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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作者:郝彬彬文章转自:刑事实践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交流学习。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我们删除。 非法采矿罪准确辩护的不起诉依据不起诉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定情形下作出不起诉决

作者:郝彬彬文章转自:刑事实践

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交流学习。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我们删除。


检察院酌定不起诉案例多吗(哪个罪名的不起诉率最高?)

非法采矿罪准确辩护的不起诉依据


不起诉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定情形下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权的核心内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后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起诉必要,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不起诉的种类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特殊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

检察院酌定不起诉案例多吗(哪个罪名的不起诉率最高?)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认罪认罚制度的不断改革创新,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正在蓬勃推进。在此背景下,刑事司法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认罪认罚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区间量刑建议到精确量刑建议。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准确辩护和量刑协商就显得尤为关键,这就必然要求律师的全面介入,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的“检察文书”模块,笔者以“非法采矿罪”为案例,文书类型分别为“起诉书”和“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机关层面选择江苏省进行检索分析,旨在梳理总结具体犯罪的不起诉依据,为精准辩护提供实践支撑。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自然资源,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我国制定了较为严格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严禁无证开采等非法开采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无证开采符合法定条件的,构成非法采矿罪。但是现实中无证开采的情况非常复杂,无证开采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不能简单的认为只要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就采矿就构成非法采矿罪。作为一种典型的行政犯罪,由于矿产管理体制的内在差异,本罪的定罪量刑存在诸多争议。


一、非法采矿犯罪不起诉大数据


不起诉率是检察权行使程度的重要指标。截至2021年6月8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共公布非法采矿犯罪检察文书502件,其中起诉396件,不起诉决定106件,不起诉率高达21.12%。因此,准确的辩护在非法采矿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非法采矿犯罪不起诉的大数据,分析和探讨非法采矿案件不起诉的依据,有助于提高此类案件辩护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一)不起诉的类型和比例


笔者以502份非法采矿犯罪检察文书为基础,对106份不起诉决定书进行了逐一解读,将法定数、酌定数、存疑不起诉数和不起诉率归纳如下。


检察文书

控告

不起诉决定

合法的

作出自己认为合适的决定

留下一个问题

不起诉率

2017

57

53

0

0

7.02%

2018

211

177

34

一个

24

16.11%

2019

135

93

四十二个

一个

17

24

31.11%

2020

98

59

22

0

17

22.45%

2021※

18

14

0

0

22.22%

总计达

502

396

106

2

47

57

21.12%

(其中,2021年的数据是指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8日的检察文书网上公示。※.)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很容易地得出以下结论:


1。非法采矿罪的不起诉率远高于所有案件。相关实证分析报告曾经统计过不起诉率,在1.5%到5%的范围内波动;2017年以来,江苏非法采矿犯罪不起诉率达到21.12%。


2。法定不起诉很少发生。非法采矿活动首先是行政违法行为。只有达到一定的标准,行政违法行为才能被定罪。因此,大量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案件都经过了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措施前置程序,可以在案发第一时间最大限度地固定非法采矿的证据。国土资源部门移送调查的案件,在法律上必然很少有不起诉的。


3。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概率几乎相等。一是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从犯、立功等法定情节的。,且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裁量的概率较大;其次,因为行政措施的前置程序,国土资源部门收集并出示了大量证据。如果由于缺乏核心证据而没有形成证据链,侦查机关重新收集的可能性极低。所以人民检察院存疑不起诉的概率比较大。


(二)人民检察院的维度


2017年以来,江苏省46个人民检察院对非法采矿案件进行了审查,其中16个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根据统计数据,我们很容易得出以下结论:


1.在江苏省,非法采矿案件大多发生在矿产资源相对集中的地区。案件数量最多的人民检察院所在的地区,一般都是江苏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指数最高的地区。


2.8个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率超过50%。考虑到辩护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参与人民检察院审查的非法采矿案件辩护,需要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实与证据、定罪与量刑等角度提出辩护意见。如果是这样的话,防御的成功概率比较高。


3.非法采矿案件数量排名前15位的人民检察院中,有10家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审查非法采矿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越多,对该类犯罪的犯罪和实施标准就越精通,控辩沟通就越高效,刑事辩护就越重要和专业。


4.非法采矿案件数量较少的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可能性较小。虽然案件数量不多,但正是因为很少发生,才会以更加谨慎的态度审查案件——是否起诉必然更加谨慎,所以不起诉的情况相对少见。


三。非法采矿罪不起诉要件


经过筛选和整理,从有效抗辩的角度出发,笔者将非法采矿不起诉的要旨整理如下:


(一)法定不起诉的依据


1.不起诉的人受雇为非法采矿提供劳务,不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2.未被起诉的人收取补偿费,并在会议中与非法采矿者协调。既没有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非法采矿的实施行为。认定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


(二)酌定不起诉的依据


不起诉的人构成非法采矿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具有自首、立功、从犯、坦白等情节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3)受雇、受指使实施一些犯罪行为,如运输、计量、搬运等杂务,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参与程度相对较低;

(四)协助、帮助他人实施非法采矿犯罪的,如望风、驾驶用于犯罪的车辆等;

(5)有坦白、认罪、从轻处罚等从宽情节;

(六)有主动退还赃物等情节,或者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大部分被追回,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不需要修复的。


