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1 | 评论:3
来源: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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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打电话为名骗取他人手机,然后带着手机逃跑,构成抢劫罪 ——王成文抢劫案。
本案要点:以借用财物为名,骗取财物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携款潜逃的,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抢劫罪。诈骗罪的特点是采用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被害人陷入一种误解,“自愿”交出财物。那些借财物骗取财物,然后乘人不备,公然携款潜逃的人,虽然事实虚构,但其非法占有财物的手段主要不是通过诈骗,而是通过公开扣押,故应认定为抢劫罪。
法院意见
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对王的行为作出判决是正确的。诈骗罪的特点是采用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自愿”交出财物,从而骗取公私财物。本案中,从表面上看,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捏造事实的手段,从涂某处骗取手机,涂某也“自愿”将手机送给两被告人。两被告人的行为似乎符合诈骗罪的构成。但实质上,两被告虚构事实的结果只是向涂某借用手机临时使用。涂某将手机借给二被告使用后,一直等待二被告使用后及时归还。虽然涂某的手机由两被告使用,但涂某一直密切关注着该手机的动向。本案中,两被告非法占有涂某的手机,其取得的手段不是诈骗,而是明目张胆的扣押。两被告人骗走手机暂用,为下一步公然扣押手机做准备。“公开扣押”应理解为在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在场的情况下,在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面前,以可立即发现的手段扣押财产。本案中,被告人金某在打手机时,走到门口时,已引起涂某的警觉。金某逃跑时,二被告人非法占有手机的目的立即体现出来。涂某发现两被告人欲非法占有其手机,立即追截。此时,手机虽已离开手机主人涂某直接控制的范围,但涂某一直密切注视着手机,手机始终在涂某视线范围内,涂某可随时要求被告归还手机。应该认为手机一直在涂的控制和支配之下。为摆脱涂某对手机的有效控制,两被告人采取公然携带其手机逃跑的方法,从而非法占有涂某的手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因此,辩护人以被害人报案和公安机关立案作为认定案件性质的辩护理由,显然是不妥当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使涂某相信其自愿交出手机,然后在涂某面前逃跑,公然摆脱涂某对手机的控制,实现其对手机的非法控制。该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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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以借手机或向商场买手机为名,从他人处拿到手机后携款潜逃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行为是诈骗还是抢劫,要根据行为的不同情况具体认定。抢劫的特点是人控制财物后公然逃跑,而诈骗的特点是受害人主动交出财物,然后因受害人的疏忽而溜之大吉。自愿性不仅体现在被害人交出财物的瞬间,还包括交出财物的全过程。当销售人员拿出手机或出借人借给他人时,手机仍在销售人员和出借人的控制之下。本案中,行为人乘销售人员和出借人不备,携带手机逃跑,以摆脱销售人员和出借人对手机的控制,其性质仍属于公然抢夺财物。因此,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夺罪。
案例编号(2005)子楚103号
庭审: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编》(2005年第1辑)(第51辑)
2。被害单位员工加油后驾车逃离加油站构成抢劫罪 ——李培峰抢劫抢劫案。
本案要旨:区分盗窃、诈骗、抢劫等侵犯财产罪的关键在于非法改变财产合法占有的行为的性质,而不在于以往手段的性质。被害人所在单位员工加油后未开车离开加油站,是直接侵害犯罪客体的危害行为,也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据此,有助于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
审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刑事司法参考》(2013年第3期)(共92期)
3。趁店员不备抢劫商品后假装购买并逃跑构成抢劫罪——宓妃抢劫案
【/s2/】本案要点:【/s2/】行为人以购买金条、钻戒为名,让店员拿出商品给他看。趁店员不备,抢了货,然后逃之夭夭。虽然他欺骗店员给他们看,但他并没有以此为依据取得财产所有权,而是通过抢夺取得商品。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案例编号上海市第二中学(2007)56号
审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18期)
4。欺骗不影响抢劫罪的认定 ——盛抢劫案
本案要旨:抢劫、诈骗、盗窃的因素同时纠结在一个事实中。但三种财产犯罪都有各自的核心要件,相互排斥,不存在竞合关系,所以不可能存在同时满足三个要件的犯罪。必须有一个构成要件能够充分评价这个犯罪事实,而其他两个要件只是与这个事实相关的一些要件。抢劫是被告获取财产的核心方式。其他手段只是掩盖或者掩盖这种核心方式,无法单独满足其他要素。因此,应当界定抢劫罪。
案例编号(2010)朝基子楚第2482号
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中国审判案例汇总(2011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5。在诈骗过程中公然抢劫被害人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甲乙抢劫案
本案要点:在诈骗过程中公然抢劫被害人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行为人在犯罪中实施了几个行为阶段,主行为阶段吸收从行为阶段,整个行为由起中心作用的行为阶段决定。本案中,抢劫罪吸收了诈骗罪。
案例:《人民法院报》2013年7月11日(第7版)
6.明知车主开车会及时发现,却乘车主不备,公然将车开走,成立抢劫罪——廖德江抢劫案。
【/s2/】本案要点:【/s2/】虽然行为人将车主骗下车,但载有货物的车仍在车主视线之内。当他告诉司机把车开走后,车主立即发现,并尖叫着要求停车,因为乘客不准备公开拿走,而不是偷偷拿走,符合抢劫罪的特征,不是盗窃罪。他之前的欺骗行为没有导致受害者自愿交付货物,也没有
来源:江西法院网2006年6月8日
7.以检查为名,拿到被害人手机后,当场跳上摩托车逃跑,可认定为抢劫罪——张野与王华抢劫案。
本案大意:肇事者以检查为名,拿到受害人手机后跳上摩托车逃跑。他之前的出轨行为只是为后来的逃跑行为提供准备条件,受害人紧跟在他身后,实际上并没有脱离对手机的实际控制。是当场抢夺他人紧密占用的财物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而不是诈骗罪。
来源:江西法院网2017年7月25日
8.抢劫财物后欺骗被害人放弃取回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何诈骗案
本案要点:在取得财物后,被害人有条件当场取回的,欺骗被害人放弃取回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刑事司法参考(2001年第12期)(第23期,一般)
9.在诈骗难以得逞的情况下,实施公然抢劫的犯罪行为,以抢劫罪论处 ——邓等抢劫案。
本案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企图骗取他人财物,在诈骗难以得逞时,乘人之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所有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抢劫罪。
案例编号(1998)朱恒终字第70号
审判: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中国审判案例摘要(1999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本文标签: 诈骗罪和抢劫罪能同时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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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软熊
2022-03-14 06:43:32 回复
在打手机时,走到门口时,已引起涂某的警觉。金某逃跑时,二被告人非法占有手机的目的立即体现出来。涂某发现两被告人欲非法占有其手机,立即追截。此时,手机虽已离开手机主人涂某直接控制的范围,但涂某一直密切注视着手机,手机始终在涂某视线范围内,涂某可随时要求被告归还手机
森林小贩
2022-03-14 04:20:14 回复
手段只是掩盖或者掩盖这种核心方式,无法单独满足其他要素。因此,应当界定抢劫罪。案例编号(2010)朝基子楚第2482号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资料来源:中国审判案例汇总(2011年刑事审判案例卷)5。在诈骗过程中公然抢劫被害人财物的,
我本闲凉
2022-03-14 07:02:55 回复
以抢劫罪对王的行为作出判决是正确的。诈骗罪的特点是采用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自愿”交出财物,从而骗取公私财物。本案中,从表面上看,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捏造事实的手段,从涂某处骗取手机,涂某也“自愿”将手机送给两被告人。两被告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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