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3 | 评论:2
12月23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召开《保险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向法院通报保险纠纷案件审判情况,发布典型案例。
[裁判要点]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保险金额的同意和认可,无效。
[基本事实]
原告李某以案外人王某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分红型人寿保险。保险期限为终身,基础保额为72000元,缴费年限为10年,每期保险费为50688元。保险责任是被告按照约定向生存保险金和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原告投保后,被告进行了电话回访,被告的工作人员问“投保提示和投保单是你和被保险人签字的吗?”原告以他的亲笔签名给予了肯定的答复。保险合同订立后,原告连续八年向被告支付保险费405504元,并从被告处领取生存保险金51883.92元。
后原告李以被保险人王某对涉案保险合同不知情且未签字认可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确认涉案保险合同无效;2.判令某保险公司退还保费405504元及利息。
诉讼期间,原告李申请对“保险单上被保险人的签名笔迹是否为王本人所写”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认为保险单书和样本上王的签名笔迹并非同一人所写。
[判断结果]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一、确认原告李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涉案保险合同无效;2.被告保险公司返还原告李保费353620.08元;三、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天津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原告李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断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 .涉及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2.合同无效如何处理双方取得的财产?分析如下:1 .涉及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涉案保险合同为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王明确表示,涉案的人身保险合同没有他的同意,认可保险金额。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保险单上被保险人“王”的签名笔迹并非王本人所写。保险公司也未能向法院提交其他可靠、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的人身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同意的,保险金额是认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保险金额的同意和认可,无效。”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涉案保险合同无效。2.如何处理双方取得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本案中,保险公司应返还已支付给李的保费共计405504元,因保险公司已向李支付生存保险金51883.92元,该款项应从保险公司支付给李的保费中扣除。保险合同无效,双方都有责任。李某对保险合同进行电话回访时,未将被保险人王某签字的真实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且在收到保险合同后,申请表上已注明“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的亲笔签名”,明知被保险人王某为他人签字,但仍连续缴纳保费,李某对涉案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对投保人李某进行提醒和明确告知,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履行书面同意和确认手续,对李某提交的申请表等材料尽到注意义务,故保险公司也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李及保险公司均主张对方应承担已赔付款项产生的相应利息,无法律规定及合同依据,对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保险金额的同意和认可,无效。”法律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可能诱发侵害被保险人生命的道德风险,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和认可保险金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不仅可能使被保险人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还可能危害公序良俗。本案涉及的保险是分红型寿险。虽然具有投资的属性,但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是典型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因此,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和认可,合同应视为无效。
关于被保险人同意和认可保险金额的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本案合同的无效是自始无效,也就是说,一旦被宣告无效,该无效将追溯到合同签订的那一刻,合同自始无效。如果合同已经被部分履行,那么被履行的部分将被恢复到其原始状态,并返回到合同被履行之前的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返还被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当返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中的体现。在任何民事活动中,当事人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保险法领域对诚信的要求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将有关保险的重要事实充分、准确地告知对方。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代理机构,专业优势明显。保险公司在订立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当告知投保人有关合同订立和生效的重要事项,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履行同意和确认手续,履行签署和提交申请表等材料的审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未征得被保险人明确同意和认可的情况下,向被保险人收取保费承保保险,使双方的保险活动处于风险之中,保险公司存在过错;在投保人已注明“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亲笔签名”的情况下,明知被保险人的签名是他人签名,保险公司电话回访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被保险人的签名是他人签名也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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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友欢
2022-03-14 01:18:02 回复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代理机构,专业优势明显。保险公司在订立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当告知投保人有关合同订立和生效的重要事项,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履行同意和确认手续,履行签署和提交申请表等材料的审慎义务。本
山间游
2022-03-14 02:10:34 回复
人或其监护人的亲笔签名”,明知被保险人王某为他人签字,但仍连续缴纳保费,李某对涉案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对投保人李某进行提醒和明确告知,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履行书面同意和确认手续,对李某提交的申请表等材料尽到注意义务,故
最强无敌熊孩子
2022-03-14 10:21:03 回复
你和被保险人签字的吗?”原告以他的亲笔签名给予了肯定的答复。保险合同订立后,原告连续八年向被告支付保险费405504元,并从被告处领取生存保险金51883.92元。
春日喧嚣
2022-03-14 05:23:55 回复
部分将被恢复到其原始状态,并返回到合同被履行之前的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返还被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当返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了诚实信用
躺地日天
2022-03-14 12:01:56 回复
他的亲笔签名给予了肯定的答复。保险合同订立后,原告连续八年向被告支付保险费405504元,并从被告处领取生存保险金51883.92元。后原告李以被保险人王某对涉案保险合同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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