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0 | 评论:1
杭州西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相对不起诉案件汇总
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律师,税收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1.1。案例一:沈某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案例编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西检二字〔2020〕776号)
1.3.简要案情:沈某佳为报销杭州某公司工程款,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张,票面金额合计119.28万元,其中税额116567.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沈某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一、本案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不起诉人犯罪数额较小,案发后缴纳的税款弥补了给造成的税收损失;三是不起诉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他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第四,不起诉的人是初犯,没有犯罪记录。这一次,他主动认罪,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佳不起诉。
2.1。案例二: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2.案例编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西公诉刑字〔2019〕20号)
2.3.简要情况:杭州A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从杭州两家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价税合计200.86万元,税款合计291,847.86万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减轻情节: (一)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2)案发后已缴纳全部税款和滞纳金,弥补了损失;(3)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4)作为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2.案例编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西公诉刑〔2019〕19号)
3.3.简要情况:杭州A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方某某决定,从杭州两家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2279360元,税额合计331189060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方某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减轻情节: (一)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二)案发后赃物已退,损失已弥补;(3)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4)作为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方不起诉。
4.1。案例四:韩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2.案例编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西公诉刑字〔2019〕22号)
4.3.简要案情:韩某某从杭州两家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215.119万元,税额合计31256.61万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人,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减轻情节: (一)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二)案发后赃物已退,损失已弥补;(3)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4)作为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2.案例编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西公诉刑字〔2019〕23号)
5.3.简要案情:王某某从杭州两家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全部用于抵扣税款。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总含税价格为3618870元,税金总额为525818730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减轻处罚情节: (一)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案发后已缴纳全部税款和滞纳金,弥补了损失;(三)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4)作为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2.案例编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西检公诉刑字〔2018〕157号)
6.3.简要案情:方某某作为杭州A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虚开杭州B吉创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涉及价税合计205.5万元,税额29.8万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方某某作为杭州某电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轻微情节: (一)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情节轻微的;(2)案发后,方主动缴纳全部税款及滞纳金;(3)方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4)方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方不起诉,责令具结悔过。
7.1。案例7: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2.案例编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西公诉刑字〔2018〕126号)
7.3.简要案情:匡某某虚开杭州B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抵扣杭州A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税款,价税合计86.19万元,税额125233元。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减轻处罚情节:1。虚开涉及税额125233元的增值税发票,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2.案发前,杭州A视频科技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179282.89元;3.匡某某系初犯,无犯罪记录,到案后认罪并从轻处罚;四。匡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匡某某不起诉。
8.1。案例八: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8.2.案例编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西检公诉刑字〔2018〕120号)
8.3.简要案情:程某某从杭州A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并抵扣税款,价税合计1001515元,税款145519元。
8.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本案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案发后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事发后补交税款和滞纳金;4.初犯且无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9.1。案例九: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2.案例编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西检公诉刑字〔2018〕129号)
9.3.简要案情:吴某某因其开办的杭州A科技有限公司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虚开杭州B实业有限公司、杭州C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2135780元,虚开税额310327元。
9.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致使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它有以下几个小情况:1。本案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2.案发后,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吴某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吴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4.吴在案发后补交了所有税款和滞纳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关键词] 何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收犯罪辩护律师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不起诉
本文标签: 检察院不起诉案例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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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少男西行纪
2022-03-14 12:22:51 回复
杭州A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税款,价税合计86.19万元,税额125233元。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减轻处罚情节:1。虚开涉及税额125233元的
野场浪子
2022-03-14 12:25:20 回复
〔2019〕19号)3.3.简要情况:杭州A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方某某决定,从杭州两家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2279360元,税额合计331189060元。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方某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别再扑进别人的怀里了
2022-03-14 06:18:13 回复
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减轻情节: (一)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2)案发后已缴纳全部税款和滞纳金,弥补了损失;(3)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4)
初夏遇故人
2022-03-14 03:12:10 回复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减轻情节: (一)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2)案发后已缴纳全部税款和滞纳金,弥补
犹借银枪逞风流
2022-03-14 03:21:45 回复
3.简要情况:杭州A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方某某决定,从杭州两家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2279360元,税额合计331189060元。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方某某作为A公司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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