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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引用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各类民事案件,注重调解。各级法院和政府财政部门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目前,我国各级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调解室或调解中心,配备了专门的调解员。实践中,在案件受理前,有一道程序叫“诉

引用

追加利息的诉讼请求(民事调解书未约定迟延履行加倍利息的,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各类民事案件,注重调解。各级法院和政府财政部门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目前,我国各级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调解室或调解中心,配备了专门的调解员。实践中,在案件受理前,有一道程序叫“诉前联调”,一般在诉前一个月左右,年底两三个月。同时,在开庭前,部分法官还会协助双方进行调解,看调解是否成功,再决定是否开庭。在开庭后最后陈述之前,法官还会主持调解,这是法定程序。可见人民法院对民事调解的高度重视。本文结合我们处理过的案件和检索到的案例,分享在民事调解书没有约定迟延履行双倍利息的情况下,相应迟延履行期间重复履行的实务处理。

1.民事调解书没有约定迟延履行利息的,还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滞纳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行有效)第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双倍部分。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计算。部分债务双倍利息的计算方法为:部分债务双倍利息=货币债务×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限,以债务人尚未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根据相应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是法定义务,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放弃的,应当支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只要不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加倍。这里有几个案例分享一下。对应的案例都支持在民事调解书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执行后,法院应支持申请执行人双倍返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例一:在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为佳木斯鑫益达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2020)黑8执付47号中,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调解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是否仍应支付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双倍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而由法律赋予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是一种保障执行措施,其主要特征是惩罚性。调解书虽有约定违约金,但约定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对逾期履行违约责任的约定,迟延履行利息是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而由法律赋予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二者可以同时适用。即使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弥补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也不能排除法律赋予申请执行人在迟延履行期间收取债务利息的权利。

案例二:榆林中院作出的(2020)陕8执一99号(申请人苏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中,榆林中院认为,调解协议中未约定支付迟延履行双倍利息的,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利息。不按期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除承担调解协议条款规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同时,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是为了促使义务人根据判决、调解书及时履行义务,达到依法解决纠纷的目的。

案例三:在绵阳中院作出的(2019)川七执复185号(申请执行人绵阳通达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中,绵阳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修订)第十九条(注:修订后第十五条) “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一词,只应理解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非即时和解的情况下,债务人在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即民事调解书载明的期限内)不履行债务而引起的进一步民事责任。 如果民事调解书不支持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利息,就会出现被执行人可以恶意违反其调解承诺而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迟延履行期间双倍支付债务利息的违约处罚的情况,这显然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四:广东省高院出具(2017)粤执复45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规定是法律对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惩罚性条款,无需申请执行人申请。

2.民事调解书没有约定支付双倍迟延利息的,不支付双倍迟延履行利息。

现实中,仍有不少法院未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迟延履行的利息,执行法院也不支持申请执行人要求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请求。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修订)第十五条(注:修订前为第十九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或者民事责任条件履行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调解书载明的民事责任,对方当事人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下面我们分享一些案例。

案例一: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桂03执复66号(执行申请人荔浦县中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中,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是民初执行法院(2018)桂0331民事调解书第2252号对范德种、罗云英、范一新的认定,范德种、罗云英、范一新未能按期履行义务,复议申请人中盛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在本案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德种、罗云英、范一新已履行了根据执行依据确定的偿债责任,即清偿贷款本金,并按月利率2%支付贷款利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修订)第十九条(注:修订后的第十五条),法院不支持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

案例二: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355号(申请执行人牛国增、被执行人沈阳青龙粮油有限公司)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是否应当包括迟延付款?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在申请立案执行时未要求支付迟延付款的,视为其以默示行为放弃了迟延付款的执行请求,不得反悔。我院执行部门的通知中,确定执行标的金额为本金1050万元并无不当。

案例三:在最高法(2019)最高法45号(申请人为桂林市张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长城资产管理广西分公司与利城东公司在(2017)桂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中约定:“2017年7月17日,逾期不能清偿的,应当继续按年利率支付未清偿本金的利息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西分公司与李成栋公司自愿协商确定年利率为17.9%。逾期未还清的,继续按年利率17.9%支付未偿还本金的利息,直至全部本金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修订)第十条(注:修订后的第八条):“调解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准许。”,以及第19条的相应规定(注:修正后的第15条)。同时,从长城资产管理广西分公司与章泰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附件一和附件一所列利息计算表、长城资产管理广西分公司的债权转让公告来看,长城资产管理广西分公司并未向利城东公司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因此,章泰公司在接受债权后,向丽城东公司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3执一第107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李应元,由深圳保利天同投资有限公司执行)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初95号民事调解书作为本案的执行依据,计算了本案的执行金额。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修订后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调解书载明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民事责任条件履行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调解书载明的民事责任,对方当事人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的执行依据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初95号民事调解书,已明确被执行人违约后应承担相应责任。申请执行人主张被执行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不能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被执行人承担责任。故法院不支持被执行人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主张。

