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1 | 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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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起诉的行政机关,法院不受理、不回复,检察机关可以监督吗
咨询类:行政检察
顾问:江西省贵溪市检察院陈文华
咨询内容: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的,法院既不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材料,也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更不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检察机关能否对法院的这种行为进行监督,依据是什么?
个人意见(理由和依据):检察机关可以引导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或者上级法院申诉,检察机关不宜受理和监督这类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驳回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三)认为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有违法行为的;(4)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法院不受理案件或者不书面答复当事人的,不纳入监督范围。相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人民法院立案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被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投诉。
答案专家王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不受理申诉、收到申诉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申诉内容、不立案、拖延立案、干预立案、不立案、不予认定或者决定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向被害人投诉。因此,我同意你院的意见,你院应引导当事人向原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诉。同时,如果有证据,检察机关也可以对这种行为进行监督。首先,《行政诉讼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行使法律监督的职责。行政诉讼包括立案受理、开庭审理、判决执行等一系列活动。检察机关作为行政诉讼活动中的一个环节,理应拥有监督权。其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法官在审判程序中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这里的审判程序应该包括立案受理、审理等一系列诉讼活动。,但不限于法官在审判环节的违法行为。因此,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法院在立案环节存在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监督。(检察日报)
本文标签: 检察院不起诉案例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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