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2 | 评论:3
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戴某与A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申请贷款28.9万元,用于在车行B买车,后因未按时还款被A银行诉至法院,但其当庭辩称A银行和车行B涉嫌欺诈,所签合同无效,拒绝还款。
2019年6月,戴向A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填写信用卡分期汽车及衍生品消费申请表。三天后,戴与A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A银行申请专项分期款28.9万元,分36期,用于购买汽车及相关衍生品。戴在《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客户授权书声明》中承诺:本人委托车行甲行使全部代位求偿权
甲银行按合同约定向车行乙转账28.9万元,戴某自2020年1月起未按约定偿还欠款,甲银行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戴某辩称,A银行和B车商涉嫌欺诈,与A银行签订的合同全部无效,不应偿还贷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银行与戴某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根据合同内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戴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戴某向原告A银行返还借款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及违约金共计280849.89元。戴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某银行与戴某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应根据合同内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甲银行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戴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戴在庭审中的辩解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不举证的法律后果。
作者:黄郑伟来源:重庆大足法院公众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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