
[案例]
第一人张、李因生意往来,向第二人一起做生意的第三人刘借款100万元。后因企业经营不善,张某、李某未能在规定的还款时间内还款,于是刘某将张某、李某起诉至隔壁张某住所地临县法院,即一审法院。本案立案后,经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刘某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刘某撤回对张某的起诉。李得知此事后,第一时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要求移送李住所地法院,即第三地法院。那么刘撤诉张是否会影响案件的管辖呢?
[不同意]
关于本案被告人之一撤回起诉是否会对案件管辖产生影响,有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审法院是根据张某、李的起诉审理本案的,张某的住所地在。基于刘撤回对张的诉讼,另一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c地,在此情况下,李应有权提出新的管辖权异议,由c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再有管辖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管辖不变原则,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有管辖权的,除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外,不因当事人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而改变管辖权。也就是说,在本案已经开庭一次并进入实质审理的情况下,本案的管辖不应因刘撤回对张的起诉而改变,而应首先继续由本院管辖。
[评论]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刘虽然撤回了对张某的起诉,但这是因为他与张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没有恶意伪造被告,逃避地域管辖的规定。
其次,根据管辖不变原则的要求,在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事实会发生变化,但确定管辖的事实不会发生变化,主要有两个方面:属地管辖的依据和级别管辖的依据。前者主要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财产所在地、侵权地等。后者主要包括诉讼标的的数额、案件的影响程度等。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而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广义的诉的变更请求包括原告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诉讼。刘某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在一审法院一审后撤诉,应视为刘某变更诉讼请求,即撤回“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对被告李某欠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在案件已经进入实质审理的情况下,不应该因为刘撤诉张而改变管辖。
综上所述,刘撤回对张的起诉,不影响案件的管辖,仍由受诉法院管辖。另外,管辖权不会因为被告的反诉而改变。
本文标签: 公司起诉员工违法撤诉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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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方天画戟
2022-03-14 07:59:42 回复
被告李某欠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在案件已经进入实质审理的情况下,不应该因为刘撤诉张而改变管辖。综上所述,刘撤回对张的起诉,不影响案件的管辖,仍由受诉法院管辖。另外,管辖权不会因为被告的反诉而改变。
上氼
2022-03-14 01:27:51 回复
[案例] 第一人张、李因生意往来,向第二人一起做生意的第三人刘借款100万元。后因企业经营不善,张某、李某未能在规定的还款时间内还款,于是刘某将张某、李某起诉至隔壁张某住所地临县法院,即一审法院。本案立案后,经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刘某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刘某撤回对张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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