(三)怀疑和不起诉的实质


(1)认定非法采矿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如他人是否非法采矿,仍提供运输服务等。;嫌疑人投资了一个水库清淤工程,他本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没有参与现场清淤开挖。因此,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他主观上明知他人从事超深井开采,客观上参与实施了超深井开采。


(2)认定非法采矿行为的证据不足,例如,是否参与利润分配而没有直接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员工除工资外是否有业务提成;是否有非法开采获得的矿产品,以及具体数量和价格;以出让方式退出项目后是否存在非法开采行为。


(3)没有足够的证据确定非法开采和破坏性开采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如是否有其他证据证实加工厂的电脑称重记录;在参与非法采矿的时间点上,非法采矿的数量和价值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非法采矿的价值为5万元。


(4)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是指在不能达到起诉标准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有出入,没有证据证明单船主买沙,也没有相关书证予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介绍“A A”帮助运输船编造海上签证手续,以迎接海事部门的检查。虽然该行为对海砂的运输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但犯罪嫌疑人与非法采矿行为人之间并没有共谋关系,不应直接认定为非法采矿罪的共犯。而且供认自己实际办证的“A A”并未归案,申请签证的具体情况也没有完全查清。而且上述签证是否实际起到了作用,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5)主客观证据均不足,如主观上明知越界超深开采,原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未重新办理采矿许可证继续开采,客观上参与实施越界超深开采,参与越界超深开采的数量和价值证据不足。


四。准确防御非法采矿的要点


(1)准确答辩的前提和基础——重点阅卷


1。注意破案的过程。非法采矿活动首先是行政违法行为。只有达到一定的标准,行政违法行为才能被定罪。因此,非法采矿案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后移送公安机关是一种常见的形式。在移送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经形成相关证据,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的过程需要注意。公安机关直接立案,由于缺乏行政证据,需要特别注意。一是相关犯罪事实是否及时固定,比如在需要对非法采矿的范围、数量、价值进行认定的情况下,由于行政处罚程序的缺失——很可能无法第一时间固定现场,公安机关启动的认定能否客观反映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况就显得尤为关键;其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立案侦查或不移送公安机关的原因也需要重点分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措施是否发挥了作用,制止了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因此,本案没有达到行政违法的程度——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以下几类书证需要重点审查:一是是否存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有关涉案矿产资源的文件,虽然嫌疑人没有采矿许可证或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等,但有政府部门明确同意开采的文件,虽然文件不属于采矿许可证,这种情况下,嫌疑人是否是犯罪需要论证。二是鉴定意见,下面将主要阐述。是书证中提到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帮助辩护人快速了解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外的与案件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重视应然与应然


1。非法采矿罪的出入境犯罪严重依赖于专家意见,但并非所有案件都依法启动了必要的专家意见,或者已经启动的专家意见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缺失的应有鉴定意见和不能采信的真实鉴定意见,很可能成为精准辩护的第一点。除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外,辩护人还需要通过阅卷和查找掌握必要的矿产行业规范性文件。在这个前提下,我们才能准确解读什么是应该,什么是鉴定意见。常见的认定难点包括:无证开采下的开采量、是否存在越界开采和开采量、矿产资源受损价值认定和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认定等。鉴定意见的审查要点如下:


(1)评估机构的主体身份是否合格。一是评估项目是否超出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技术条件;二是评估机构是否存在回避、职业禁止等情形;三是鉴定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鉴定人是否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第四,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评估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鉴定程序的启动是否符合国土资源部《非法开采和破坏性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鉴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


(3)认定依据是否客观有效。特别是在越界开采的情况下,采前调查图和采后调查图的形成时间是否与涉嫌犯罪的时间跨度相匹配,是否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越界开采的情况和数量,等等。


(4)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一是引用的专业技术规范是否适用于鉴定事项;二是引用的专业技术规范是否失效或被新的技术规范替代。


(三)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s2/]


1.确定受雇为非法采矿提供服务的人员的共同犯罪意图。第一,员工的行为是否与非法采矿行为有密切联系,以普通人的标准判断,是否知道非法采矿罪;第二,除了参与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外,被雇佣者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2.以公司为主体进行非法采矿活动的公司股东或出资入股但不参与合伙事务的合伙人。首先,检查股东/合伙人是否事先知道他人非法采矿——是否参与了非法采矿的预谋、决策和具体实施;其次,股东/合伙人在非法开采过程中,是否对非法开采行为知情并参与利润分配;最后,股东是否进行了非法采矿活动以及参与程度。


随着矿产资源价值的日益增加,非法采矿活动屡禁不止,日益猖獗,犯罪往往表现为团伙犯罪。近年来逐渐发展为连锁犯罪和集团犯罪,其中涉及多方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办案机关严格执法,加大打击力度,对律师辩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笔者对此类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原因进行了数据整理和分析,以期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实践提供参考和指导。

本文标签: 检察院不起诉案例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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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人无恙

    人无恙

    2022-03-14 08:28:47    回复

    他人实施非法采矿犯罪的,如望风、驾驶用于犯罪的车辆等;(5)有坦白、认罪、从轻处罚等从宽情节;(六)有主动退还赃物等情节,或者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大部分被追回,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不需要修复的。(三)怀疑和不起诉的实质(1)认定非法采矿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如他人是否非法采矿,仍提供运输服务等。;

  • 昌欢滢彦

    昌欢滢彦

    2022-03-14 00:55:22    回复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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