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0 | 评论:1
在当今法治社会,
每个公民都需要它。
学习、认识、理解、遵守和运用法律,
违反法律将受到惩罚,
但是总有一些人无视法律,拒绝执行法律!
因为你失去意识了,
那我们就要努力了!
近期绍兴消防救援支队越城区大队
向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回放
此前,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在检查时发现,陈某经营的一家餐饮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和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2020年12月15日,大队依法责令该餐饮公司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
陈某并没有停止餐饮企业的经营
且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在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催促下
仍未履行并缴纳罚款
因经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多次催缴,当事人仍未缴纳罚款,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区人民法院收到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强制执行申请后,对办案程序和执法案卷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普法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运营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并开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所需材料,并对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许可。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检查。
申请人选择不申请告知和承诺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场所进行检查。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许可。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公众聚集场所不得投入使用或者经营。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组织许可投入使用、经营,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经营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和经营条件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证。
通过这个案例,绍兴消防提示:
一是多学习消防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己和周围人的消防安全,同时避免消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二,不要被消防行政处罚吓到。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执行处罚决定就行了,不要“拒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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