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7 | 评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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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20)最高人民法院281号上海华辰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02
案件的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华辰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
03
基本事实
陈华未来公司的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二部分,即逾期利息20,237,125元,改判中普房地产公司偿还逾期利息20,237,125元(暂至2016年4月1日止),再按年利率22.5%(即贷款年利率15%加50%)计算至付款日止;2.中普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中普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正确,但对临时逾期贷款利息部分未作说明。华辰未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后,一审法院未予回应,也未在判决书中明确处理方式。1.庭审绝不会支持期内复利或逾期复利,这至少导致华辰公司在日后的一审诉讼中无法维护相关权利。如果以后华辰公司再办理其他案件,会导致诉讼疲劳,可能会因为管辖等因素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04
判断理由
关于一审判决未能支持2016年4月1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是否正确,最高法院认为:
华辰未来公司诉请中普房地产公司偿还逾期利息20237125元(暂至2016年4月1日止),之后按年利率22.5%计算至付款日止。
经查,华辰未来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判令中普房地产公司支付利息70129958元,逾期利息20237125元,期间复利6114088元,逾期复利3344653元(含逾期复利暂至2016年4月1日),共计99825824.38元”。
2017年8月22日本案一审开庭时,华映未来公司坚持其上述诉讼请求。
根据2018年5月31日一审法院的笔录,华映未来公司于当日向一审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中普房地产公司支付利息、违约金等。直到实际结算日。一审法院向华辰未来公司说明,当事人的追加诉讼请求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因为本案的审判程序已经结束,追加诉讼的申请还没有被准许,他们主张的那部分利益可以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因华辰未来公司在2016年4月1日后主张的利息部分已超过其一审主张,故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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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污界大佬
2022-03-14 03:00:01 回复
款利息部分未作说明。华辰未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后,一审法院未予回应,也未在判决书中明确处理方式。1.庭审绝不会支持期内复利或逾期复利,这至少导致华辰公司在日后的一审诉讼中无法维护相关权利。如果以后华辰公司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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