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75 | 评论:2
【判决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是,法律关系的性质对判决的理由和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过当事人充分辩论。”据此,当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诉讼效果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时,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诉讼效果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并未规定当上述认识不一致时,法院可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决定
(2021)最高法中8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磊,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虎,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飞,江苏洪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磊因与被上诉人钱虎发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的(2020)苏法终字第6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赵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钱虎构成违约,但仍可构成盗版侵权。一审法院不能认定盗版事实或者认为赵磊坚持错误事由的,可以认定其败诉,而不是驳回其诉讼。本案中,赵磊的诉权是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起因。一审裁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违背了公正的基本原则。
钱虎辩称,同意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赵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受理。赵雷起诉:钱虎赔偿赵雷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1月24日因盗版造成的损失7671.23元。事实和理由:2006年至2007年,赵磊基本完成了3d扫描仪的研发,之后联系了钱虎,并对其进行了演示。2007年6月4日,双方签订了R&D和3d扫描仪销售合同。之后,赵雷完成了3d扫描仪的研发,给千户一个加密狗,以个人名义卖软件。但从2008年开始,钱虎再也没有向赵雷支付过任何费用,而是自行盗版销售。本案自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1月24日7天,暂予起诉赔偿金为7671.23元(每年10套,每套5万元,平均每天1095.89元,每7天7671.23元)。
钱虎在原审中辩称,十多年前,赵磊与他签订了关于R&D和销售3d扫描仪的合同,但实际上,R&D并未成功。赵磊现指控钱虎侵犯相关软件著作权,无任何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赵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2007年6月4日,钱虎(甲方)与赵磊(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就双方共同研发销售3d扫描仪事宜,双方本着互信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1 .3d扫描仪的所有权。1.3d扫描仪技术的软硬件部分由双方共同开发,相关技术的所有权由双方共同拥有。2.甲方负责硬件的设计、生产和改进,乙方负责软件的研究、开发、改进和扩展。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让、提供或销售该软件的技术,该条款的违约金为人民币100万元。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阅读或破解该软件,该条款违约金为100万元。5.甲方有权决定注册商标的一切事宜。6.乙方应提供一套加密源代码作为执行本合同的参考。7.这一段终身有效。第二,合作模式。甲方负责3d扫描仪技术的市场推广和销售,乙方负责及时有效地向甲方提供3d扫描仪的控制软件以及3d扫描仪技术的完善和拓展。1.提供软件的时间:收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提供有效软件的最新版本。营销和销售:甲方有权决定3d扫描仪的营销和销售方式。3.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一套原型软件。三。利润分成。甲方承担营销费用和风险,乙方负责及时向甲方提供最新版本的3d扫描仪控制软件。每安装一套软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套软件的费用。1.软件成本:每套36000元。2.付款方式:有效安装后两个月内。不及物动词合同纠纷和违约责任。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如果和解不成,可以提交法院解决。本合同第一款的违约责任按第一款的违约责任执行。第四款和第五款中的违约责任不计入违约责任。其他款的违约责任为10万元。
另查明,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赵磊与钱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案号为(2019)苏05执初624号,在本案审理中,一审法院对赵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说明,赵磊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澄清后的起诉状记载如下:请求钱虎赔偿赵磊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损失及利息共计30108元(钱虎未履行销售义务的损失不属于盗版损失)。事实和理由:与本案基本相同。后于2019年11月27日,赵磊以需要收集进一步证据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撤诉。根据赵磊明确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准予赵磊的撤诉申请。该案撤诉后,赵磊以钱虎侵犯其相关软件著作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在本案审理中,一审法院要求赵磊对其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进行说明和澄清。赵磊辩称,虽然双方就3d扫描仪的R&D和销售签订了合同,但钱虎在未经赵磊许可的情况下,在销售3d扫描仪的过程中擅自安装和使用其相关计算机软件,仍构成侵权,故就本案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在诉讼过程中,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 但是,法律关系的性质对判决的理由和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过当事人充分辩论”。具体到本案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一方面,本案发生前,赵磊以钱虎侵犯其软件著作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了(2019)苏05知初624号侵权诉讼。经原审法院解释,赵磊明确本案的赔偿请求为双方合同项下的金钱请求权,随后原审法院根据赵磊明确的诉讼请求,认定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允许赵磊撤诉。另一方面,在前案撤诉后,赵磊以完全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原审法院提起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诉讼。原审法院结合之前的案件和本案的审理进一步阐述了其诉讼主张。赵磊明确表示,本案仍以钱虎在销售3d扫描仪过程中擅自安装使用相关计算机软件构成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综合以上两点,本案争议的实质仍然是双方就R&D和销售3d扫描仪签订的合同引发的合同纠纷诉讼,而不是本案赵磊主张的侵权法律关系。赵磊现坚持起诉钱虎侵犯其软件著作权,驳回起诉为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赵雷的诉讼请求。
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审法院驳回赵雷的诉讼是否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由被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赵磊与钱虎签订了一份关于3d扫描仪R&D及销售的合同,合同约定3d扫描仪技术的软硬件部分由双方共同开发,相关技术的所有权归双方共同所有。赵磊现在正在就此案提起诉讼,理由是钱虎没有向他付款或者盗版销售侵犯了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赵雷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因此,赵磊依法对本案提起诉讼。关于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双方就R&D和销售3d扫描仪所签订的合同引起的合同纠纷诉讼,而不是赵磊主张的侵权法律关系。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侧重于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但并未规定理解不一致可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诉讼不符合上述要求。关于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一方违约,损害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受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因此,赵磊以钱虎违反合同约定,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提起侵权诉讼,符合上述关于竞合责任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以本案法律关系与一审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不符为由,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s2/]
综上所述,本案中赵磊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提起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1.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字第625号民事裁定;
2.本案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傅雷法官
冯岩法官
陈瑞滋法官
2021年6月22日
毛寒的法律援助
簿记员孙静怡
来源: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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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秃顶渣男
2022-03-14 03:54:21 回复
立案受理赵磊与钱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案号为(2019)苏05执初624号,在本案审理中,一审法院对赵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说明,赵磊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澄清后的起诉状记载如下:请求钱虎赔偿赵磊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
穿越火线
2022-03-14 12:04:24 回复
要求。关于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一方违约,损害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受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因此,赵磊以钱虎违反合同约定,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提起侵权诉讼,符合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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