案例五:在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申请人为河南东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2020)豫105执一第149号中,金水区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修改后的第十五条),;同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调解书载明的民事责任,对方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所称“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应当理解为调解协议达成后,在非即时和解的背景下,债务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期限内的债务而产生的进一步民事责任。基于上述认识,鉴于本案91号调解书及其确认的调解协议,已约定执行主体安屯公司在调解协议达成后未在约定期限内清偿债务的,应当承担进一步的民事责任(安屯公司在任何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东源公司有权要求安屯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违约金为84.8万元总货款的30%)。且调解书约定的货款及违约金已执行完毕,故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正后的第十五条),从而免除执行主体安通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加倍的责任。依法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人河南安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本院(2015)豫楚儿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迟延履行利息。

案例六:在最高法(2019)最高法196号(申请执行人:李记鲁维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中,最高法认为,迟延履行利息义务是基于被执行人在执行依据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法定义务,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修订)第十条(修订后第八条)和第十九条(修订后第十五条)的规定。山东高院认为,有必要审查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民事调解书中是否存在民事责任约定,以确定被执行人是否仍需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本院同意这一审判思路。现申请人建国房地产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调解书第二项要求被执行人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修订)第十九条(修订为第十五条)的规定,不能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双倍部分。

第三,我们的观点

基于我们的实践和研究,我们认为,民事调解书中没有约定迟延履行期间应当支付双倍利息的,是否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双倍利息,应当根据民事调解书约定的不履行民事调解书后是否存在其他民事责任以及被执行人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民事责任来确定。

1。民事调解书没有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但规定了民事调解书不履行的其他民事责任。被执行人未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约定的民事责任的,不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主要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修订)第十五条(注:修订前为第十九条)规定:“调解书约定的担保条款或者民事责任条件履行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调解书载明的民事责任,对方当事人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民事调解书中没有约定迟延履行期间应当支付双倍利息。同时也没有规定不履行民事调解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执行人不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相应义务的,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将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加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实践中,我们也遇到过很多调解协议没有约定迟延履行利息的情况。我们已经处理了终止这一执行程序的案件。因申请执行人在调解时有其他考虑,仅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被告于X年X月X日前向原告支付本金100万元,并未约定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及双倍利息,也未在申请强制执行时申请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因此,在执行裁定书中,执行法官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金额为100万元及执行费,将导致申请执行人损失惨重,我们需要在恢复执行时申请追加延期期间的双倍利息。

民事调解书未约定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利息,也未约定其他法律责任的,以民事调解书未约定为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不支持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利息的, 会违背公平原则,让被执行人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的义务,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再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滞纳金。”。根据这一规定,民事调解书是法律文书,法律不要求迟延履行期间的相应双履行必须写入相应的法律文书。因此,无论民事调解书是否规定被执行人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双倍利息,都应当支付,除非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如《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修订)》第十五条明确排除了迟延履行期间。

根据我们的实践和研究,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中同时约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违约责任。同时,在约定违约责任时请注意明确(如逾期利息以XX元本金为基础按年息XX%支付;逾期一天支付XX元;一天逾期赔偿XX元等。),否则执行法官会因执行依据不清而无法执行,需要另行起诉。


资料来源:法律之家

本文标签: 起诉能追加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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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饶舌大佬

    饶舌大佬

    2022-03-14 06:05:40    回复

    中,申请执行人在申请立案执行时未要求支付迟延付款的,视为其以默示行为放弃了迟延付款的执行请求,不得反悔。我院执行部门的通知中,确定执行标的金额为本金1050万元并无不当。案例三:在最高法(2019)最高法45号(申请人为桂林市张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

  • 窗前明月光

    窗前明月光

    2022-03-14 02:20:25    回复

    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所称“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应当理解为调解协议达成后,在非即时和解的背景下,债务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期限内的债务而产

  • 帅到没人爱

    帅到没人爱

    2022-03-14 04:45:09    回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规定是法律对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惩罚性条款,无需申请

  • 烫壶浊酒

    烫壶浊酒

    2022-03-14 12:22:50    回复

    存在其他民事责任以及被执行人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民事责任来确定。1。民事调解书没有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但规定了民事调解书不履行的其他民事责任。被执行人未按照

  • 嵇阅萍纪

    嵇阅萍纪

    2022-03-14 00:47:09    回复

    这人也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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