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3 | 评论:3
本报讯(记者赵通讯员陈锦华)王与朋友散步,方便进入一栋烂尾楼。两个朋友继续走,给王发微信想追上去,却一直没有收到回复。第二天,他们发现王已经死在一楼。王的父母、妻子、女儿将该楼盘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殡仪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万元。近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2019年5月31日,死者父亲到虞城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报案,称发现儿子王死在春来高级中学西侧烂尾楼内。虞城县公安局认定王系意外坠楼身亡。原告认为,该烂尾楼周围是学校和居民小区,被告商丘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该楼的开发商,负有现场管理和安全防护的责任,但该楼周围没有遮挡,也没有张贴警示标志。被告应当意识到该未完工商品房的巨大危险性,但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王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上公共厕所应当方便。其死亡属于意外事故,死亡结果系个人过错所致,与被告无因果关系。被告已经用铁皮将一楼与电梯井之间的空间完全封闭,消除了安全隐患,履行了安全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基于死者王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认知能力,应当意识到进入烂尾楼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他不仅去了不该去的地方,也没有注意自身安全,导致事故发生,属于自陷风险,应该自己承担责任。法院随后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陈述■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的意外死亡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王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导致事故发生,属于自陷风险,应当承担自陷风险的法律后果。所谓自陷风险,就是你在明知存在一定危险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一定的行为,放任风险发生。在常见的民事领域,肇事者闯了红灯,发生了交通事故。此时,行为人本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从而减轻麻烦制造者的责任,甚至免除麻烦制造者的责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行为人应当知道不戴安全帽存在安全隐患。如果因为没有戴头盔而发生事故,他本人也有一定的过错。比如《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化体育活动,不得要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其他参与者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但是,除非其他参与者故意或严重造成损害。
本案中,死者王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严格遵守《城市文明和社会公序良俗公约》。事故发生在被告的烂尾楼内,该楼不属于公共区域,更不对外开放。王应该意识到,进入烂尾楼会有一定的安全风险。同时,原告无证据证明王某在进入该楼时受到他人胁迫,无证据证明王某的意外死亡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公安机关的物证鉴定也已认定王系意外坠楼,故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在法律上是正当的。(赵陈锦华)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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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海王哥哥
2022-03-14 11:18:43 回复
。王应该意识到,进入烂尾楼会有一定的安全风险。同时,原告无证据证明王某在进入该楼时受到他人胁迫,无证据证明王某的意外死亡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公安机关的物证鉴定也已认定王系意外坠楼,故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在法律上是正当的。(赵陈锦华)来源:人
烈焰刀光
2022-03-14 12:40:43 回复
王应该意识到,进入烂尾楼会有一定的安全风险。同时,原告无证据证明王某在进入该楼时受到他人胁迫,无证据证明王某的意外死亡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公安机关的物证鉴定也已认定王系意外坠楼,故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在法律上是正当的。(赵陈锦华)来源:人民法院报
糙汉爱娇娘
2022-03-14 03:00:56 回复
发生在被告的烂尾楼内,该楼不属于公共区域,更不对外开放。王应该意识到,进入烂尾楼会有一定的安全风险。同时,原告无证据证明王某在进入该楼时受到他人胁迫,无证据证明王某的意外死亡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公安机关的物证鉴定也已认定王系意外坠楼,故法院
我是很花心但我只爱你一人
2022-03-14 07:01:28 回复
入烂尾楼会有一定的安全风险。同时,原告无证据证明王某在进入该楼时受到他人胁迫,无证据证明王某的意外死亡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公安机关的物证鉴定也已认定王系意外坠楼,故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在法律上是正当的。(赵陈锦华)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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