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6 | 评论:2
江苏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金融案件判决精要系列
1.当出租人选择主张提前到期,诉讼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时,在承租人未完全履行支付义务前,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出租人所有。
2.上诉人还称诉讼费和违约金过高或不应承担。但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规定,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包括违约金和诉讼费,且在一审过程中,丰邦公司主动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下调至年息12%。一审法院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实际履行情况,支持了丰邦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诉讼费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上海金融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民中409号74
......
重庆邦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驹公司”)、被上诉人丰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邦公司”)、被上诉人张×军 ......
上诉人邦巨公司提出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2.一审律师费依法由丰邦公司承担;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违约金由张*单独承担,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酌情调整;一审判决中的第一笔租金金额变更为人民币60814.24元(下同)。事实和理由:1。邦巨公司已追回涉案融资租赁车辆,愿意将车辆归还丰邦公司,故租金将发生变化。2.邦聚公司之所以没有及时还款,是因为没有拿到涉案融资租赁合同,担心赔偿逾期租金后无法向张*追偿。3.如果第二次违约金由邦居公司承担,则违约金过高,应予以减免。
丰邦公司出具书面意见,辩称不同意邦巨公司的上诉请求。1.邦巨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帮助丰邦公司减少损失不是其义务,也不能免除其担保责任。2.根据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邦聚公司的担保范围包括违约金、律师费等。邦聚公司未取得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不能成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理由。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邦巨公司的上诉。
张*没有做出答复。
丰邦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 1。判令张*支付到期未到期租金95022.25元(3800.89元/期× 25期);2.判令张*支付截至2020年8月5日的违约金5473.28元(按12期逾期租金的12%计算,即3800.89元/期× 12期×12%);3.判令张*支付律师费2400元;4.判令邦巨公司对张*军的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鉴于本案争议已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一审判决书中“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的部分不再重复。
一审法院判决: 1。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丰邦公司支付租金95022.25元;2.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丰邦公司支付违约金5473.28元;3.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丰邦公司的诉讼费。2.400元;四。邦巨公司对张*的第一至第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邦巨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张*追偿。一审案件受理费2357元,减半至1178.50元,由张×军、邦聚公司共同负担。
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法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主张应扣除追回车辆的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支付租金,经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不履行,出租人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追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述规定表明出租人选择主张提前到期,且诉讼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有法院判决支持的,在承租人未完全履行支付义务之前,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鉴于本案涉案车辆仍在邦巨公司的控制之下,并未实际返还给丰邦公司,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难以采纳。上诉人还称诉讼费和违约金过高或不应承担。但根据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规定,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包括违约金和诉讼费,且在一审过程中,丰邦公司主动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下调至年息12%。一审法院根据涉案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实际履行情况,支持了丰邦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诉讼费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邦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标签: 沣邦车贷会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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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慨人生
2022-03-14 07:15:54 回复
付丰邦公司的诉讼费。2.400元;四。邦巨公司对张*的第一至第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邦巨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张*追偿。一审案件受理费2357元,减半至1178.50元,由张×军、邦聚公司共同负担。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当事人有
抚剑听風
2022-03-14 02:12:52 回复
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主张应扣除追回车辆的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支付租金,经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不履行,出租人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追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述规定
穿越火线
2022-03-14 07:45:23 回复
前,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鉴于本案涉案车辆仍在邦巨公司的控制之下,并未实际返还给丰邦公司,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难以采纳。上诉人还称诉讼费和违约金过高或不应承担。但根据涉案融资租赁
离人何必挽
2022-03-14 12:27:54 回复
5元(3800.89元/期× 25期);2.判令张*支付截至2020年8月5日的违约金5473.28元(按12期逾期租金的12%计算,即3800.89元/期× 12期×12%);3.判令张*支付律师费2400元;4.判令邦巨公司对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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